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它领导一切社会组织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重要政治原则。为了落实、巩固和强化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党一直强调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员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指出:“理顺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由此,社会组织党建成为党的重要政治传统和制度优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组织党建的方式方法、策略方针、具体内容、功能作用等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社会组织党建以党团(组)和基层党组织为组织框架和主要载体。因此,研究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变迁是把握社会组织党建政策演变的中心线索和切入点。本文根据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建设重点的变化,以党团(组)和基层党组织之间关系状态和相对重要性嬗变为标志,将社会组织党建政策的百年变迁历程划分为三个时期,即党团(组)为主基层党组织为辅时期(一大至七大)、基层党组织为主党团(组)为辅时期(八大至十三大)和基层党组织和党团(组)并重时期(十四大至今)。在此基础上,总结概括社会组织党建政策百年变迁的现实启迪,为社会组织党建政策的完善和创新提供经验支撑和历史依据。 一、党团(组)为主、基层党组织为辅:一大至七大 党团是党在社会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组织机构,也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工作机关和派出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党团产生于大革命时期。四大在国共合作的政治背景下,首次明确提出党团制度,指出:“吾党在国民党及其他有政治性质的重要团体中,应组织党团,从中支配该党和该团体的活动。”[1]2601926年,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进一步指出,应在各种非党组织,如工会、农会、学生会及各种社会团体里组建党团[2]282。从“有政治性质的重要团体”到“各种社会团体”,显示了党团建立范围的扩大以及党对党团制度认识的深化。在总结党团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五大正式将党团制度纳入党章,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党团的性质、地位等做出规定,为其后的党章所效法。七大虽然将“党团”在名称上改为“党组”,但是并未改变设置党团的规范和惯例[3]。 社会组织党团自诞生之日起,就与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之间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四大指出,党团“按其性质隶属于各级执行委员会”[1]260。此后,党强调:“党团的组织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位或自成一个系统,而是依随党的组织,在各级党的机关之下成立,并受其管理。”[2]282为了保证党团服从和接受有关党组织的领导,防止党团成为脱离党的领导的“第二党”倾向,一系列党团活动规则被制定出来。一是党的委员会有权调整、增派或撤回党团成员,有权派员参加党团举行的重要会议。二是党团要向党的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三是党团须坚定执行党的决议命令,“党团与党部争论,要执行党部之意见”[4]。四是党团上下级之间不应发生领导或组织关系。党团之间可以发生横向联系,但是不存在基于科层权威的等级关系。上级党团需要指挥下级党团以配合工作时,须得同级党委的同意,“以免形成双重领导,削弱下级党委威信”[5]。五是实行党委对党团的分级指导,即中央委员会、省委员会、市及县委员会分别对相应级别的社会组织党团进行指导。随着党团制度的不断具体化和完善,党委与党团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得到强化,最终形成“党团要绝对服从党的指导”[6]362的局面,以便“坚决的从根本上预防党团的某些同志,尤其是整个党团不肯执行党的指示的最小企图”[7]。 社会组织党团制度的形成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时代依据。19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议会政治兴起,各政党纷纷成立议会党团,以协调立场、沟通意见、统一言行,进而实现政党对议会乃至对内阁的领导或指导作用。恩格斯指出:“在任何一个有议会代表的积极的政党里,党团是很重要的力量。”[8]在党的力量弱小、党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要增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成立类似“议会党团”那样的组织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做法①。通过建立具有高度纪律性、严密组织性的党团,社会组织中的党员被塑造成坚强的战斗集体和政治核心,有利于在组织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提升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力。在当时特殊的革命环境下,社会组织党团制度的形成也是党学习苏联布尔什维克制度的结果。五大之所以强调社会组织党团,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落实共产国际第七次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精神,会议通过的中国问题决议案要求巩固和加强工会、农民协会等社会团体中的党团[6]37。六大党章有关党团的条款设置,几乎是苏联共产党(布)十四大党章的翻版。此外,中国国民党在同业公会等社会团体内组成党团,使党组织浸透于各种社会集团,使其活动处于中国国民党的领导下,进而“将地域社会全体政治化,以为国民革命的动员对象”[9]。这在一定意义上对中国共产党的社会组织党团建设产生了示范性影响。 除了党团,党在社会组织中还成立了基层组织。“在一切工人组织、农民协会及革命的智识阶级团体里,组织我们的支部和党团。”[1]524在一线组织和社会基层单位(生产场所、工作单位)成立基层组织是普遍性要求,社会组织也不例外。作为遵循列宁主义建党原则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健全的组织体系和严密的组织结构是党的事业成功的保证,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整个组织大厦的基础,反复重申“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基层组织”。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10]165二大指出:“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10]165四大第一次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支部为党的基本组织。自此以后,支部作为“党的最下层的组织、最基本的组织”[11]的地位一直未变。 尽管基层组织(支部)建设受到党的重视,但是在这一时期社会组织并非基层组织建设的重点领域和主要载体。二大党章首次用列举的办法规定了需要建立基层党组织的一线单位,将基层党组织的重点建立领域限定为“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从二大党章到七大党章,列举的范围不断扩大,但是没有明确提出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基层党组织。相比之下,四大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社会组织党团,五大至七大党章专设“党团”一章,对社会组织党团的性质、活动规程、工作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这凸显了党对社会组织党团的重视。社会组织党团之所以被多次强调,重要原因是社会组织党团的独特作用。尽管基层党组织和党团都有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路线、团结教育群众、沟通社情民意的作用,但是党团的特殊作用在于,它不仅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提供了组织保证,而且有利于区分党与社会组织的界限,保持社会组织的相对独立性,防止社会组织“党化”,防止社会组织管理上的“党员清一色”。1942年,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党对民众团体的领导,经过自己的党员及党团。”[12]这说明,这一时期社会组织中普遍成立的是党团而非基层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