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作为“中国出版书籍的盛世”[1],书籍的出版数量、质量与规模都超越前代,这一出版盛世的缔造,既离不开由官方力量主导,旨在实现确立正统、稳固统治、治道合一等政治目的的官方书籍出版,也离不开由私人力量主导的类别庞杂、百花齐放的私修书籍出版。在看似泾渭分明的官私书籍出版,事实上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互动与交集。清代官方书籍出版有时需要依靠私人主导的商业出版以求在基层社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谋利而印”的商业出版也会借助官方的出版成果谋求更大的利益。同样地,当私修书籍出版的成果有利于维护统治之时,其成果也会被采择、利用、容纳进官修书籍当中,官方会借用一定的政治手段将私修书籍出版成果改换身份“据为己有”。不过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私修书籍出版有利于统治的前提下,当统治者一旦认为某些私修书籍有碍统治时,则会毫不犹豫并持之以恒地严厉打击此类出版行为。本文即从“官修私印”“私修官刻”“私修官控”三个角度出发,探究清代书籍出版中的“官私互动”现象,通过案例列举与原因分析结合的方法,探究“官”与“私”因何又如何互动交融。 1 “官修私印”——官修书籍的商业出版 清代官修书籍体量庞大、类别丰富,大致可分为实录、圣训、御制、方略、典则、经学、史学、仪象、志乘、字学、类纂、总集、目录、类书、校刊、石刻16类[2]。这其中既包括历朝编纂的政书方略和典章制度,也包括清代皇帝钦定、敕撰以及御纂的著作。这些官修书籍的编纂出版与流通传播始终为清代皇权服务,共同影响着清代的政治生活,影响王朝体制的运行、知识系统的形成和传播,以及地区和国家的文化认同。 清初入关前,官方负责出版书籍的机构是内三院下属的内国史院,刻印能力有限。入关初始,则继承明代内府经厂的刻书传统,康熙朝时礼部、翰林院等机构也刊刻了部分官修书籍,直至武英殿修书处成立,基本取代其余机构,成为专门出版官修书籍的政府机构。武英殿出版的官修书籍,除供给宫廷内部流通所需外,既通过官方流通渠道颁发或赏赐给个人或者机构,也通过自负资费的商业刷印和有固定流通渠道的商业售卖等途径流通出去。例如通过预购的方式售卖给官员,“根据殿本所用纸墨工价等成本标明价格,满汉官员以所在衙门作为预定部门,汇总预购殿本的名称、数量,呈送武英殿照数刷给,书款则从官员俸禄中直接扣除”。或者将已经刷印好的书籍发交五城书铺、琉璃厂书肆以及书商售卖流通,售卖对象主要是民间士子、普通百姓。此外,官修书籍还可通过武英殿主动售卖以及各省请买等方式流通到全国各地,但“各省的流通数量是不均衡的,与不同地域的交通便捷程度、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3]。晚清宫廷内府刻书衰落,由地方督抚发起,再由中央敕谕,各省积极响应而设立的地方官书局取而代之[4]。 除了中央出版机构负责的商业刷印和商业售卖外,地方上也存在官修书籍的商业出版现象。这主要是因为中央颁发地方的官修书籍数量有限,因此,品级较低的职能部门和官员以及民间倘有所需时,就需要地方政府及民间商业出版活动的补充,朝廷允许并鼓励此类商业出版活动的存在,并为此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地方政府及民间的商业出版活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情况指各省布政司以中央颁发的书籍为刻样进行翻刻,将翻刻刷印的书籍颁发给本省所属各级衙门、学校和乡村。这在清代社会有相应的“惯例”沿袭,每次中央颁发的书籍一般都会多给布政司两部,以备地方翻刻以及坊间私人刷印。例如雍正七年(1729)颁发清汉文《大清律集解》,各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布政使、按察使衙门各发一部,每省再发汉文律例二部,许坊肆刷印。乾隆八年(1743)四月,《大清律例》的定本正式“颁行天下”,分别颁发给京城各衙门及各省衙门,至于数量众多、品级较低的道府州县衙门,“若皆从京颁发,不胜其烦”,故照雍正七年(1729)之例:“所有各省道府州县,每省各另发该布政司衙门二部,令其照式刊刻刷印转行分发,并许坊肆刷印。其远小省份,存公无几,无资刊刻者,该布政司转行道府州县,令各备纸张刷价,汇交该省提塘,该督抚移咨刑部,听其自行刷印”。并且,若有在京官员未蒙颁发者,“有情愿自行刷印者,亦准其自备纸张工价,赴馆自行刷印”[5]。乾隆七年(1742)颁发《洗冤录》也是如此办理,“每省另发二部,令布政司照样刊刻转发,并许令坊肆刷印”[6]。乾隆十一年(1746),《御制律历渊源》颁发群臣后还剩余二十八部,令转交钦天监“酌量省分,大省给发二部、小省给发一部”,其后钦天监分别颁发给各省的书院,其中顺天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各两部,其余各省各一部以备士子观览学习。安徽诸省之所以多颁一部是因为这些省书贾云集,多给一部“以为书坊翻刻之用”,可以促使《御制律历渊源》广泛流通传播,坊间刊刻时可借用书院之书“敬谨校对,毋致损坏”[7]。 另外一类情况指官修书籍由民间坊肆或地方士绅等直接出资的商业出版。以律例为例,现有研究表明,没有明确证据显示地方上有覆刻《大清律例》的情况出现,且“目前未见有翻印版的存在”[8]。这主要是因为官方出版的律例实用性不足(例如内容简单,缺少可供参考的案例;版式设置不佳等)、时效性不高(殿本刊刻慢,更新不及时,无法满足市场对新版法律书籍的巨大需求),因此,民间有更为便利也更易获取的“坊本律例”通行。坊本律例并非官方版本的简单复制,而是出版商与私人编者重新定义律典印刷范式后的产物。编者通常是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幕友,他们会在官方出版的律条原文基础上增加私人注释及其他额外内容如则例、成案、诏令等,改变官方版本的印刷格式和内容组织方式。由于这类形式的律例文本更实用更有效,所以担负司法行政之责的官员往往会对坊本律例的出版活动给予经济支持,并且还会为坊本律例撰写序言以吸引读者,并确立其权威性。由于坊本律例更受官员士子以及幕友、讼师的青睐,导致官方出版的《大清律例》在书籍市场毫无竞争性可言,几乎不见民间翻刻本的存世,坊间书肆的购书记录、私人藏书目录也不得见[9]。也有学者的研究显示,福建四堡地区邹氏、马氏的书坊在鼎盛时期(18世纪末19世纪初)刻印过《学政全书》《大清会典》等官修政书,说明官修书籍仍然能够借商业出版流通到内地乡村和边疆地区[10]。比较而言,清代官修经书注本的商业出版,在规模和影响上要更大。清代官修经书注本是清代科举考试的权威经学注本,编撰质量高、内容翔实,且以钦定的方式别异同、决嫌疑,所以在知识界与民间广泛传播。但“官修注本卷帙浩繁,印制成本较高,不利于流行;其内容也过于详尽、材料繁杂,不便于初学”[11],因而民间基于谋利的商业原则会不断删改官修注本,将其制作成更适合科举考试的参考注本出版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