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所有国家和地区都面临着如何通向现代化的选择。不同的历史条件、国情条件、道路选择等造就了不同国家的不同现代化模式,但土地制度变迁贯穿于各个国家现代化发展之中并成为推进现代化的关键因素是一条共同的基本经验。在现代化的探索进程中,很多发展中国家受西方现代化模式的主导落入继发式现代化所特有的困局①,而中国则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走出了一条独特的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用事实证明了西方现代化道路并不是发展中国家通向现代化的唯一途径。正确把握中国独特的土地制度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在普遍的国际经验中总结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的独特的土地制度经验,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民族独立、工业化、城市化、城乡失衡对立、乡村衰退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现代化进程中的普遍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现有的经济增长等理论难以解释中国式现代化的奇迹②是学术界对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独特性的共识。其中土地制度安排与变革如何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和解决包括传统农业与工业、城市与农村的结构性矛盾和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学术界做出了许多研究和探讨。中国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从乡土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变的现代化进程中,胡鞍钢和马伟(2012年)认为中国独特的工业化与城市化道路经过了从一元到二元再到三元再转向四元的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③张尔升和蒋咏涛(2003年)认为土地制度变革与现代化高度相关,独特的土地关系变化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④胡怀国(2021年)认为土地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之一,一系列的土地制度创新成为中国现代化体系构建的重要支撑。⑤刘守英(2018年)也认为除了劳动力从农村到城市的再配置和资本的积累外,土地也作为重新配置的要素从农业用途转向工业用途成为创造资本的重要来源,独特的土地制度安排成为中国从农业社会转向城市社会的重要力量。⑥在解决“城乡如何发展”的现代化问题上,魏晓莎(2019年)指出从新中国成立时的“以农养工”到“城市反哺农村”,再到现阶段的“城乡融合”发展战略,中国走出了一条打破刘易斯二元结构理论认知的、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城乡地位平等、逆城镇化的中国式农村发展道路⑦;在处理城市与农村结构性问题上,与一般发展中国家相比,得益于中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中国式城市化过程中不存在大规模的贫民窟且拥有良好的基础设施。⑧ 上述研究大部分侧重于土地制度对于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等单一现代化维度的研究与考察,而对于土地制度在中国百年现代化进程中解决民族独立问题、工农问题、城乡问题等发挥的独特作用缺乏更加全面、系统、深入的考察研究。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共产党领导下的百年现代化进程中土地制度发挥的独特作用,采用“矛盾-改革-成效-问题”的逻辑架构提炼出中国共产党百年现代化探索进程中土地制度改革的独特经验,在丰富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的基础上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时立足于中国共产党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的历史起点,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如何继续利用好土地要素实现接续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助力。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与民族独立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开启了中国被动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近代以来,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各阶级在经济政治文化层面进行的现代化探索均走向失败证明了照搬西方模式、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先进的政党领导,现代化无从实现。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清晰地认识到本国的国情和历史条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逐步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现代化道路,中国的现代化事业由此走向正途。在不懈的探索与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找到了“土地”这个至关重要的要素,开启了中华民族“站起来”的现代化之路,用土地来谋取革命的胜利是中国共产党利用土地实现现代化的初始之践。在这一阶段,共产党根据不同的革命形势和革命运动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土地政策。 (一)“土地国有”向“耕地农有”转变激发农民的革命热情 中共一大、二大、三大会议均提出将土地“归社会所有”“没收地主土地无偿分给农民”的政治主张。国民革命时期,熟悉农村情况的共产党员和农民领袖先后在浙江等地展开减租、限租、废除高利贷和苛捐杂税的农民运动。在这期间,1925年“十月扩大会议”和《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提出了明确的土地政纲,即没收大地主、军阀、官僚、庙宇的田地交给农民,实现“耕地农有”。要实现“耕地农有”就必须让工农取得政权,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共产党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将土地问题和政权问题直接联系起来。土地革命时期,共产党在各根据地展开以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革命运动。1928年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民分配土地的权利,但中央很快认识到土地国有与传统的小农思想相冲突,制约了农民参与革命的积极性。1929年颁布的《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修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确认了保证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耕地农有”政策主张,以此激发农民参与革命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