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经济特区能取得巨大成功,是许多因素促成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国家对所有经济特区都给予了一些其它地区没有的特殊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仅对海南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运行情况及继续保留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进行讨论。 一、特殊政策是经济特区的必然要求 任何经济特区都是特殊政策的产物。从世界范围看,各种类型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综合型自由贸易区和科学工业园等大体上可归纳为三种:一是世界经济特区;二是自由港区;三是世界自由经济区或经济自由区。虽然各类经济模式不同,但其区域性、经济性、政策性、自由性、开放性、特殊性等基本特征却是共同的。其中的政策性、开放性、区域性也是目前我国经济特区的通用基本准则。在这些基本特征中,最根本最关键的是政策性特征,而政策性特征主要是税收优惠。这既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国际惯例,又是被我国经济特区实践证明了的,特殊政策是经济特区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经济特区的基本特征,也是经济特区内在的必然要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要不要继续给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的问题上,有两个认识问题需解决:一是把经济特区看成是一般的经济发展区,认为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素质趋于成熟,经济实力达到一定规模时,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二是用经济公平观念看待经济特区的发展,认为经济特区的实质性存在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相悖。而经济特区从一开始就负肩着改革的“试验场”和对外开放的“窗口”的使命,这一使命本身就超越了经济公平的内涵。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再一次强调要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鼓励这些地区在体制创新、产业升级、扩大开放等方面继续走在前面,发挥对全国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落实十五大精神,作为经济特区就是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特区的事情办好,并对全国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而要发挥好这三个方面的作用,就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支持。经济特区能否继续有特殊政策,不仅关系到特区的继续发展问题,也关系到中国改革开放形象,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关系到邓小平关于经济特区的理论的贯彻落实。 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对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经济特区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论述。根据他的倡议,我国新时期对外开放的突破也首先是从沿海建立经济特区开始的。邓小平同志在视察深圳、珠海、厦门时的题词中,对经济特区进行了充分的肯定。1984年2 月,他在深圳经济特区题词:“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同年在珠海题词:“珠海经济特区好”。在厦门题词:“把经济特区建设得更快些更好些”。后来小平同志在1987年对建立海南经济特区,1991年对开发浦东新区,1992年再次视察深圳、珠海、上海,又多次对经济特区发展作出重要指示。与此同时,经济特区的探索实践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带动了全国的对外开放,以无可争议的事实证明了在中国建经济特区是一个伟大的成功的创举。 二、特殊政策是经济特区的内在动力 海南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运行情况可从中央给予海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产生的效应来考察。1988年4月13日,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后,中央给予海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为分界,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海南省和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88]24号批转《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和国发[1988]26号文件《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来制定的。当时中央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对外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海南岛内的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制度, 平等竞争。据此,海南省制定了内外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统一标准,并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其它地方各税; 2、海南岛内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均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分不同项目和行业,给予不同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3、 境外投资者在海南岛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南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免征所得税; 4、境外投资者按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5、海南岛内的企业,免予缴纳地方所得税; 6、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 原材料、零配件、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以及办公用品,均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7、海南岛内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减半征收关税、 产品税或增值税; 8、海南岛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市场销售的,除矿物油、 烟、酒、糖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其余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如销售的产品含有进口料、件的,减半补征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9、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出省外的, 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含有进口料件的,照章补征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10、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规定的少数产品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其后于1991年起,国家将这项政策调整为对国内经批准有出口权的企业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但对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实行出口免税办法。 第二阶段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是: 1、对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照章征收关税, 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