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到“精细”,涉及国家治理、贫困治理、疫情治理、城市治理等多个领域,如“于细微处见精神,于细微处也见品德”①“要精其术,不拘泥于以往的经验”②“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③“城市管理要向街巷胡同延伸”④等精细化治理理念,高度契合了当下中国追求高质量高颜值的发展实际。城市环境治理精细化是城市治理精细化的重要向度,也是城市提质升级的重要抓手。城市环境精细化治理以持续参与和渐进改善为手段,以优化组织架构和组织运行方式为抓手,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的反弹或反复,具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治理优势;城市环境精细化治理以需求为导向,践行“顾客中心”(customer-focused)理念,通过对接“顾客需求”,建立利益相关者合作伙伴关系,实现“精准施策”,避免“无的放矢”,因而具有“动态感知、即时响应”的敏捷治理优势;城市环境精细化治理致力于在实现效率的基础上减少浪费,践行“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的统一,并以“有用性”为指导,重塑城市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因而具有“资源占用少、治理成本低”的简约治理优势。 随着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环境精细化治理的理念与方法在不少城市得到推广,个别城市甚至将环境精细化治理转变为持续有效性的常规治理。但由于受体制惯性、利益博弈和技术障碍等多重因素的制约,环境精细化治理仍然处于发展初期。⑤因此,从其他发达国家离析出环境精细化治理的量性差异和可操作的经验,对于正在沿着这一方向进行环境治理改革的中国城市来说,不仅尤为必要而且尤为迫切。新加坡与中国的发展和国家治理有着基本的相似性,⑥在威权政体、文化传统、社会转型等方面也具有颇多相似之处。 1965年新加坡建国之初,新加坡属于“脏、乱、差”的国家之列,经由环境精细化治理,新加坡一跃成为世界上最清洁的国家之一,实现了从“花园城市”到“花园中的城市国家”的转变,成为全球公认的环境治理典范。现在的新加坡绿树成荫,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公园、自然保护区、街道绿化带、屋顶绿化以及住宅楼和商业用地之间的绿色空间占土地的30%,⑦空气质量处于“优良”的天数占全年的97%以上。⑧新加坡在应对社会变迁的过程中稳定而持续地推进环境精细化治理,建立了高度现代化的城市环境治理体系。适当借鉴新加坡先进的环境精细化治理经验,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纠正我国城市环境精细化治理过程中的目标偏移,由此设计出更为清晰的治理政策与路径。 一、中国城市环境精细化治理的检视与反思 近年来,随着环境政治话语和中央环保督察力度的不断强化,地方政府从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政治锦标赛”向以卓越治理为目标的治理竞赛转变。⑨一些地方政府越来越注重辖区内的环境治理质量,陆续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重心下沉基层、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湾长制”“林长制”“路长制”“街巷长制”、搭建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实施生态环境大部制改革等一系列环境精细化治理的实践创新,个别地方甚至致力于打造全域感知、全局洞察、系统决策、精准调控的“超强环境大脑”。这些环境精细化治理的举措成效显著。然而,大多数城市依然未能严格执行环境精细化治理或治理不到位。根据2021年8月至9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督察发现,部分出海水道内非法洗砂洗泥活动多发,相关部门职责分散,各管一块,未能形成合力;⑩部分河段虽然设立了区级、街道级河长,但部分河段河长制形同虚设,有些地方通过河道清淤、临时截污、生态补水等治标不治本的方式来完成整治达标任务,黑臭水体返黑返臭问题突出;(11)有些地方借土地复垦之名乱倒垃圾,且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工业污泥混杂倾倒。(12)这些问题是环境精细化治理的“棘手问题”,具有知识不确定性、制度复杂性、认知差异性等特征,其本质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价值取向上的深刻分歧,无法仅依靠技术手段予以解决,而是需要制度和行动者网络双轮启动,创造共享的“公共价值”。囿于精细化治理的制度“短缺”“局部有效整体失效”和细小单元的“活力”之阙如,各类“棘手问题”正成为城市环境精细化治理的常态化挑战。 一是城市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细化不足。各部门法环境规范中不同程度地融入了生态文明理念,为环境法治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部门法保障。例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行填补了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域的空白;2020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针对生活垃圾分类、过度包装治理与塑料污染治理等作了相应规定。(13)然而,许多环境立法并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环境问题,而只是导致了污染物形态的转变。进言之,现行环境法修订过程中,针对政府监管、市场调节、公众参与模式的法律条文比较鲜见,而事实上,精细化理念下的环境治理体系所涵盖的所有制度安排,几乎都会涉及政府、企业和公众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因此,这种分散的静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不仅难以真正形成精细化的制度体系,也容易出现环境治理体系的制度断裂和制度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