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经济安全是基础。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①在我国完善经济安全法治体系的进程中,遭遇到了霸权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制度与政治的捆绑,对于我国经济安全构成严峻挑战。如何全面认识这一问题并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霸权国家在经济安全领域将法律与政治相捆绑的做法由来已久。早在二战之后,美国就通过1949年《出口管制法》规定:“凡是对那些有助于增强共产党国家的经济和军事潜力而有损于美国国家安全的出口都予以拒绝。”为了实现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禁运和贸易限制,在美国主导下1949年成立“巴黎统筹委员会”(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Export to Communist Countries),制定有关商品与技术出口的规则和章程,其中制定的“国际安全清单”将“美国安全清单”1A中的144种物品列入禁运范围,直到1994年“巴黎统筹委员会”解体这种捆绑才得以缓和。其后,各种捆绑层出不穷。2017年中美贸易摩擦爆发以来更是甚嚣尘上,美国以经济安全受到威胁为理由,依据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等法律对中国启动“301调查”。其后,美国以国家安全法的名义严重遏制中国技术转移、科技交流、对外投资、对外贸易等。在2018年美国白宫贸易与生产制造政策办公室发布《中国的经济侵略如何威胁美国和世界的技术与知识产权》报告中,将中国的“经济侵略”概括为“保护中国国内市场不受进口和竞争的制约、扩大中国在全球市场的份额、保护和控制全球核心自然资源、主导传统制造业”等,对中国横加指责,提出“中国的经济侵略现在不仅威胁到美国的经济,而且对全球经济也构成威胁”[1]。美国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进一步提出对抗中国“掠夺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近年来,美国频频以国家安全为由,依据2019年《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2021年《安全设备法》等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将900多个中国实体和个人列入各种单边制裁清单。此外,以国家安全审查的名义大大降低中国在美国的投资审查通过率。统计数据显示,2017-2020年5月,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过的中国投资通过率不足60%,而在奥巴马政府时期的通过率则高达95%[2]。在2022年乌克兰危机中,霸权国家法律的政治化趋势更是显性化。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看似是国家安全法律实施的结果,实则是霸权国家运用法律的手段实现国家安全与政治捆绑的结果,旨在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抱团成营、科技封锁、金融制裁等目的,最终遏制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本质上都是将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制度视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并依据经济利益与其政治战略的契合关系来决定对经济安全法律的态度选择以及取舍。 关于这一研究,有学者提出了“越来越多西方发达经济体出现了保护主义和国家过度干预,并主要表现在产业保护政策的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滥用、国际经济合作与政策协调的政治化三个方面”[3]等观点,杰里·辛普森在《大国与法外国家:国际法律秩序中不平等的主权》一书中也阐述了相似的观点[4]。但是对于经济安全法律与政治捆绑尚未给予深刻阐释。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研究霸权国家经济安全中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一方面通过阐释法律所固有的政治属性,为我国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提供有益借鉴;另一方面通过研究霸权国家经济安全法律的泛政治化,为我国有效抵制以国家安全法律之名行政治打击之实,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国家利益,平衡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家安全战略等提供有益借鉴。本文的学术价值在于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特点进行诠释和研判,同时对于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学领域的跨学科研究提供一种新视角。 二、霸权国家经济安全法律的体系化 美国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起步很早。1917年美国通过了《与敌贸易法》,规定在战时或国家紧急状态下总统可对外资企业进行控制甚至国有化,至此开启了美国对外资的安全监管制度[5]。关于总体国家安全,1947年《国家安全法》和2001年《爱国者法案》等作为“综合性系统法律”在美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尤其重要的作用。美国至今已形成了体系化的经济安全法律制度,内容涉及知识产权、产品进口、数据主权和跨境流动、外国投资审查等经济领域。 (一)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出口管制及审查是重点。美国早在二战时期就开始实施技术出口管制,先后出台《出口管制法》《武器控制法》《原子能法》和《物资管制法》等法律对技术出口进行管制[6],尤其是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审查方面,美国制度比较完备,由商务部、外资投资委员会对一般的技术及技术产品对外转移转让事项、涉及企业并购等因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被动性知识产权转移等进行审查监管。美国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进一步强化了外资投资委员会对涉及外国政府或技术的投资的审查权限。此外,美国1996年《经济间谍法》和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范本)》对于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分别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个层面加以规范。 (二)产品和服务进口 根据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商务部有权对进口产品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进行立案调查,并在立案之后向总统提交报告,总统决定是否对相关产品进口采取最终措施。在其后的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都做了进一步完善。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进一步扩大了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对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美国2019年通过了《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以保护美国的通信供应链免受来自外国供应商的安全威胁。美国2021年《安全设备法》要求联邦通信委员会通过新的规则,明确联邦通信委员会将不再审查或批准任何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设备或服务的授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