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23)01-0115-14 DOI:10.15983/j.cnki.sxss.2023.0111 作为一种类型教育,职业教育以其面向生产实践的特征区别于普通教育。企业与学校跨界合作的结构形式和办学格局是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基本特征,[1]而实习则是职业教育必不可少的教育环节。职业学校必然要面对学生参与企业生产实践的权利保障问题,这也是职业学校学生权利相较于普通学校所具有的特殊性的体现。[2]职业学校实习生享有受教育权、获得劳动保障的权利和人身权利。实习生权利保障是指促进其权利实现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诸多法律运行环节的制度设计,既包括事前防范性的保障,也包括事后救济。实习生权利保障不仅与学生个体有关,更是关乎职业教育的声誉与社会地位,因此对该问题应予以特别关注。2022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3]这进一步凸显了该问题的重要性。但在现实中职业学校实习生权利实现状况不容乐观。在实习中学生安全事故频发,部分纠纷长时间未得到妥善解决。[4]学生实习与其所学专业不符、实习生沦为廉价劳动力、强迫实习以及学校与第三方劳务公司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也较为常见。[5] 诸多学者已关注到这一现实问题,对实习生权利的类型、实习风险规避以及域外经验等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在现有研究中实证研究较少,仅有的几个实证研究也只是采用了问卷调查或者访谈的研究方法,且调查范围相对狭窄。①职业学校实习生的权利实现状况究竟如何?实习生权利受损的类型和原因是什么?应如何提高实习生的权利保障水平?这些都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裁判文书能够提供大量可信的法律事实,且司法的终局性使其基本能够呈现实习生权利保障的最终状态,因而本文选择对裁判文书进行深描,以回答上述问题。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定》),职业教育实习分为岗位实习和认识实习。[6]岗位实习是指学生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认识实习是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体验的活动。相较认识实习,岗位实习的权利保障问题较为突出,更具有典型性,因此本文将集中关注岗位实习的权利保障问题。 一、职业学校岗位实习生的权利实现困境 笔者以岗位实习、顶岗实习、跟岗实习和上岗实习为关键词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分别进行全文检索,选取裁判日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裁判文书,筛选出与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实质相关的案例,最终得到裁判文书573例。其中2022年有14例,2021年有76例,2020年有106例,2019年有138例,2018年有89例,2017年有75例,2016年有75例。2019年的案例数量达到高峰,2022年的大量案例还未在网络上公开,其他年份的案例数量较为均衡。 法院对实习生权益保障的审查情况可见表1。总体来看,实习生人身权益和劳动权益保障进入了司法审查的视野,其中对人身权益的审查最多,占比为55.85%,且这两项权利的救济途径均以民事诉讼为主。具体来看,法院对实习生人身权益保障进行审查的案例均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所引发的,涉及五类案由。其审查重点是判断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的过错程度,进而确定各方责任的分担比例③。对劳动权益的审查包括4类案由,主要涉及学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学生追讨实习报酬、劳务中介组织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④等事项。除上述两类案例之外,刑事案件主要是由学校负责人收受劳务中介组织贿赂所引起的。其他民事责任纠纷涉及的情况则纷繁多样,包括合伙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和占有物返还纠纷等,每种案由所包括的案例数极低,均非在岗位实习中易发生的争议类型,也不涉及实习生3种权利的实现情况。
(一)实习生人身权利保障存在漏洞 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作为引发司法争议的主要来源始终关涉实习生的人身权益保障。对249例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案例⑤进行分析后发现,实习生人身权利保障存在不小的漏洞,在绝大多数事故中学校、实习单位或学生均有过错,且实习单位的过错更大,与损害后果具有更强的关联性。 对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生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析后发现,人身伤害事故在很大程度上可通过三方审慎履行义务而避免。该类纠纷基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极少数案例中,法院依照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该条文目前已被废止。在大部分案例中,法院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程度判断各主体的责任范围,同时对实习单位责任比例的判断还会考虑其与实习生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所创造的经济利益的归属等因素。表2呈现了案例中各方责任承担的比例。在同时呈现三者责任比例的144例案例中,实习单位、学校和实习生均不承担责任的案例仅有1例⑥,占比为0.69%。这表明几乎所有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实习单位或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具有因果关系的。表2显示,仅在16.41%的案例中实习单位不承担责任,说明大部分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都与实习单位的不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实习单位承担的责任远大于学校和实习生,且在超过半数的案例中承担50%以上的责任。显然,相比于学校和实习生个人,实习单位的过错对实习生人身权益的保障产生了更为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