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23.04.07 一、问题提出 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职教高考作为与普通高考并行的技能型人才招生和选拔制度被正式提出。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将完善职教高考制度作为重点工作,扩大应用型本科学校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规模。“职教高考”作为一个政策概念和重要的制度变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职教高考”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而是在高考分类招生政策的发展和变迁过程中,适应新形势提出的。当前学界对于职教高考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职教高考”的历史逻辑和变迁研究。职教高考作为一个政策概念的提出有其历史发展的基础和逻辑,其概念内涵是不断发展的,适应了不同时期所需的伦理向度[1]。从历史制度的角度看,在不同历史时期,“职教高考”的政策内涵和意蕴受到经济条件、就业政策、社会结构等的影响,需要将其放置于更宽广的社会背景下进行认识[2]。“职教高考”制度经历了摸索与萌芽、发展与突破、扩张与变革等三个阶段,受到内外逻辑的共同作用,体现了发展决定论、服务民生论和公正与平等等理念[3]。 二是“职教高考”制度的内涵和意义研究。职教高考作为一个制度被提出,蕴含了丰富的内涵。职教高考有利于促进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形成;有利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融通;保障中职生的公平升学权利[4]。在类型视角下,职教高考有助于缓解高考带来的过度竞争,服务于职业教育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进而推进技能型社会的转型[5]。同时,职教高考有利于破解职业学校招生难的困境,帮助其扩大招生范围和提高生源质量[6]。 三是“职教高考”的制度建设研究,即职教高考考什么,怎么考。研究者大多认为职教高考应充分展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有利于促进职业技术人才的考核和选拔。据此提出了职教高考考试的内容改革,如除了“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外,再加上思想政治素养、心理素质与身体素质等单项测评。合理分配考核内容的权重比例,积极探索“分类测评+多样方法”的职业教育高考方式创新。优化“多元标准+平行志愿”的职业教育高考招录机制[7]。同时,职教高考要在科学有效的职业能力评价基础之上,采用质性、量化、混合式的方法对职教考试模型等进行测量[8]。 然而,由于职教高考目前还处于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初期阶段,对其学理和内涵方面研究还比较薄弱,甚至在很多方面存在争议。如有研究者认为职教高考作为高等职业院校的招生考试,主要招收中职学校的毕业生,会影响中职的办学,即中职的办学越来越侧重于升学[9]。同时他们也强调中等职业教育已经完成就业功能,正向着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教育转变[10]。但有的研究者则强调,职教高考不能偏离“就业”的目标,不能为考而考,为选拔而选拔,必须照顾到学生就业[11]。在职教高考的考试上,有人强调要加强对技能的考核,凸显职业教育的特殊性[12]。有人则认为技能考试成绩的标准难以建立,技能考试的成绩不具有通用性,所以在专业方面还是应该突出专业理论而不是技能[4]。 从以上梳理可发现,职教高考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这些问题如果达不成共识,职教高考的改革就会充满争议且步履维艰。同时,对职教高考的研究更多在于宏观层面的规划和设计,缺少对其实施过程的评估。史密斯认为,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受到理想化政策、执行组织、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这四种关系的影响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张力。当政策制定者期望一项政策受到目标群体的欢迎,而实际效果是相反的时候,目标群体和理想政策之间就会出现紧张关系,随即影响到执行组织、环境等。同样的,当理想政策没有得到执行组织的理解和认同时,也会影响到政策对目标群体的效果[13]。这表明了从政策出台到落实,政策会不断受到影响及变形。职教高考作为一项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话语,主要是各省根据具体情况来执行和操作的,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通过我国教育政策文本很难看出这种改革建议应该由谁去实施,发力点在哪里,出了问题谁负责,因此很多建议只是流于知识要点上的全面,而无法在有着矛盾冲突的复杂情境中解决真实的问题[14]。职教高考政策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本研究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职教高考从国家政策到各省方案,再到各学校、学生等微观层面,政策分别产生了何种效果?政策在各个层次的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哪些变化?如何对其进行评估? 二、政策评估方法:分层的框架 威廉·邓恩认为,政策评估是这样的一个工作,发现预想和实际执行情况的差异,由此提供政策的相关知识,从而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帮助[15]。政策评估就是根据已知的结果和目的来评估公共政策效用的过程。弗兰克·费希尔为政策评估提出一个更为广泛的框架,他认为政策评估不仅要看政策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更要对其中所涉及的价值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地,费希尔提出了一个政策评估的方法框架,分为两个顺序评估。(见图1)第一顺序评估由验证和确认构成,着重于政策发起者特定的行动背景,探究特定项目的结果和这些结果出现的情景。第二顺序评估是证明和社会选择。它着重于更大的政策目标对社会系统作为一个状态的方法性的影响,强调这种社会顺序背后的规范的原则和价值的评估[16]18。在此种意义上,政策评估必须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向考虑。具体来看,项目验证与对项目结果的效率测量相关,通常采用技术—分析的技术和定量评估的方法论,主要问题为项目是否达到了既定目标?情境确认的焦点是特定的项目目标是否与该情境相关,主要使用定性的方法,对纳入规范信仰系统的问题情境进行推理阐释。社会论证的主要任务是表明政策目标为现存的社会安排提供有价值的功能,如政策目标对社会整体是否有价值或贡献?它超越了应用和完善项目的标准,把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估政策对社会系统功能和价值的作用。社会选择涉及意识形态,即对理想社会的理解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