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的共同基金市场 台湾由于近20余年来国际贸易连续顺差,外汇储备不断增加,致使岛内游资日益增多。但由于投资渠道相对有限,岛内股市在投资者的追逐下又经常出现暴涨暴跌的现象。为稳定股市发展,减轻通胀压力,台湾当局核准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成立,发行共同基金。 (一)共同基金的发展过程 1、成立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共同基金。 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属于特许事业,其成立须经台湾当局有关机构的批准。它要求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其资本总额最少为1亿元台币。 根据这一标准有关机构于1983年8月至1986年4月先后批准国际、光华、建弘、中华4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成立。到1991年底,上述4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共发行岛内共同基金数十种。 2、通过证券投资顾问公司咨询服务,认购海外共同基金。随着4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陆续在岛内外推出共同基金,公众的基金观念和投资热情不断高涨。海外共同基金公司也纷纷通过台湾岛内的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来销售海外共同基金。自1983年10月台湾当局颁布有关管理规则后,取得投资顾问公司营业执照的近百家,而经过证管会正式核准有权办理外国有价证券顾问业务的证券投资顾问公司则只有怡富、富达、振通、建弘等28家,共介绍海外共同基金54种。 3、制定颁布《共同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草案》。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国际化。积极发展共同基金业务,台湾当局有关机构于1988年2 月制定了《共同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投资信托公司包括银行信托都可以发行共同信托基金,且投资地区不限于岛内。对于共同信托基金运用后的投资收益,依草案规定,应归信托人所有,受托人只收取服务费。因此,将对信托人投资收益课税。 4、开办可直接购买外国公司股票的有托凭证(TDR)。为了疏导台湾岛内游资,扩大对外投资活动,台湾当局有关机构批准开办了台湾有托凭证。投资者可以在台湾通过办理此项业务的银行,直接指名购买外国公司股票。随着此项业务的开展,台湾投资者正进入一个安全自主的国外证券的新时代。 (二)共同基金的操作运行 台湾共同基金属于契约型,即依据信托契约来组成与管理,其结构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委托人就是共同基金的创设者及经理公司,基金的资产由受托人保管,受托人通常是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受益人是广大购买受益凭证、参加基金的投资者。所有运作都受证管会管辖。 二、积极稳妥地发展我国的共同基金市场 从1983年起的10多年来,共同基金事业在台湾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实践证明,发展共同基金对缓解台湾岛内的游资充斥现象,防止股票市场暴涨暴跌,拓宽居民投资理财的渠道起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共同基金具有投资起点低、专家经营、风险较小、收益稳定、流动性大等优点,因此无论是台湾还是大陆,都有发展和推广的必要。我国(不包括港澳台,下同)目前把共同基金称为投资基金,其始于1987年,但比较现代化和规范化的投资基金是1992年首次出现在深圳、广州、天津、沈阳、山东等地,经过九年多的探索和发展,全国投资基金已有60余家,资金规模达80多亿元人民币,基金收益率大多在20%—30%之间。在我国积极、稳妥、有步骤地发展投资基金是深化金融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发展共同基金市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共同基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就必须进一步发展共同基金。 2、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 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不再以内源性融资为主,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依靠外源性融资为主,资金的配置也由政府主导型向金融主导型转变。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改变过去单一的融资渠道为发展多渠道的融资形式。共同基金的建立和发展,开拓了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 3、有利于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 特别是股票市场突发性事件多,经常出现大起大落,投资风险大。为使我国股票市场稳健发展,必须改变投资者以短期持股为主的现状,培养和鼓励中、长期投资行为。共同基金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投资资金来源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对稳定股市、平抑过度投机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国家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和稳定证券市场。 4、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要实行股份制,就要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企业股票,这就需要大量的股票投资者,而发展各种共同基金对可扩大投资者队伍具有重大作用。 5、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引进外资。 共同基金能吸引海外众多中小投资者,其主要原因是共同基金投资比合资、独资、贷款等形式更适合海外中小投资者的选择。这是因为共同基金是国际通用投资方式;可作小额多种投资,又无须参加经营;可异地选择投资,不受语言、制度和时间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