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依靠传统农业的国家必然是贫穷的。”[1]这就意味着,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是乡村转型,乡村转型的困难及其方式因而值得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乡村转型主要关注乡村转型的方向,如贺雪峰教授发现“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转型[2]。张领教授发现传统村落转型为“新型农村”,表现为社会结构的半熟人特征、经济结构的农业产业化、传统农业与商业农业兼具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城郊型的文化特征。国外学者发现许多乡村发生“去农业化”现象,而用“后生产主义乡村”来概括转型后的乡村性质与特征,表明乡村已经农业商品化、工业化[3]。孟德拉斯直接宣告“农民的终结”[4]。舒尔茨主张通过政府投资,改造传统农业[1];我国政府采取从产业、生态、文化及治理等方式实现村落共同体的转型推进乡村振兴。在我国具体的社会转型中,以王铭铭为代表的传统复兴论和以贺雪峰为代表的市场对传统的消解论的争论体现了转型的困难与复杂。前者发现传统在现代化过程中不但没有消解,反而有复兴的趋势[5]。但是,他们都没有对传统村落转型的困难给予足够的重视,转型机制研究甚少。通过梳理文献发现,现有研究成果鲜有涉及传统村落转型机制研究。 村落共同体及其传统的转型在学术界出现如此的纷争,实质上是村落共同体转型困难在学术界的反映。传统村落是典型的共同体[6]27,因此,传统村落转型困难实质上是共同体转型困难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反映。共同体概念十分广泛,有人将其用来描述家族、村落,所以振兴中的传统村落,具有共同体的典型特征。有人将其用来指称城市乃至职业团体:“社会学家在很多意义上使用共同体一词,一是指在某一地方,群体成员互动;二是指社会系统本身,组织或一系列组织,通过它,人们能满足自身的需要;三是指一群人所拥有的认同,这个群体共住在同一地方的人,或不居住在同一地方的人。”[7]13但从现代化相对的角度来看待“共同体”这一概念是从滕尼斯开始的。滕尼斯将“共同体”视作现代化——“社会”的对立面来理解。易言之,共同体和社会作为线性进化的两级,是一对根本对立的范畴。前者表现为特殊主义、归属性、发散性、情感性,而后者表现为普遍主义、业绩性、特异性、情感中立性和自我取向性[8]241。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社会。 从现代化的历程来看,两个根本对立的社会类型会实现转化,而且体现为从低级的共同体向高级的“社会”的转换:“普遍的现象是个人的或多或少已经发展了的个性,使人的意识从它的基础脱颖而出,即从它当中产生的更为普遍的意识突显出来。这就是‘从共同体走向社会’的伟大的进程,这种进程在任何一种文化发展中都是不断前进的,哪怕要克服强大的阻力,哪怕种种逆行倒施的运动,它总是步步升高的,它最接近地表现在个人和个人主义的发展作为一种总的现象中。”[9]16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类型的转变所引起的变化不是碎片化的,而是一系列的根本变化,因此必然为身置其中的人带来心理上的冲突。欲迎还拒的矛盾萦绕于心:他们处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这一行为的变化必然造成极大的冲击:“在从共同体向社会的发展中,悲剧的冲突作为一种必然的冲突或早或迟总会发展着。”[10]232不过,滕尼斯并没有研究共同体如何阻碍“社会”的实现,社会如何冲破共同体的束缚的:“(本书)缺乏与之平行的和针锋相对的观察,例如,共同体如何束缚和妨碍选择意志;社会不仅为本质意志松绑,而且也要求和促进它,在竞争中甚至把肆无忌惮地利用它作为保存个人的一个条件,因此让天然的意志之花果枯萎凋零,使之折损和破坏。”[10]243 传统村落转型或者说共同体转型的困难已经为学者们所关注到,但系统地对共同体转型为何困难在理论上进行研究还鲜有涉及,本文拟从共同体理论中寻找出路,揭示其转型困难的内在机理,以期对乡村振兴在政策上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共同体结构及其转型 共同体概念是滕尼斯系统论述的,它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在这种关系中,各方都是作为一个契合的单位去行动,也都被当作一个这样的单位来对待[11]。即在共同体中的人有归属感,这里的归属感是和人们的土地和房屋紧密相连的。有了土地,人们在土地上年复一年地生产,同时,在生产中,人与人结成了一定的关系。这些人,原本是一个祖先的子孙,或者有异族人,但在共同的居住中,因共同劳作或相互帮助而熟悉。但是,这里的熟悉继而归属是与长久居住的房屋紧密相连的,如果一个人只是作为雇员长久在某个地方劳动,也和那里的人熟悉,但没有固定的居所,也无法形成归属感。即是说,耕作的农田和居住的房屋把人们束缚住了:“随着农田的开垦,家就固定下来了:从一个像人、牲畜和东西一样流动的家,变为不流动的家,犹如土地不流动一样。人在两方面受到了束缚:同时受耕作的农田和居住的房屋的束缚,也就是受到他自己的事业的束缚。”[12]77-78所以滕尼斯说:“由于持久地保持农田和房屋的关系,就形成了共同的生活。”在土地和房屋的束缚之下,传统村落形成了几个制约现代化或者说和现代性存在严重冲突的特性。这些关系包括血缘关系和与之相关的地缘关系派生出来的信任与互助,依靠土地提供的财产与安全感等。 1.信任与互助 共同体的形成首先是血缘上的接近,通常是一个家族的祖先移居某地,家庭再进一步扩展,就形成家族和氏族,是人类早期最典型的社会组织。依赖土地生存,自给自足,因而流动性不大,血缘上的靠近和地缘上居住在一起重叠。居住在一起的亲缘关系是共同体发展的“胚胎”。滕尼斯认为如下的三种关系是最基本的:母亲和孩子的关系;夫妻之间的关系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极易发展成为共同体:“这三种关系是最强有力的关系,或者是最能发展为具有这种重要性的胚胎。”[10]58在共同居住的土地上,他们休戚与共、同甘共苦。同居一地和共同生活的经历使他们对周围的环境及其发生的事件产生令人舒服的乐趣、回忆和习惯或者令人不快的经历和回忆。人们共同分享一些经验,在此基础上产生“默认一致”:“结构和经验的相似性越大,或者本性、性格、思想越是具有相同的性质或相互协调,默认一致的可然率就越高。”[10]72同居一地的人们或者同属一个家族的人们是形成默认一致的条件:“事实上,唯有血缘的亲近和混血,才能以最直接的方式表现出统一,因而才能以最直接的方式表现出人的共同意志的可能性:首先是空间的接近,最后,对于人来说,也是精神上的亲近。”[10]73默认一致意味着:“人们用表情和声响表示,相互告知和感受到痛苦与快乐、惧怕与愿望和所有其他感情和情绪的激动。”[10]72因此,人们更容易产生心理共鸣,引起同情心,信任因此而产生。它是熟人之间特有的现象,正如滕尼斯所言:“一个我们所认识的个体将会在我们内心产生一种特定的信任,无论这种信任是多么的微弱;另一方面,一个陌生人则可能在我们心里激起一种特定的,经常是强烈的不信任感。”[12]170这种信任达到不假思索的程度,费孝通毫不夸张地说:“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