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长期以来,小农户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居住较分散等,难以直接应对现代市场的挑战。因此,从供应链的角度看,农产品还需要经过中间商、零售商等多个中间环节,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Anderson and Martin,2005;Maertens et al.,2011)。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控制交易风险,小农户与中间商的交易往往需要农产品经纪人从中协调(陈义媛,2018)。在传统农产品供应链“最初一公里”①中,经纪人依靠自身拥有的市场信息、种植信息和地方人脉等资源优势,帮助小农户与中间商匹配合适的交易对象(李璐伊,2016),甚至能够运用个人信用保障小农户与中间商的交易顺利进行(王秋月,2020)。经纪人与中间商或经销商不同,其特点表现在:其一,经纪人不占有资金和产品,其业务内容仅为提供服务、撮合交易;其二,经纪人的收入来源为提供服务所得的佣金,而非产品销售的差价(厉伟和李志国,2000)。作为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的重要渠道,经纪人在政策上受到了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首次提及经纪人作为市场中介对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性②。随后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多次提到,鼓励通过培训等方式将经纪人发展成为新型农村人才并组建专业队伍③。本文将农产品经纪人称为“代办人”④。作为小农户与中间商交易过程的中间人,代办人主要承担着信息传递与交易撮合的作用。他们利用自己在农产品产地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帮助匹配小农户与中间商的交易需求,并最终协助双方达成交易。 以互联网技术和线上平台搭建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有望取代代办人,成为小农户链接现代市场的有效途径(王胜和丁忠兵,2015;郭红东等,2021)。电子商务能够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和虚拟平台,使小农户有机会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小农户能够在线上完成信息传递、需求匹配和交易支付等活动,从而参与“小农户—消费者”模式⑤的农产品电商供应链⑥。相关政策也对农村电商的发展寄予厚望。例如,自2014年起,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期通过建设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培养电商创业氛围等措施打通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市场的渠道。2016年,该示范项目更是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长30%”⑦的发展目标。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互联网+小农户”既是农村电商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成为建设数字乡村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战略目标。 从已有研究结论来看,小农户能否通过电商创业将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学界对此仍有争议。一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小农户能够通过自主创业的形式融入电商发展,实现与消费者的直接交易。具体而言,互联网技术和线上平台能够打破农产品线下流通的时间与空间约束,使得信息、产品和资金能够直接在小农户与消费者之间流动(崔丽丽等,2014;曾亿武等,2018)。这种点对点的要素流动能够减少中间环节的套利空间、节约交易成本,从而实现小农户增收(鲁钊阳和廖杉杉,2016;唐跃桓等,2020)。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小农户不具备电商创业的能力,“小农户—消费者”农产品电商供应链模式难以实现。第一,尽管大部分农村居民具备接入和使用互联网的基础条件,但是由信息鉴别和利用能力的差异而产生的“二级数字鸿沟”逐渐显现(Ho and Tseng,2006;许竹青等,2013)。第二,线上平台聚集的流量日益增多,由规则、资本等产生的创业门槛也日益增高(邵占鹏,2017;聂召英和王伊欢,2021),使得小农户逐渐被排斥在电商创业的行列之外。由此可见,小农户链接大市场的电商逻辑并未在既有研究中形成共识性结论。 事实上,极少有小农户能够通过电商创业与消费者直接交易。虽然“小农户—消费者”农产品电商供应链模式也有成功的案例,但极为少见。更为常见的农产品电商供应链模式是“小农户—电商企业—消费者”模式,即小农户先将农产品销售给电商企业⑧,再由电商企业进行线上销售。而在“小农户—电商企业—消费者”模式的农产品电商供应链中,代办人仍然活跃在小农户与电商企业的交易过程中,并发挥着关键作用。代办制作为小农户与中间商之间的一种交易秩序,仍广泛存在于农产品电商供应链“最初一公里”中,在小农户与电商企业的交易中呈现适应性嵌入。这使得小农户能够参与到“小农户—电商企业—消费者”模式的农产品电商供应链中。那么,为何农产品电商供应链“最初—公里”仍然需要代办制发挥作用?既有文献并未对此做出深入研究和理论阐释。鉴于此,本文基于供应链治理框架,运用两阶段解释结果型过程追踪法,进行多案例比较分析,以解释代办制嵌入农产品电商供应链“最初一公里”的原因。 二、研究设计:基于解释结果型过程追踪的推断思路 过程追踪法作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类定性研究方法,主要应用于分析和解释某种因果机制(Bennett,2008)。过程追踪法期望通过对有限数量案例的充分分析,为特定因果机制的成立提供强有力的推断(George and Bennett,2005)。根据Beach and Pedersen(2013)的总结,按分析推断的侧重不同,可将过程追踪法分为理论检验型过程追踪(theory-testing process-tracing)、理论建构型过程追踪(theory-building process-tracing)和解释结果型过程追踪(explaining-outcome process-tracing)。其中:理论检验型方法主要用于分析和检验案例中是否存在与既有理论相同的因果机制;理论建构型方法主要用于挖掘和分析案例中自变量与因变量间的因果机制;解释结果型方法则是通过案例分析对特定目标结果提供一套最低限度的充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