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3月16日的美国联邦公告中,美国版权局(USCO)根据美国法规第202部分发布了一项声明,认定人工智能(AI)自动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此前,已有艺术家集体针对Stability AI、Midjourney等AI公司和艺术网站DeviantArt发起集体诉讼,认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艺术家的作品来训练AI文本到图像模型Stable Diffusion是对版权的大规模侵犯,可以与历史上著名的“艺术抢劫”(art heist)相提并论。①在USCO的声明发布之后,好莱坞编剧工会宣称,将在不影响编剧署名与分成的前提下,允许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Generative AI)软件被运用于剧本创作过程中②;不久,编剧工会就组织了针对影视行业AI应用的新一轮大罢工,其中的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必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 Generated Content,AIGC)的应用加以约束和监管,以保障编剧的权益。③相比其他艺术行业,好莱坞编剧对AIGC应用的态度显得更为矛盾,影响范围也更大。现代电影的工业化生产和自动化需求程度都极高,也是最具典范意义的文化工业。AIGC应用一方面解放了电影制作的生产力,成为行业普遍的技术工具,另一方面,主流电影产业已有的实践却不足以回应AIGC带来的包括知识产权、创作伦理和审美价值等方面的困境,以及新技术对艺术原创观念的冲击。今天,全球化的电影工业和新兴的影视流媒体产业围绕特许经营权与注意力经济展开激烈的竞争,呈现出越来越保守的市场策略和美学选择。本文的问题意识便由此出发:人机共创甚至人类参与极少的作品会为电影工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我们是否需要更新原创观念,以适应知识生产方式的变革,并批判性地重塑新技术背景下的文化工业图景?如果我们把目光从未知的未来投向媒介和理论的历史,能否理解、激活一种不同的艺术原创性与本体性,并成为我们面对技术文化革新时的可靠出发点?AI技术带给今天电影产业的冲击和挑战,应该被视为我们重构电影艺术、挑战以之为核心的全球文化工业霸权的契机。 一、AI是“劫匪”?从“文本盗猎”的认识出发 Stable Diffusion诉讼案体现了当下艺术行业对AI创作的一种典型态度,涉及包括AI技术在内的数字时代文化生产对知识产权法律与理念的冲击,相关讨论也主要从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为出发点,如认为AI的进步通过产生创造性和发明性成果、以新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这要求我们仔细思考法律规则如何使知识产权制度能继续实现其目标。④ 具体到电影行业,AIGC在图像识别、图像分割、目标检测、图像生成等领域也已获得广泛应用,并协助完成人物的建模、场景的重构、物理效果的模拟等计算机视觉技术;AI还对电影自动化创作和辅助剧本创作有着重要的影响,如通过算法生成电影的脚本,或利用自然语言处理与情感分析等技术来分析剧本、辅助剧本创作或自动化创作。 在对AI电影的讨论中,前一种情况往往被表达为产业革新和发展前景,后一个问题却成了其“发展隐忧”。如有学者曾指出,“未来机器通过深度学习某一导演的创作风格进行智能化创作(模仿)所产生的作品”或“通过海量数据的学习而进行的创作(模仿),杂糅了诸多艺术家的成果和艺术风格”会为AI电影的版权归属带来严峻的挑战。⑤ 不过,将这些问题归咎给AI技术,认为这是AI带来的新问题,显然是不公平的。早在AI成为艺术创作的“挑战”之前,对某一艺术家风格或主题的模仿,及对一批艺术作品风格的杂糅就已经在多个创作领域发生,例如,昆汀·塔伦蒂诺(Quentin Tarantino)这样对电影史上不同类型文本和作者的拼贴与引用已经成为其独特的“风格”。 在Stable Diffusion案中,艺术家的诉讼认为,“系统中的每个输出图像都完全来自……受版权保护的图像的副本。由于这些原因,每个混合图像都必然是衍生作品”,⑥因此,它创造的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原创的,认为AIGC基本上是一个“21世纪的拼贴工具”(21st-century collage tool)。⑦这是对AIGC技术结构的典型误读。事实上,AIGC应用不仅是复制和重组其训练数据,还能通过深度学习的机制,理解并学习这些数据的模式、结构和关联,然后创造出新的、原始的输出,其能力超越了简单的复制训练数据:例如,在写作或绘画中,它有可能创造出原先训练数据中并不存在的新的情节、角色或图像。AIGC应用的训练通常基于无监督学习,这意味着,在其训练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预设的目标,而是通过自我学习和生成来创新。这是一个迭代的过程,AI在这个过程中会反复地调整其内部模型,以更好地理解数据并创造新的内容。⑧这使得AI能够理解和创造复杂的艺术作品,远远超出简单的“拼贴”能力。⑨ 对AIGC是“艺术抢劫”的指控,让人觉得似曾相识。德赛都(Michel de Certeau)在他的后现代批判思想中将文化消费者比作“盗猎者”(poacher),他们在日常生活的实践中“窃取”主导文化的产品,并赋予它们新的意义。德赛都鼓励建构积极的阅读主体,认为积极的阅读者应该如游牧民般在文本间穿梭,并“对他人的文学‘领地’肆意袭击,掠走那些对读者有用或愉悦的东西”⑩的“盗猎”(poaching)行为强调了阅读行为的能动性以及对作者权威的消解。粉丝文化研究者亨利·詹金斯(Henry Jenkins)借用德赛都的“盗猎者”概念,分析基于互联网粉丝文化的同人创作行为,称其为“文本盗猎者”(Textual Poachers),认为以塔伦蒂诺为代表的一批电影人正是这一创作的典型代表。詹金斯认为,这一“盗猎的艺术”通过重新编排和重塑流行文化产品的元素,实现文化的主动参与和创新,涉及对“文本所有权、对意义阐释的控制权的争夺关系”。(11)显然,在这种同人写作(fan fiction)中,粉丝们不是简单地对原作进行拼贴和重组,而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造性生产;这种改编和扩展的过程不仅体现了对原作的深度理解,也展示了创新精神和批判性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