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功能是国有企业研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前者界定了国有企业“是什么”,后者明确了国有企业“应该做什么”。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功能表现出特殊性和一般性,特殊性是指依据一定的理论基础,在一定社会制度与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所具有的性质与功能;一般性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所具有的共同性质与功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于改革战略、目标、方向、路径、治理机制、企业目标与使命、任务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认识分歧,均源于对国有企业性质与功能认识的分歧。因此,深入研究和科学认识中国国有企业性质与功能,对于进一步明确和坚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应有的功能、履行国有企业的使命等具有重要意义。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国有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不断演变,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的理论基础不断地得到中国化创新、丰富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对于有关国有企业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例如,中国为什么一定要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中国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的理论基础和行为逻辑是什么?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功能是否存在差异?4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以及其中的理论创新是否改变了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功能?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历史演化的视角,梳理中国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经济体制演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基点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历程。本文立足于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历史背景,从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演化视角,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功能进行重新审视。 本文可能的贡献和价值在于,基于中国国有企业产生、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从理论与实践的动态演化、制度变迁的视角梳理了不同经济体制下中国发展国有企业的理论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时代基点,依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分析了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功能内涵,指出理论创新和改革实践赋予国有企业的双重性质和功能,厘清了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和一般性质、特殊功能与一般功能,区分了不同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地位,讨论了不同历史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基点、要求与国有企业使命和任务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文献回顾 学术界从不同的视角来分析国有企业的性质与相应的功能。有的运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国有企业的性质及其功能,有的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尤其是企业所有制理论与社会形态理论来分析国有企业的性质及其功能,也有的从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处的现实地位来分析国有企业的性质及其功能。 1.国有企业性质的多维视角 科斯(Coase,R.H.)的企业理论和诺斯(North,D.C.)的制度变迁理论在企业性质这一研究领域有着较大的影响。Coase(1937)[1]提出,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是替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组织。基于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尤其是科斯的企业理论和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张宇燕和何帆(1996a[2];1996b[3])提出了国有企业“边界刚性”的概念,将其解释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独特性质。盛洪(2012)[4]认为国有企业是公共机构,应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标。也有人认为,国有企业是市场与政府的双重替代物,是当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实现自身目标过程中交易成本最低时的产物,是为政府实现政治、经济或社会目标服务的(程承坪,2013[5];程承坪和程鹏,2013[6]),例如,汤吉军(2021)[7]提出国有企业是对传统外部间接管制的一种替代。 也有学者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尤其是所有制理论和社会形态理论分析了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功能。宗寒(2010)[8]认为,中国建立发展国有经济是为了消灭和取代旧的社会制度,国有经济是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技术基础和生产关系的基础,而非弥补市场失灵。邵传林(2011)[9]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是为了弥补市场失效,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是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存在,有着公共目标与经济目标。黄速建和余菁(2006)[10]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是国家代表公众利益参与经济和干预经济的工具与手段。 有不少学者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实际地位分析了国有企业的性质。主流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只是政府的一种附属机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这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经济体制等因素决定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成为单一的经济组织,中央与地方政府成为经济组织的上层管理机构,企业作为这个经济组织的直属分支机构,由政府进行直接的指挥和统一的管理(蒋一苇,1980)[11]。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企业,而是“工厂”(吴家骏和汪海波,1986[12];1992[13]),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更像是一种“父子关系”(亚诺什·科尔内,1986)[14],这实际上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是一种准政府机构(王景荣,1996)[15],是作为政府机构中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管理的附属单位而存在的,更像是承担多种职能的“社区单位”(刘世锦,199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