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作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之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撑。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并首次提出“新型集体经济”这一重要概念。根据该文件的部署要求,中央提出从2017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任务,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国通过试点先行、压茬推进的方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为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奠定了基础①。到2021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清查核实农村集体土地资源面积65.5亿亩,集体账面资产8.22万亿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约9.2亿人,已经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96.6万个②。从总体上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明晰了产权关系、划清了产权边界,又摸清了集体资产家底、界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创造了条件。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就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出重要部署,并明确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的政策内涵和发展途径。从各地改革实践看,经过多年试点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发展路径更加多元,市场化运行特征也更加明显。与此同时,一些城乡融合发展程度较高地区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规模逐渐壮大、权属关系日益复杂,部分地区还开展了突破所有权边界的资本化运作,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也产生了“三权分置”的现实诉求。这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形态和运行机制如何规范,以及担负特殊使命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如何得到有效扶持,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迫切需要解答的重要命题。 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后,乡村振兴在全国层面全面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也进入加速推进的历史新阶段[1]。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逐步健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机制逐步建立,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具体来看,一方面,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了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和数据等要素流动,既为城市资源要素下乡创造了条件,又使得农村资源要素在超越所有权边界的空间内配置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尽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解决了资源产权不清晰、主体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但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主体分散的公共产权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成员管理的封闭状态与市场竞争的开放要求之间仍存在特殊的问题和矛盾[2]。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乡融合发展呈现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城乡关系的重塑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带来新动力,而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又进一步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那么,在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内涵、基本特征及特殊属性发生了哪些变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怎样的新挑战和新趋势?未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应当如何从封闭走向开放,并通过创新运行机制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回答好这些问题,对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及彰显中国特色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优势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特征及属性 在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内涵、基本特征和功能属性都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既反映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也预示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选择开放式的发展路径。 (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内涵 农村集体经济是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形成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3]。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则是指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基础之上的,能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开展多种形式联合与合作以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相较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既保持了合作性、社区性、成员封闭性等内在规定,又拓展了对外合作的空间和要素联合的范围,秉承了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近年来,从实现形式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集体主导、市场运行、股份合作的特征,包含“独立经营”“合作经营”“租赁经营”“参股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4]。从基本功能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具有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实现农民就业增收的经济功能,还具有支持乡村建设、服务集体成员、优化乡村治理的社会功能[5]。从制度设计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6]、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底色、以股份合作为纽带[7],更加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从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视角,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出了改革要求,并明确指出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出对内封闭性与对外开放性并存的特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内涵,即“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不难看出,国家层面将农村集体经济界定为具有一定地域边界和成员边界的封闭性经济形态。但从实践来看,随着城乡融合发展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事实上已经在某些方面突破了地域边界和成员边界,呈现出开放性的发展态势。一些中央政策文件和基层实践探索也在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的开放性寻求边际突破。例如,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探索混合经营等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基层通过股份制、合作制、公司制等现代企业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同时,在一些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已经有不少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空间、产权配置和经营管理上突破集体边界[8],实现从封闭性发展向开放性经营转变。可以预见,未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将在产权归属上保持相对封闭性,而在产权利用及资产经营上进一步扩大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