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生态之依。土地制度是国家基础性制度,始终与江山社稷、人民福祉息息相关。在百年奋斗历程中,我们党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及时制定符合国情的土地政策,推动土地制度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以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为主线,以产权保护、用途管制、市场配置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有力支撑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迈上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如何通过全面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共同富裕,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基于共同富裕逻辑的土地制度改革要求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土地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也应立足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作出相应调整。换而言之,要通过全面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在守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推动土地要素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更好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继而实现共同富裕。 (一)形成“守好底线、支撑发展”的土地制度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是“富裕”,我们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通过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创造性地解决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世界性难题,[2]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未来一段时间,我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等的发展,仍需一定数量的土地要素投入。但当前,我国面临耕地数量持续减少、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降低、耕地空间布局不够合理等问题,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如何在守好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支撑,是基于共同富裕逻辑的土地制度改革应研究的首要问题。 (二)形成“城乡融合发展、保护农民权益”的土地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3]我国现有约6亿中低收入及以下人群,实现共同富裕要把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从当前的约4亿人提升到约8亿人。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关乎亿万农民的根本利益。那些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得益于城镇化过程中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土地等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但当前,我国土地要素城乡分割、流动受限,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制约了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这就要求基于共同富裕逻辑,健全有利于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土地制度,实现“城乡生活不同但质量均衡”,让农民进城进得放心、留村留得安心。 (三)形成“责任共担、区域协调发展”的土地制度 实现共同富裕,既要缩小城乡差距,也要缩小区域差距。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强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4]长期以来,我国西部地区、边境地区主要承担了水源涵养、生态保护、能源安全等责任,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则重点承担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这些责任都是“国之大者”。但由于现有的耕地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够健全,承担这些责任直接影响获取土地增值收益,没有很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共同富裕,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共同富裕。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地区的共同责任。这就要求在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的同时,设计出有利于“饭碗一起端、责任一起扛”的土地制度。 (四)形成“全面节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土地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5]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必须加快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我国的共同富裕必须是全面节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共同富裕。但当前,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压力依然巨大,城乡建设用地出现双向扩张、双向紧张、双向粗放,造成“城市病”“农村病”并发以及农民“进退两难”等问题,突出表现为:相当部分的产业园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容积率低,城乡存量建设用地闲置较为严重、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不高、地耗远高于发达国家等。这就要求落实全面节约战略,通过土地制度创新,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推动绿色发展和共同富裕。 二、基于共同富裕逻辑的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制约因素 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基于共同富裕逻辑的土地制度改革,是在全国层面对城乡间、区域间、代际间“人地钱”等重大社会关系和重大利益作出深刻调整,是自上而下、全面系统、跨领域的改革集成联动,难以通过单一部门牵头和基层试点实现解决,需要在基层试点基础上进行科学系统的顶层设计。但从过去改革实践来看,进一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还将面临一些制约因素。比如,对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存在理解认识上的误区和不到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客观存在,以及改革的系统性、全面性、艰巨性、复杂性等。 (一)对共同富裕实现路径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富裕如何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收入差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混淆了人均均衡和总量均衡、均衡和均匀。[6]比较典型的观点有:为了缩小区域差距,应推动欠发达地区经济总量与其他地区相当,在土地要素保障上应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大城市已经得了“城市病”,人口资源环境压力较大,应将土地等要素更多地投向农村,让农民固守在农村并富起来。这类观点强调地理维度上的倾斜,把共同富裕改革的发力点放在“动钱”上,本质上是追求人口和经济在区域间、城乡间的均匀分布,与现代经济高效集聚的客观规律是相矛盾的,忽视了地理对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其代价是土地资源的空间错配和效率损失。而事实上,共同富裕改革的发力点应当放在“动人”上,土地、资本都应当服务于人的发展,要通过改革,促进土地、资本的自由流动,继而让更多的人流向大城市、都市圈、城市群等发达地区并体面地生活,最终实现人均公共服务或生活质量的均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