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2120/bjutskxb202304063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0398(2023)04-0063-15 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明确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1]。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点领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更加聚焦现代化的作用域,是与基层治理和人民群众关系最紧密的前沿阵地,必须多措并举全面推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进步是推动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引发社会治理变革的重要引擎。技术赋能社会治理不乏成功案例,大数据、人工智能嵌入智慧城市建设成效显著,“城市大脑”“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助力数字政府在多个地区落地,技术赋能下的社会治理呈现出崭新面貌,不过如何在市域层面“再立新功”、将以何种路径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开放包容的制度体系与日新月异的技术手段相互作用,赋予市域社会治理更多新选择,也为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机制共促提供了新机遇。技术与制度如何融合生效?技术驱动下以市域为“试验田”的社会治理具有哪些新特点?如何借力技术飞速发展的“东风”找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新的突破口等一系列难题亟须找到答案,这些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一、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对于“市域社会治理”的理解与表述,学界与政界略有不同且呈现多样性,缘由在于学科属性和业务领域存在差异。从概念范畴看,现有研究多将社会治理按空间范围划分为城市治理、乡村治理,或按行政层级区分为市域治理、县域治理等。如果从“治理”本意“统治与管理”的角度讲,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则是一个系统性、时代性和迭代性的复合型命题,既有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理论意蕴,又有政府管理、基层治理等现实意义。 (一)关于“社会治理”的不同认识 王浦劬对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以及社会治理这几个概念和其异同作出解释,认为“社会治理”是特定的治理主体对社会实施的管理,我国的社会治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并吸纳社会等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的治理活动[2]。该表述属于政治学“国家社会关系”范畴,与党和国家一系列重要文件较为一致,是一种“大社会”的概念,对应的治理便是一种广义上的社会治理。相对而言,社会学或政法系统更加具象于社会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将其聚焦在“应对社会问题、配置社会资源和满足公众需求”等方面[3]。就政法系统实际情况看,一般认为社会治理就是保平安、维稳定,这些是政法部门的主要职责。与以上论述的切入角度不同,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侧重于“治理”或“善治”,社会治理只在治理主体、治理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4]。比如,郁建兴指出“社会治理过程是治理主体双方或多方互动协商的共同治理”,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政府与社会、公众已经不单是治理与被治理、管理与被管理的主客体关系,而是一种交互式的主体间关系[5]。综合以上观点,市域社会治理中的“社会治理”采用广义社会治理的表述,即区别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的其他领域和范围内的“整治与管理”。 (二)关于“市域治理”的逐步认同 “市域”最初是个空间概念,按照行政区划术语解释,就是指“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但随着我国行政区划不断调整,这一表述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相关区域,因而可以将“市域”扩大为“所有有行政级别的城市”,简单来讲就是设立有本级政府的城市,这就包括了城乡、县级市、州等。在此基础上,根据逻辑学原理,如果2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则属于交叉关系,便可以按照“属加种差法”为其组合给出定义。市域社会治理就是指市级或相当于市级行政区划内,多元主体共同处理城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活动。对应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市域范围的具体体现。目前来看,相关主题的研究成果尚不多,在中国知网以“市域治理”为主题检索,截至2023年2月9日,只有853篇学术期刊文章和70篇学位论文。主要围绕市域社会治理的概念及其实际经验展开论述,对于市域社会治理及其现代化的内在逻辑、运行机制和基本规律等问题研究还不深入,至于市域社会治理内外各类主体如何交互、技术等工具如何嵌入、未来发展有何新特点等内容才开始被关注,为相关主题研究留下了较大空间。 关于市域治理的现状与演进,大多沿用国家政策的发展脉络,比如以中央政法委几部指导性文件的出台为依据,多数学者以201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为研究起点[6]。虽然该项试点最后被写进了党的全会报告,后来又被党的二十大重点关注,但这种自下而上提炼的做法,缺少了诸多理论上的支撑,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市域社会治理”的范畴局限在社会治安“一隅”。关于市域社会治理的概念与实践,实际上是随着对“市域”概念的不断认识而逐步演化的,比如跳出行政区划的狭义“市域”范畴,只要是设立有当地政府的市县、州等,都可以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的各种探索,甚至此前社区和乡村积累的成功经验,都可以在市域范围成功复制。关于技术赋能市域社会治理的可能与可行,单独阐释二者关系的成果还不多,仅有零星几个基于案例的实证分析。比如数字赋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芜湖”模板[7],“1+3+X”多元主体协作治理模式创新的广东佛山经验等[8]。不过以往智慧城市、数字乡村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却颇为丰富,其中有些做法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市域社会治理的特征,尤其是诸如城市大脑、数字孪生城市、智慧社区等与技术嵌入治理相关的有效尝试,也为技术赋能市域社会治理提供了“复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