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23)12-0114-11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重点难点在“三农”。党的二十大报告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要求做好“三农”工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使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决定了通过小农户组织化,将其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就成为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核心目标。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因地制宜,走好农业合作化道路。当前,小农户组织化呈现蓬勃发展之势。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1.8万家。但其中存在大量“空壳社”“假合作社”,使得合作社异化,出现“名实分离”[1]。上述现象表明,当前小农户组织化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已初现端倪,但其忽视了集体统摄和小农户本位,偏离了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战略目标。鉴于此,集体统摄下立足小农户本位的再组织化何以可能?其治理之道是什么?进而如何培育和增强乡村内生发展动能,助推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现? 一、小农户组织化的研究进展 (一)小农户的特征 当前学术界关于小农户特征形成了五大代表性观点:一是韧性小农论认为,小农户建立在“自我剥削”的基础上,为满足自身道义生存需要而生产,具有很强的韧性[2]。二是理性小农论细致描述了小农户的“理性”,提出他们会基于成本—收益考量,最终作出效用最大化选择[3]。三是内卷小农论认为,小农户由于规模小,导致其在与外部市场打交道时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从而被迫在极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中导致内卷[4]。四是社会小农论认为,社会小农是自觉融入社会化分工体系中,受社会条件影响并塑造而成的一种小农形态[5]。五是组织小农论提出,小农户的组织化是基于“弱者的联合”,以获取潜在利润[6]。 (二)小农户组织化的模式 当前小农户组织化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足土地经营权的“公司+小农户”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由于合约稳定性差导致不能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从而存在排斥小农户现象[7]。二是以土地承包权为本位的土地托管模式和农业共营制模式。土地托管是服务型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8]。农业共营制的创新环节表现在引入农业经理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但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它们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必要条件[9]。三是发挥土地所有权统摄的村集体引领小农户组织化模式和村集体统一流转模式。村集体引领小农户组织化主要是通过土地股份制进行统一经营、产权共享[10]。村集体统一流转表现为新时代的“反租倒包”或“委托流转”。它们都是通过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三权有效分置运行[11],从而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凝聚共识。 (三)小农户组织化的治理机制 农业问题从来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促进小农户组织化健康稳定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12]。组织化成败的关键不仅在于组织架构,更在于治理机制与当地制度环境是否兼容。就其本质而言,小农户组织化治理是土地利益的调整过程,与土地产权制度紧密相关[13],正是土地产权过程决定了国家治理的形态[14]。此外,还需妥善运用关系治理与合约治理两类机制,以提升经营绩效[15]。 (四)文献述评与研究思路 第一,现有文献分别从韧性、理性、内卷、社会和组织角度探讨了小农户特征,但没有完整还原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征程中小农户的本质特征。第二,小农户组织化模式的研究讨论了小农户组织化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的一面,但在对集体统摄和小农户本位进行探讨方面尚待深入。第三,小农户组织化治理机制的研究认识到产权治理、关系治理与合约治理对治理绩效的关键作用,但在将其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方面略显不足,且缺乏跨时段发展的动态考量。 鉴于此,本文契合农业农村现代化战略目标,以“小农户再组织化”为研究对象,试图建构集体统摄和小农户为本位的组织化治理之道。治理作为宏大的词汇,需要通过确定其构成要素和内在程序,从理顺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入手实施治理变革。因此,本文强调国家、集体、小农户与市场等多重制度逻辑的关联,将产权、关系与合约纳入分析视域,以期深入拓展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之道的内涵。 二、小农户再组织化的治理之道 本文基于“产权-关系-合约”建构集体统摄和小农户本位的再组织化理论框架(见图1),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征程中小农户再组织化的治理之道(产权治理、关系治理和合约治理)与优先次序(产权重构、国家嵌入和市场对接)。
图1 小农户再组织化治理之道的理论建构 (一)产权治理机制:三权分置下的权能重构与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 农地产权与经济绩效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界关注的话题。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产权,于是产权成为分析农业经营体制的逻辑起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构建,必须以厘清农地产权结构的配置作为前提[16]。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为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遇到的瓶颈,将农地“三权分置”下处理好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改革的突破口。鉴于此,有必要立足“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阐述所有权统摄承包权和经营权有效运行的权能重构,从而在实践中完善三权权能的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