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710 [文章编号]2096-6555(2023)01-0070-00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96/j.cnki.2096-6555.2023.01.009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推动“以科教融汇为新方向”的改革,在职业学校关键能力建设、产教融合等方面进行改革突破。高职院校是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核心组件和市域产教联合体的重要主体,肩负着构建协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应用技术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三位一体”平台的重要使命。职业教育是具有多元主体结构、产教融合应然和跨界合作实然的教育类型,高职院校是技术创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和技能传承创新与积累的当然主角,必然要在教育与科技汇聚融合方面发挥与生俱来的优势和助推产业升级的独特作用。高职院校在推进与产业园区合作、共建技术研究中心、共建产业学院等产教融合项目中,会形成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校企共同所有的“交互性资产”和“合作产权”。[1]受制于合作产权制度现实及实践创新的艰难,当前高职院校产教融合中可能会形成校企双方强烈的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影响“利益共同体”发展模式的构建。界定并分配合作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属,以及分享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并保护好双方的共有权益,成为科教融汇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 一、科教融汇视域下高职院校合作知识产权及冲突 科教融汇客观需要高职院校与企业建立合作应用技术研发平台,实施基于共同利益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然而,合作研发作为校企之间的平衡性合作和资金、场地及人才智力交融的创新形态,这种合作存在着研究目标不能达成的风险,也存在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分享中的权益平衡冲突。[2]知识产权通常指“智力活动”产生的“成果”或著作、发明、商标等“知识”的专有权利。对合作形成知识成果的产权进行分离让渡后形成的共享性产权就是“合作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在政府、学校和企业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不同权能归属结构组合及运行模式。当前,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合作知识产权的界定及管理上往往产生矛盾和冲突,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纠缠不清,造成合作项目利益交换不平衡。科教融汇视域下高职院校合作知识产权冲突主要表现在共享产权的归属、权益分配和保护等方面。 (一)理念调和障碍预伏合作知识产权冲突隐患 在校企合作技术开发中,产生了知识成果及其占有、利用、利益分配等协同创新的必然后果,合作知识产权成为校企双方关注的焦点也就不足为奇。从组织文化的角度看,作为教学科研组织的高职院校以追求发表最新学术研究成果为荣,而企业则希望尽可能维持对技术开发成果的长期专有权并以此获取超额利润,高职院校的科研能力提升导向和企业的市场商业价值导向之间必然产生“价值鸿沟”。高职院校契约意识相对淡薄,不太注重合作研发契约的完备性,一旦合作知识产权的归属、转让、分配等实质性内容规定出现疏漏,就会对后期运营过程带来无谓的争端。高职院校习惯于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而企业多半熟悉法律法规,在合作知识产权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处置纠纷时,学校倾向于强调“正义性”基础上的调解,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理性的法律手段。在校企合作研发的准备期,产权冲突主要表现为高职院校所坚持的发表成果优先与企业的保有专有技术优先的目标冲突,以及合作研发投入要素组成范围及价值评估的“初始产权标定”冲突。基于市场投放的最佳“窗口期”考虑,企业对应用技术研发有紧迫性时间要求,而高职院校往往因为重视原理性研究的偏好,以及自身人才培养工作任务的最高优先级设置,在研发进度和企业的资金投入到位之间可能引发争执。另外,企业在合作过程中擅自使用高职院校产权成果的问题等,都会导致合作中期或后期出现无穷无尽的合作产权冲突甚至纠纷。校企技术开发以双方共享知识为宗旨,共享知识程度的高低也就决定了合作成效的大小,受制于理念思想及沟通的局限性,校企双方知识共享不充分必然留下合作知识产权纠葛隐患。 (二)运营制度障碍引发合作知识产权分配矛盾 知识产权是合作研发的成果呈现,保护合作知识成果即保障了双方共同利益及各自利益。产权理论认为,高效率产权应该具有明确性、专有性、可转让性和可操作性等基本特点,要确保所有权人的权利以及破坏这种权利的惩罚的明确界定,所有权人自己对收益或损失担责,以及所有权人让渡财产的自由性。[3]然而,在校企合作研发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相关制度对合作知识产权的束缚限制了其合理确权、分割、转让及重组。首先,对于各自项目合作的原始投资缺乏明确的“初始产权”界定依据,同时产权交换没有实施的准则,高职院校与企业的产权纠葛难以厘清。企业方投入设备和专项资金,学校方投入的人力资源以及设备使用等直接成本,如何界定二者投入资本化的数值,存在不小的争议,导致在确定研发成本方面彼此难以趋同。特别是形成知识成果到知识成果获得专利形式或著作权形式确权的过程中,知识成果显然在继续被利用和推广并产生收益,但在合理核实双方的收益回报方面尚缺乏制度性规范。在合作成果确权中也存在争议,即“共有产权”或合作产权的分割上往往各执一词。在合作知识产权的转化过程中,高职院校基于自身能力不足的缘故,会纠结于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或被输送,或贱卖或丧失自身的应有权益。许多高职院校还有产权意识淡薄的短板,忽视了知识成果的专利保护,在合作研究中对前期知识成果的利用的“投入”性质和成本构成概念不够清晰,容易引发后期的合作知识产权纠纷。高职院校还普遍存在保密意识淡薄和保密措施欠缺的问题,合作科研团队人员无限制性流动容易导致知识成果被泄露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