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伴随高技术及其产业化浪潮的兴起,特别是近下几年来, 许多国家为发展高技术产业、加速科技进步、增强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纷纷创办科学工业园区。目前,世界范围已经建立的科学工业园区数以千计,成为孕育和塑造人类社会知识经济的重要基地。 1.2 国际经验表明,科学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要有适宜的政策环境支撑和保障。各国政府对此都十分重视,或是利用国家有关科技、经济的一般法规政策,或是专门针对园区制定特殊的政策法规,来间接影响或直接推动科学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2 与园区建设相关的国家法规政策 世界许多国家由于在科技、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法规政策比较健全,因此在创办科学工业园区时,通常是利用国家有关促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技术产业化、地区经济振兴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来保证园区的顺利建设和发展。 根据对文献资料的分析,一些国家现有的能为科学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规范化的法制大环境的相关法规政策,大体上可以汇列如下。 2.1 美国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政策有:“出口管理法”(1979年 )、“专利法”(1980年)、“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1980年)、“经济复兴税收法”(1981年)、“小企业发展法”(1982年)、“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年)、“大学研究设备更新法案”(1985年)、“联邦技术转让法”(1986年)、“技术竞争力法”(1987年)、“综合贸易法”(1988年)、“国家关键技术法”(1991年)、“联邦技术策略法”(1991年)、以及其他诸如“国家环境政策法”、“技术合同法”、“商品澄清法”、“版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国防授权法”等等。 除美国以外,美洲其他一些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例如,加拿大的“公司所得税法”和安大略省的“小企业公司发展法”(1977年),巴西的“信息法”(1984年)、“工业新政策”(1988年)、“新信息法”(1991年),以及墨西哥1991年建立的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制度等等。 2.2 欧洲各国颁布的相关法规政策有:英国的“应用研究合同法”(1972年)、“不公正合同条款法”(1973年)、“竞争法”(1980年)、“发明开发法”(1986年),法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针与规划法”(1982年),“税收信贷制度”(1983年)、以及1991年制定的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德国的“联邦与州科学研究促进分工规定”,意大利的“资助私营企业创新工作法案”,奥地利的“科学研究组织法”,波兰的“科学技术情报法”(草案),前苏联的“国营企业法”(1987年)、“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和工艺单位总条例”、“科学生产联合公司条例”、“情报咨询库条例”、以及俄罗斯的“联邦科学和科技政策法”、“俄罗斯科学院法”、“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章程”等等。 2.3 从亚洲来看, 日本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政策有:“外汇及外贸管理法”(1949年)、“外资法”(1950年)、“科学技术会议设置法”(1959年)、“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65年)、“科学技术政策大纲”(1985年)、“私人部门资源利用法”(1986年)、“研究交流促进法”(1986年)、“智能工业布局法”(1988年)、“国土使用法”(1988年)、“科学技术基本法”(1995年),以及“科技情报中心法”、“专利法”、“促进基本技术研究顺利开展法”、“私人投资法”、“风险经营促进法”、“小企业信贷保险法”、“小企业新技术振兴法”、“工业标准化法”等等。同样,韩国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政策有:“科技进步法”(1967年)、“电子工业振兴法”(1969年)、“技术开发促进法”(1972年),以及“引进外资法”、“科学工程基金会法”、“技术振兴法”、“促进中小企业系列化法”、“中小企业协同综合法”、“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法”、“产业技术研究组合法”、“信息化促进基本法”等等。此外,马亚西亚政府1997年着手制定新的电子信息法令,以保护有关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多媒体知识产权保护法、数码签名法、电脑犯罪法等有关法律亦在1997年问世。 3 园区法规政策 世界有些国家为确保科学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专门制定并颁布了各种特别法令和法规。日本、韩国和意大利等国在这方面尤为突出。 3.1 日本政府为了建设筑波科学城,相继颁布了“ 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1970年5月19日制定,1974年6月26日修改),“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施行令”(1970年8月11日制定,1974年6月26日最后修改),“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计划大纲”(1971年2月19日制定, 1973年4月16日修改)等法令和规章。日本政府为了建设广岛、熊本等26 个技术城,1983年4月通过了“高技术工业集积地域开发促进法”。 日本科学城和技术城建设的一切事项均以这些法规政策为依据。 · “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共有四章十三条,它规定了筑波科学城以“与试验研究及教育相称的研究学园都市”、“完善而均衡的田园城市”为建设目标,同时还规定了筑波研究学园地区建设计划、周围开发地区整备计划、以及基于这两个计划的筑波研究学园建设事业的实施。 · “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施行令”共有三条,它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筑波研究学园都市的区域范围、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