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指出:“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鼓励这些地区在体制创新、产业升级、扩大开放等方面继续走在前面,发挥对全国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这寥寥数语,对特区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特区的所有工作都要围绕着上述精神展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及此前中央对经济体制改革所作的一系列指示,已为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并创造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社会环境。‘坦率地说,当前,由于业已存在着的特殊的区位、政策和体制优势,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比之国内其它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很多明显的优越条件。今天,我们完全可以说,特区国有企业改革已无多大理论和政策障碍,理应在很多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特区在国有企业改革上,非但没有起到表率、示范作用,反而落在全国某些地区之后。为此,特区人必须奋起直追,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条件,继续发扬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和闯劲,力求尽早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为全国作出新的贡献,以不辜负中央和全国人民寄予特区的厚望。 一、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构想和原则 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着眼点应该落在何处?这是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开始想搞活所有的国有企业;继而是“抓大放小”,想从整体上搞活国有企业。尽管两个阶段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着力点不尽相同,但其着眼点都是落在国有经济身上。当前,这种改革思路和方法在特区已很不适用。鉴于特区本身的特殊性,其国有企业改革应当具有更广的视野和更高的要求。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着眼点不应该只局限于国有经济本身,而应该扩展到整个特区经济全局上。换句话说,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所关心的不应仅仅是如何从整体上搞活特区国有企业,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如何搞活整个特区国民经济,多从这个角度思考问题,古训有曰:“不谋全局者,难得一隅。”作为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首先从全局出发思考自己的改革取向,实为义不容辞的社会职责,同时,这也是更好谋取自身利益的最佳选择。按照这个新思路开展工作,特区国有企业改革应掌握以下原则: 1、必须在搞活整个特区国民经济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强特区国有企业的控制力。 2、特区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依据应是企业的社会功能,凡是民营能够办好的事情,应尽量交给市场和民营组织,即使是“大”的,也可以“放”。特区国有企业应主要抓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抓影响特区全局和特区人民根本生计,而市场和民营组织又难以胜任的特殊行业;抓某些尖端科技、某些资本有机构成高、风险大,但前景可观的项目。在这些领域里,无论是“大”,还是“小”,都应全力支持特区国有企业把它们抓住抓好。 3、特区国有企业在特区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率,应以市场选择为主,而不可人为先验框定。这一点,海南建省办大特区时,中央已给予明确指示。现在看来,中央的精神也适用于海南以外的其它特区 。 二、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抓”、“放”的战略部署 特区国有企业虽然在数量上和质量上与全国其它地区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也同样面临着“抓大放小”的任务。当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它所面临的“抓”与“放”的内涵和外延将有别于其它地区。 在目前的条件下,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抓”与“放”,究竟孰先孰后、孰重孰轻?这是改革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根据我们的研究,“抓”应以”“放”为前提条件和突破口,只有先把该“放”的都放掉了,放活了,国有经济才能最终抛却超负的重担,把人、财、物、技集中在一起,抓住抓好应由自己涉足的行业和部门中的国有企业。否则,战线过长、力量分散,特区国有企业改革难免会出现久攻不下的局面,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亦将困难重重,捉襟见肘。因此,大胆、果断、科学地“放”应是当前特区国有企业改革首选的重点工作。在积极推进“放”的同时,也要不失时机,想方设法把那些应该而又有条件生存下去的国有企业真正抓住抓好。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尽快为深化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积累实践经验;另一方面,特区国有企业把该抓的都抓住抓好了,又可以为特区营造一个比较稳定、宽松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使“放”能够更迅速、平稳、有序地进行到位。 此外,我们也要看到,“抓”与“放”本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它们不仅是相互依存的,而且是相互转换的。尽管当前“放”在特区国有企业改革中居于占先为重的位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其它条件的变化,“放”到一定程度之后,“抓”又必然成为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说到底,特区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和焦点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抓”字上;检验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是否成功的最终标志,还是要看该抓住抓好的国有企业是否真的被悉数抓住抓好,并且由此激活了整个特区的国民经济。 三、特区国有企业改革“抓”、“放的战术安排 如前所述,“放”是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所遇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应重点把这个问题先行解决。对该“放”掉的国有企业,首先要合理、平稳,有序地把它们都“放”掉。在这里,因势利导,因企施“放”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对不同境况的企业,应采用不同的“放”法,切忌搞一刀切,大囫囵。要针对每一个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一企一策,一厂一方,深入细致地展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