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格式:唐步龙,熊丹培.共同富裕背景下税收制度与三次分配的适配性研究[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3(6):43-50.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共同富裕做了重要部署,要求“新发展阶段实现整体共同富裕”。2021年,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也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应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1]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对于把握税制在共同富裕战略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在新发展阶段高质量促进共同富裕这种国家治理的语境下,现有税收制度作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价值取向、规范供给与制度实施显然难以满足国家治理需要和现实需求。基于此,如何通过税收制度改革来有效促进三次分配相互协调,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新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时代命题。 1985年,邓小平曾经指出:“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起来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这是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共同富裕的理念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之一就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涉及社会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需要完善分配体制,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制度涉及的税收和公共产品供给正是政府主导推进共同富裕的基本路径[3]。在实现全面小康以后,共同富裕面对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4];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具有新的内涵和时代价值,体现了新发展理念[5]。政府应该在高质量发展中逐步推进精神与物质共同富裕,创新实现路径。促进共同富裕需要缩小收入和财富差距,而收入和财富差距扩大实质上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个问题无法通过传统制度得到有效解决,这也正是税收制度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而财税法的税收公平价值可以促进共同富裕[6]。收入分配改革是当前社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与保障收入公平分配的关键性制度之一[6],财税法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关键[7]。从个人收入分配及共同富裕需要出发,改革和完善现有税制,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学界必须充分考虑共同富裕的战略需要,对税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中国现有税收制度的特征 (一)税收收入依赖少数几个税种 依据现有税收结构,我国税收收入主要依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四个税种。《2020年中国税务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完成税收166000亿元,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别为70779亿元、36570亿元、12943亿元、11733亿元,仅增值税收入就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43%,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22%左右,每年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收入就超过税收总收入的60%。在一定程度上讲,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直接关系税收总收入的实现。由于我国税收总收入对少数税种的依赖性较强,限制了税制结构的优化改革。每次税制改革,政府必然会首先考虑改革对财政收入可能造成的影响,一旦改革对财政收入形成冲击,政府必然会放缓改革节奏。这从根本上影响了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二)间接税比重远大于直接税比重 从1994年至今,中国的税制结构一直保持间接税为主的特征。在税收总收入中,间接税收入约占70%,而直接税收入(主要来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仅占30%左右。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区分不是以能否转嫁为依据,而是以税负转嫁难度为依据。相对来说,直接税转嫁难度较大[8]。间接税在财政收入中占比过高,会导致税收负担呈现累退性,进而加剧不同群体间税收不平等的状况[9],不利于税收公平。由于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最终承担较重税负的必定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而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高度重叠。所以,目前的这种税制结构会加剧贫富差距。相较于间接税,直接税难以转嫁,其设置遵循量能课税原则。故纳税能力强的群体必然会承担较重税负,贫困人口承担的税负相对较轻,甚至在税制设计中获得补贴和福利。所以,直接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三)税收法定原则落实不到位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十八大确定的重要战略任务,也是加强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必然选择。我国当前的18种税,已经通过人大立法的只有12种,其他6种税(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还没有通过人大立法。我国现行的各种税收文件多达6000多个,可见,通过文件对税收制度缺陷进行修补的格局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些基层税务部门也未必能够完全理解和掌握所有税收文件,因此,税务人员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税收征管不确定性增大。数量巨大的税收文件使得纳税依据层级不高、稳定性不强,因而纳税人在报税过程中容易产生寻租行为,机会主义盛行。实践中,富裕群体的寻租意愿更强,寻租能力更强,寻租行为更多,更容易逃避纳税义务,这也就意味着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负更高,与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