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71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22)08-0102-09 DOI:10.16697/j.1674-5485.2022.08.012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并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职教法中最受到舆论关注的是第十四条(即原职教法第十二条),该法条将原法中“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的表述修订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一新表述使很多媒体将其误读为“取消普职分流”。 产生这一误读的原因是缺乏对新时代国家及职业教育宏观发展方向的理解,导致对“协调发展”的概念理解不到位。新职教法改变表述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发展重心逐渐转向高职和职教本科,使得职业教育也能够突破学历天花板,达到和普通教育相当的水平。在此背景下,普职分流从原有的依靠考试分数强制划分转向依靠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吸引学生具有必然性。因此,新职教法以“协调发展”取代“普职分流”是合理的。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协调发展”,又如何落实“协调发展”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因此,本研究拟进一步分析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的内涵、现状及途径。 一、协调发展的内涵 “协调发展”的关键在“协调”,《辞海》将“协调”一词界定为“配合得当、和谐一致”。结合当下新发展格局和教育体系的发展形势,“配合得当”应当理解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不断保持动态平衡的关系;而“和谐一致”则是指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应当围绕国家新发展格局找到共同的目的,将两类教育联系起来。再进一步分析“配合得当、和谐一致”的定义可以发现,“协调发展”这一概念包含四个维度的内涵,即:一致的目的、平衡的关系、独特的功能、灵活的实施。(见图1)
图1 协调发展的四重内涵 第一,一致的目的。《辞海》中所提到的“和谐一致”要求多个主体在共同发展中有一个能把他们拉拢到一起的结合点。这符合现阶段国际和国内的历史发展潮流。从国际看,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历史大势要求国家大力发展生产力,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从国内看,产业转型升级、乡村振兴战略、教育体系内部关系的变化等都要求教育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两者都要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进行更加密切的合作,共同服务于国家战略总方针。 第二,平衡的关系。要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搭配得当”,即要处理好两者的强弱关系,在资源和规模上应保持适当的比例。若两者长期保持强弱异势的状态,则必然导致教育类型沦为教育等级,也就谈不上“搭配”和“协调”。这点从近年来的各类文件中亦可见一斑。比如大力构建技能型社会、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强调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促进普职融通等政策都从学制和观念层面把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拉到相对平等的位置,这将为两者的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独特的功能。正是因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在人才培养规格、教学模式、专业设置上存在不同之处,两类教育才存在协调的必要性。两者只有在共同发展中各自承担起其独特的职责,才能为国家贡献不同类型的人才。这在办学实践中应当体现为两类教育的特征更加明显,两者根据各自定位共同构成我国现代教育体系。此外,两类教育还应当并可以达到相近的教育水平。也就是说,职业教育也应当向本科层次发展,在高层次体现其独立特点,从而最大化地实现两类教育的效用。 第四,灵活的实施。“协调”一词最初出现在冯梦龙的《东周列国志》第四十七回:“凤声与箫声,唱和如一,宫商协调,喤喤盈耳。”[1]不同音律的搭配需要根据曲目、情感、乐者的心境进行灵活组织。同样地,只有按照国家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区域的经济形势、不同受众的教育需求灵活布局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才能使两者协调发展。这对教育的区域化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目的、关系、功能、实施四个维度均对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协调性存在影响作用。只有在四个维度上共同发力,才能最终使两类教育在发展中和谐一致、相互融通、齐头并进。 二、协调发展的现状 (一)目的定位明确,但落实不足 就目的维度而言,要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必须弄清楚两个问题:其一,两者在办学上一致的目的是什么;其二,两者是否朝着共同的目的而努力。 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教育类型。他们在办学定位、专业设置、育人目标、评价体系上均是截然不同的。因此,要确定两者共同的教育目的只能从更宏观的角度去分析,而不能停留在办学中的具体问题之上。在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得到了进一步厘清,表现为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和更高的站位。比如,新职教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提到立法目为“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也提到职业教育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这些要求与普通教育的教育目的具有一致性。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第三条也提到要“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此可见,我国教育体系对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共同目的定位十分明确,即两者共同适应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一定位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都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也奠定了两者协调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