想要深刻理解明代九邊地帶軍民的生活實態,就必須解決一個關鍵問題——他們的日常是被誰治理的。明前期,在州縣行政系統設置有限的北部邊疆,衞所較爲有效地發揮了管理職能①。然而到了明後期,對於以實土衞所爲主的宣府鎮和準實土衞所占據半壁江山的大同鎮來説,隨着衞所制的衰微與營兵制的崛起,募兵成爲邊軍主力②,宣大沿邊更因糧食市場化的快速發展而涌入大量流動人口③,宣大二鎮出現了大量原有行政管理體制無法涵蓋的人群。在此背景下,不僅衞所自身的管理日趨民政化④,一種新型的行政單位也在應時擴展其權力,填補了行政管理的權力空白——這就是由府佐貳官同知、通判擔任的各路廳官。 廳被看作是清代獨有的政區,已有清史學者在研究廳的演變過程中注意到了明代已出現佐貳分防的現象,却僅限於關注西部邊陲的民族混居區域⑤。論者亦關注到晚明宣大的路廳,却仍將其視爲職能單一的臨時差遣,不具備政區演化的意義⑥。另一方面,明史學者多在經濟制度史的視野下,考察宣大路廳在邊防文職系統中的具體事務,而未涉及路廳的其他職能⑦。先行研究均過低地估計了晚明宣大路廳的複雜内涵,迨至晚明萬曆年間,宣大各路廳官不僅有了固定的轄區,同時已漸獲得較全面的“刑名錢穀”之權,時人亦將其看作有守土之責的地方官員,路廳可謂成了準政區。 宣大路廳的真實面目依然遮蔽於歷史的迷霧之下,本文即全面梳理考察其設置、發展、職能、性質等方面,試圖重新發現廳制在明代的重要意義,更期於從政區設置的視角回應“清承明制”這一重大問題。需要特别説明的是,“九邊”之一的山西鎮與宣、大共屬宣大總督管理,三鎮在諸多層面是無法分割的整體,山西鎮亦有路廳之設;然而山西鎮沿邊除偏頭關附近外,基本屬於内長城,皆設有隸屬太原府的州縣,因此山西鎮路廳的管理模式與宣大路廳存在較大差異,暫不討論。 一、明代宣大路廳的設置與演變 崇禎十年(1637),宣大總督盧象昇如此描述宣大二鎮路廳設置情形: 謹照宣、大、山西等鎮臨邊一帶,設有同知、通判等官……臣查宣府一鎮,廳官凡八,在鎮城與上西路、上北路係同知,東路、南路、中路、下西路、下北路俱係通判;大同一鎮,廳官凡四,東路、西路係同知,南路、中路係通判。⑧ 宣府八路、大同四路是宣大路廳最爲穩定、全面的設置,然而其最終確定已在萬曆時。在此之前,明廷用了近一個世紀,反復嘗試、調整、完善宣大路廳的設置與職能,其背後反映的是明代九邊形勢與體制的持續變動。對於這一複雜的演變過程,學界未有梳理,本節首先回應這一問題。 廳官在明代主要指正五品的府同知、正六品的通判,二者皆爲府的佐貳,因其很少由進士擔任,又事務瑣碎,故不爲明人所重。不過廳官雖聲望不高,在明代地方政務的日常運作中却必不可少,他們並無定職,而是依據現實需要,專司管糧、屯田、清軍、馬政等具體政務;此外,“本朝府佐同知通判無定員”⑨,廳官没有定額,而是因勢增減,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可謂明代應對地方政務的“潤滑劑”。因此,當宣大邊地的特殊局面需要新的事務性官員時,廳官就自然而然地走向了歷史前臺。 (一)從正統到正德:艱難探索 首先需要交代宣大二鎮内部的政區構成。宣府鎮内除東部的隆慶(後改名延慶)、保安二直隸州,西南角的大同府蔚州外,其餘均屬萬全都司轄下的實土衞所;大同鎮轄區基本與大同府吻合,然而大同府的州縣分布在腹裹地帶的南部、東部,其沿邊一綫均爲山西行都司轄下的準實土衞所⑩。這就爲衞所制衰落後,宣大二鎮將會面臨的地方管理難題及因應之道埋下伏筆。 明初尚無這樣的困境,衞所制還能正常維持運轉,宣大地區地方政務不多,正統四年(1439)、正統十四年,宣府、大同巡撫先後以“民稀事簡”爲由,請求裁撤本鎮内的府州佐貳(11)。不過,隨即發生的“土木之變”,對宣大地域產生了深遠影響。在此之後,明朝在國防戰略上全綫轉入守勢,被迫維持重兵防守,隨之而來的就是軍費、軍需支出大漲。原有的軍需供給系統,無法應對收支浩繁的變化。雖然明廷迅速設置沿邊各鎮管糧郎中總理軍儲(12),然而具體到倉場管理一級,原本司職的倉大使等官吏“職小名輕,易於挾制”(13),顯然已不適合新形勢。 在此情況下,明廷首先通過添設州佐雜來應對。天順二年(1458),宣府巡撫王宇奏請“增置隆慶、保安州管糧判官”(14),這些判官寄銜於二州,管理範圍則包括整個宣鎮倉場。成化二年(1466)二月,宣府巡撫葉盛認爲人手依然不足,又連上奏疏,明確要求增設州判九員、州吏目五員,每人專司一處倉場的管理,朝廷完全依其意見(15)。整個成化年間,州級佐雜成爲邊軍錢糧的重要管理官員。 達延汗的崛起及東移,對宣大造成巨大的軍事壓力,迫使明廷必須優化其邊防管理模式。在實踐中,卑微的州判(從七品)和州吏目(從九品)“務重權輕”(16),越來越對額數與日俱增的邊軍錢糧力不從心。成化二十年,宣大總督余子俊請求在宣大二鎮各“及早添設山西按察司官二員,各請勑,分投久住於東西二路,督理糧草屯種,禁革倉場奸弊”,朝廷隨即批准(17)。不過效果不佳,不久之後,因吏科給事中宋琮等“查盤大同並偏頭、雁門諸關糧草,還奏各邊糧草虧損無算”(18),將余子俊奏添的按察副使雍泰等人下獄。何況,明代道員事體尊隆,爲倉場錢糧的俗務而動輒增添數員,對於體制而言並非便利。在州佐太卑、司道太崇的局面下,添設靈活、品級適中的府級佐貳自然成爲管理軍儲錢糧的合適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