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影响国计民生的国家战略。探索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供给能力,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作为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之一,机构养老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董红亚,2012)。农村养老机构分为公办机构与民办机构:前者具有兜底性,由政府投资经营,针对农村特定困难群体;后者采取市场化方式经营。本研究聚焦于农村民办养老机构。在促进机构养老发展方面,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激发农村养老市场活力。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农村地区养老机构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王三秀和杨媛媛,2017),存在“低水平均衡”运营(林宝,2017)和后劲不足(韩沛锟和程瑶瑶,2021)等问题。一些研究指出,农村机构养老发展面临的困境是由供需错位造成的(例如张增芳,2012;高矗群等,2018;刘东生,2018)。为破解供需错位难题,部分研究遵从“技术效率”的改进思路(安超和王杰秀,2021),从优化人力资本(肖云和陈涛,2013)、改变空间规划(刘剑,2013)、改造提升硬件设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精准对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黄俊辉和李放,2013;吕雪枫等,2018)。农村机构养老在整体环境和服务质量方面不断改善,但农村养老市场疲软的状态并未真正改变,农民对养老服务的购买力不足等问题依然广泛存在。 事实上,养老安排高度嵌入家庭发展中,农村机构养老服务供给的着力点若仅以满足个体需求偏好为核心,则不能触及养老问题的实质,也就无法走出机构养老的发展误区。农村养老问题的实质是:农村养老市场的发育不仅受经济条件和服务技术等外在因素的制约,还受到家庭和社会文化的深层次影响(刘红,2009)。目前,农民尚未进入“个体化”时代,“家庭本位”观念依然在村庄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农民的行为深受家庭角色的约束,而“同居共财”的家庭生活模式也决定了农民的行为是建立在亲属关系和伦理角色基础之上的(桂华,2011)。所以,农民的养老决策虽然表面上看是个体花钱买服务的私事,但本质上是“家庭理性”支配下的行动策略选择(张有春和杜婷婷,2021)。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将家庭而非个体视为机构养老的服务对象,着重分析养老机构与家庭之间的供需错位问题,并进一步探析以民办养老机构为主体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在农村地区的发展路径。本文的经验材料来自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笔者分别于2019年4月和9月在该区进行了总共45天的田野考察。在调研中,笔者聚焦于“农民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养老服务”这一核心问题,在完成对当地农村养老状况和家庭情况前期调研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了平桥区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与运行过程。围绕研究主题,笔者收集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老龄化情况、城镇化率等信息,并访谈了分管业务的基层干部、各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入住的农村老年人及其家属等对象。在深度访谈的基础上,笔者还从民政局、乡镇等部门收集了相关的政策文件。截至目前,笔者仍对该调研点保持着跟踪研究。 二、研究思路 既有研究大都从“机构―个体”视角分析养老服务供需错位问题,聚焦于老年人需求本身,体现出鲜明的个体化取向。但是,上述研究忽视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在农村社会语境中,老年人并没有孤立在家庭之外,养老一直被看作“家事”而非老年人自己的“私事”,这一观念将长期影响农民的养老态度;二是在社会保障水平和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农村老年人尚不具备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的能力,他们的养老离不开家庭资源的支持;三是农民的养老安排被高度统筹在家庭的发展性目标之中。以上分析表明,农民养老的决策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基于此,本文提出从“机构―家庭”视角来解释机构养老在农村地区发展中所面临的供需错位问题。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不是“局部地”满足某个人的需要,而是面向作为整体的农民家庭,旨在回应包括养老失序和家庭发展在内的家庭现代化问题。养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不仅要具备“能养”这一实质功能,还应在更深层次上对接家庭的多元需求。 本研究将养老机构的服务供给置于家庭整体需求中进行考察。具体研究思路是:首先,描述农民养老目标的变化,揭示农民养老需求的新特征,进而从家庭角度分析养老机构与家庭之间供需错位困境的具体表现;其次,通过案例分析细致地呈现养老机构进入农村的实践过程,并进一步提炼养老服务供给匹配家庭养老需求的经营策略;最后,从农村社会整体出发提出机构养老的发展路径。具体研究思路如图1所示。
图1 家庭养老需求与机构养老服务供给的逻辑关系 三、机构养老与农民家庭的供需错位困境分析 农民家庭现代化转型冲击了传统的养老模式,农民的养老目标因此发生变化,产生了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作为家庭养老的重要补充,机构养老在农村的发展并不顺利,面临着供需错位困境。 (一)家庭现代化转型与农民养老目标变化 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家庭养老’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传统,但‘家庭养老’绝不为东方社会所专美。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大多由家庭来赡养老年人”(穆光宗,2000)。家庭养老集物质资源供给、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于一体,其中,“能养”是基础,“尊”和“孝”等构成维护养老秩序的文化伦理。在“能养”方面,传统时期的家庭养老是将有限的农业剩余向不再具有生产能力的老年人转移的一种方式(杨华,2019),使老年人在物质层面上能够维持生存。在伦理方面,赡养老人是子女应承担的责任。传统时期的家庭养老尽管物质水平不高,但老年人在吃穿方面舒心。因此,传统时期的家庭养老主要指赡养好老年人,涉及“养”的具体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