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Review of the institutional view on the liberaliz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apital flows》(简称《机构观点审查报告》)对其十年前发布的《资本流动自由化与管理:机构观点》(简称《机构观点》)进行了回顾和更新,重点提出两项政策更新:一是允许对资本流入采取预防性资本流动/宏观审慎措施,二是将四类限制性措施在《机构观点》下进行豁免的特殊处理方法。此外,还提出由于暂时缺乏足够的分析论证而暂未被纳入本次审查的重要议题,尤其是下阶段关于资本流动的前沿研究方向,包括出于政治因素考虑而采取的资本流动管理措施、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分配效应、在面临(潜在)危机以外的其他情况下采取的资本流动管理措施、资产数字化(如,虚拟货币、电子支付、加密资产等)和气候变化对资本流动的影响等。 鉴于IMF的《机构观点》(2012)和经合组织(OECD)的《资本流动自由化通则》(1961)是当前国际组织指导成员国有效管理资本跨境流动并防范风险的理论和实践框架(OECD,2018;益言,2020),因此,IMF在其最新的《机构观点审查报告》中明确提出关于资本流动下阶段的关注重点或研究方向便具有里程碑式的指导意义。此后,IMF货币与资本市场部于当年5月发布了金融科技报告《数字时代的资本流动管理措施:加密资产的挑战》,回应了上述研究热点,全面阐释在数字时代兴起的交易模式或产品对传统资本流动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全球范围看,探讨数字时代的新兴业态对传统资本流动管理的挑战,已成为极具现实意义、理论价值和研究前景的全新课题。本研究旨在对数字时代兴起的这类新兴交易方式的法律定性进行探讨,在全面梳理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分析这类新兴交易方式对传统资本流动管理的挑战,并就下阶段的理论研究和监管应对提出政策建议。 一、法律定性 数字时代所兴起的具体时间在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普遍将2008年中本聪发明加密算法并于次年在比特币中成功实践视为行业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吴云、朱玮,2021),也随之产生了包括比特币为代表的各种加密货币、加密资产、虚拟货币、央行数字货币(CBDC)、稳定币、数字支付等新生概念(Fabian,2022)。这些专有名词间既有明显区别,又存在交集或内在联系。例如,加密货币和加密资产,二者都使用了类似比特币使用的加密技术,但侧重点却明显不同。加密货币侧重强调这类产品的货币支付属性,加密是实现这种目的或功能的技术路径,如CBDC和虚拟货币可能都使用了加密技术,因而都能被视为加密货币的一种形态;而加密资产特指使用了加密技术的虚拟产品,强调的是加密产品作为可交易“资产”的属性,其核心身份是作为投资或出于其他动机进行交易的标的物(张焞,2021)。 从上述专有名词的历史背景和渊源看,不同文献对上述名词的定性、不同名词的关系等都存在差异,以加密资产和虚拟货币的关系为例,张伊丽等(2020)认为虚拟货币即加密资产,二者只是国际场合上对同一事物在2018年前后的不同称呼,而张焞(2021)、吴云、朱玮(2021)等普遍认为二者有密切关系,但也存在定义上的区别,并非严格意义上同一事物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称呼。总的来看,全球范围对加密货币或加密资产以及其交易使用时所发生的加密交易行为,均未形成统一的定义或看法(Dong et al.,2022),当前国内外相关领域文献对数字时代兴起的这类专有名词的描述、使用都较为混乱,不同概念经常混为一谈(张焞,2021),没有严格区分专有名词适合使用的对应场景。因此,在开展后续讨论前,需优先界定上述专有名词,进而讨论其与资本流动的关系。 目前,国内外文献对这类专有名词的定性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业务场景,另一类侧重技术特点。如,米晋宏、王乙成(2022)从IMF报告中将产品的权责关系分为物权型和债权型;吴云、朱玮(2021)从形态、表现形式等方面分析了不同数字产品和现有支付体系的差异;皮六一、薛中文(2019)从用途上对这类新兴资产或产品进行划分等。另一类不区分业务类型而基于技术特点的定义,如Goforth & Carol(2019)认为加密技术可适用于货币、财产、商品或证券资产等,并且对应的定义都在现有监管框架里有相应的参考。诚然,不论何种分类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最适合的分类方式应取决于研究目的,若以这类新兴交易模式对资本流动的影响为目的导向,则从业务角度区分的有效性不如基于现实中监管实践的技术重要。资本流动管理的实践落脚于技术,而不区分产品类型,以中国资本流动管理为例,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是从全口径角度进行功能监管或行为监管,而非按照银行、证券等领域进行分业的机构监管(孙天琦,2019)。因此,在研究这类新兴业务模式对资本流动管理的影响时,从技术角度分类更为有效,即判断一项新技术是否使用加密技术或对应的交易是否属于加密交易,这也是实践中资本流动管理部门能进行行之有效监管的前提。 鉴于此,本文将这类兴起于数字时代,使用了分布式记账或代币等新兴加密技术(皮六一、薛中文,2019)而明显区别于传统交易(支付)方式的行为均认定为加密交易。加密交易表现形式多样,可能是一种交换媒介、一种价值存储手段或一种记账单位等(IMF,2021),如现有文献中广泛出现的加密资产、加密货币、比特币等在进行交换或所属权发生账簿变化时,均属于本研究认可的一种加密交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