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了中国式现代化、民族复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强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①这是对我国一直以来倡导的“中国梦”的进一步明确,即把中国式现代化与民族复兴梦结合、融合,并特别解释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之一就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就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就把共同富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进一步做了阐释,说明中国式现代化不可能是少数人暴富式的两极分化,也不可能是劫富济贫式的平均化,而只能是由先富到共富、全民参与的逐步共同富裕。因此,必须长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所有这些重大任务与举措的实施,最终目标都是实现民族复兴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发展成果的公正分配和公平分享,就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这进一步说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共同富裕目标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等收入分配领域的重点工作,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②进而在收入分配领域必须加强一系列重点工作,包括坚持中国特色分配制度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引导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促进机会公平,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健全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及“两个规范”的重要政策,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等等。总之,要从各方面服务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推动均衡和可及的共同富裕,绝不是社会中少部分人暴富式富裕,也不是一些空想理论中描述的无差别同步平均富裕。 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要推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与财富积累机制的任务,实现公平分配、共同富裕,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即基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③换言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生产资料占有者的主、次地位,收入分配方式的主、次地位,都奠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奠定了服务于人民利益的基础,是实现收入分配“两个规范”的基础,即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以下先对这些基本问题做些分析。 1.规范通过劳动收入积累财富的秩序,坚定贯彻按劳分配制度。④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决定我国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因而也决定共同富裕的主要途径是勤劳致富、多劳多得。实现劳动致富的基本途径有二。一方面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持续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各种经济主体,包括各种公有经济(国有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及各种非公有经济主体,满足充分就业,即二十大报告中特别强调的“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没有经济建设,没有经济主体的扩大发展,也就无法增加就业;而如果没有充分就业就无法增加劳动,从而也就无法通过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而致富。这是无须详述的浅显道理。另一方面必须坚定贯彻基于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中的劳动内涵比计划经济时期有很大扩展,除了以劳动时间测度的简单劳动外,还包括复杂脑力劳动如创新性、技术性、管理性、经营性劳动等,因此影响劳动差别的因素除了健康状况、劳动年功外,还包括受教育水平、劳动分工、职务职业,甚至行业产业种类等。因此,要保障通过劳动能够致富,一是要保障劳动者能够稳定持续为社会提供劳动,为此就需要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障及职业培训等,以保障有效劳动稳定供给,使其逐步增长年功而获得更多收入。发达国家经验证明,中高级蓝领工人完全能够进入中等富裕阶层,过上体面的生活。⑤我国近年来大力倡导“工匠精神”也旨在此,鼓励提高劳动熟练程度、技巧程度,从而提高收入水平。二是要改进各类初、中、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扩大培育更高复杂程度、更高科技含量的劳动群体,适应市场需求,为社会做更多贡献,并使其获取更多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教育扩大人力资本规模,如提供研究型复杂劳动的科技人员,提供经营劳动的企业管理人才,提供熟练劳动的蓝领阶层等,都能够使其按所付出的更多更大劳动量而得到更多收入,从而进入中高收入阶层。就是说,社会制度中的相关体制机制及政策,鼓励各种劳动者通过创新性劳动实现致富目标。 当然,在劳动致富方面除了想方设法增加劳动收入外,也需要建立规范机制。我国社会以制度保证勤劳优劳多劳可以致富,或至少可达中等收入阶层的富裕程度,可以说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因此,必须坚决纠正和打击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中大量发生的并且现在仍然存在的各种违反按劳分配的不良现象,即规范各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秩序和机制。这涉及四个层面。一是坚决打击违反劳动合同的现象。在企业层面应当继续坚决打击违反劳动合同、不按时按量发放劳动工资及缴纳社保的现象,彻底消除农民工“讨薪难”现象。前些年我国社会上常有企业欠薪、亏薪、赖薪行为,导致不少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可喜的是经过几年持续治理,此类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但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经济紧缩期一些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为减少财富损失寻求自保时首先采取的措施往往就是裁员、欠薪、赖薪。所以,国家反复强调要落实劳动合同,坚决打击各种欠薪现象,保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制度得到切实落实。二是要坚决抑制各种市场因素导致某些高阶经理畸高收入的现象,即报告中再次提到的“限制过高收入”,比如某些金融机构及国企经理的过高收入,等等。尽管此类收入多由市场供求关系推高,但如果过高造成差别过大,就有必要调节限制,因为市场因素往往导致赢者通吃,不可能自发平等化、均等化。三是规范秩序标准问题,这涉及薪资水平及劳动社保规则制度的规范问题。我国因为地域广阔,人口规模巨大,薪资水平特别是社保标准不一,规则碎片化也很严重。这些都是推动共同富裕必须克服的障碍。有研究发现,在中国各地城镇中劳动收入标准及社会保障标准多种多样,由此导致平均数根本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不同地区、不同城镇,甚至不同部门及不同单位中,仅标准便相差甚多。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加以规范。这是多年来党和国家文件特别是二十大报告中反复提及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内容。四是劳动收入方面的“功能分配”问题,二十大报告指出,“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⑥也就是说,在国家和企业层面还应当确保劳动收入在要素功能分配中的占比逐步提高,即在所谓“大分配”中劳动份额比重稳步提高,前几年劳动份额下降趋势曾有所扭转但似乎并未持续,近年又有所波动。⑦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制度下,保持劳动收入份额在经济发展中的持续提高,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制度本质,更有利于推进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