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23)06-0062-15 doi:10.13316/j.cnki.jhem.20231102.007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开启了我国职业本科教育的办学进程。建立健全职业本科教育是建设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意义重大。发展职业本科教育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建立职业本科学位制度。首先,职业本科教育既是职业教育的领域,也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位制度是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故而构建好相关学位制度对于职业本科教育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其次,学位制度尤其是学位授予标准等能够对职业本科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发挥指导作用,故而优化相关学位制度能够有力促进职业本科人才培养制度的完善。最后,我国学位制度本身正在经历法治转型,需要适应《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要求,改革调整学位的类型与授予条件[1]。2021年3月,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启了我国学位法改革的新篇章。在此背景下,职业本科学位的建构也将促进我国学位制度的优化发展。2021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学位意见》),正式将职业本科纳入学士学位体系,规定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同时又确定职业本科学位授予资格限定在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范围内,由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授权审批工作,从而确认并开启了职业本科学位的制度设计。 2021年,教育部相继发布《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大力推动了我国职业本科教育的制度建设,但并未涉及职业本科学位的规定。2022年4月20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颁布。该法第五章对职业教育的学位制度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这些规定连同《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共同构成了职业本科学位制度发展的基础法律框架。 然而,我国目前职业本科学位制度还存在一定问题,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设置在具体法律规则层面尚无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较大立法空间。相关立法应当如何进行,在我国大力建设技能型社会与人力资源强国的大背景下,职业本科学位的设计应当怎样对之进行制度回应?新《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的最新发展在极大丰富我国职业教育的原则理念与规则体系的同时,又为职业本科学位制度的设置带来了哪些新环境、新机遇与新挑战?职业本科学位制度应当奉行怎样的原则,其如何能够融入现行学位制度,又怎样才能体现职业教育自身的特色?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回到以新《职业教育法》为代表的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框架体系中,通过洞悉相关立法的精神,厘清法律之间的关系,理解相应的法律规则与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进路与设置建议。 二、职业本科学位设置的应然要求 职业本科学位的设置需要以确定职业本科的宗旨与属性为前提,并由此形成应然层面的价值纲领。在此基础上,学位的设置还需要注意体系化建构的思路,将职业本科学位制度融入现有的学位体系中,同时凸显职业本科的特征与优势。 (一)明确职业本科学位的属性与特色 对于职业本科的性质,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本科属于应用型本科的基本范畴,是应用型本科的一种类别,职业本科教育和应用型本科教育具有相当高的重合性,甚至具有相同的意义[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职业本科只是高职专科的延伸,或是一种介于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之间的教育类型[3]。显然,后一种观点在我国大力发展高层次职业教育的宏观语境下已经显得不合时宜。从政策与实践层面看,应用型本科院校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已是大势所趋,将职业本科归入应用型本科范畴更为合乎实际[4]。这一认识的明确对于职业本科学位设置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其昭示了2021年《学位意见》将职业本科纳入现有学士学位工作体系的理论动因。从性质上说,职业本科应当属于本科教育的一种,与普通高等教育是类型的不同,而非层次的高下。因此,职业本科学位理应也是本科学士学位,两种本科学位在证书效用方面价值等同[5]。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职业本科也有自身明显的特色。与一般的应用型本科相比,职业本科不求掌握深厚的学理与学术性知识,在培养学生“学”与“术”的关系方面,职业本科教育更倾向于后者。但需注意的是,这种倾向是相对于应用型本科而言的,相比较一般的高职院校而言,职业本科依然具有一定的学术性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