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由此,围绕新型城镇化的理论意涵、测度指标、推进机制、影响因素、路径优化等主题,学术界展开了热烈讨论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新型城镇化的高质量发展。深化并拓宽新型城镇化研究思路,前提在于厘清新型城镇化是一条什么样的道路,为何要走这一道路,以及如何走好这一道路。关于新型城镇化道路的选择,《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对城镇化的发展路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作出了明确安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则将城镇化建设的重点聚焦于县城。县城作为我国城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支撑,对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学者王春光早在2019年就以“城乡两栖”为切入点,对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做了深刻且富有启发的讨论。他指出,农村流动人口在返乡后就业与居住分处城乡的两栖状态已然成为不容忽视的新的社会形态。“城乡两栖”反映出农村流动人口在“究竟是定居城市还是返回乡村”这一问题上的理性决策,蕴含着作为一条新道路实现新型城镇化的巨大潜力。特别是在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下,选择“城乡两栖”的城镇化道路,不仅使农村流动人口成为填补乡村振兴所需人才缺口的有生力量,而且还能借助跨地域就业深入推动城乡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出引领乡村振兴的正向效应[1]。归结而言,王春光主要从农村流动人口生活生计呈现出“城乡两栖”状态的客观现象切入,立足历史梳理和现实检视,提出“城乡两栖”是第三条城镇化之路。随后,学术界就“城乡两栖”观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学者认为王春光所提的“城乡两栖”,不仅使农村跨代际家庭间实现有效的互助合作,而且还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2]。也有学者指出当前“城乡两栖”是城镇化的中间形态,属于“半城市化”阶段,这种城镇化形态下农民生产生活双向嵌入于城乡社会,从而使村庄社会不会因农民进城而陷入“空心化”[3]。还有学者强调“城乡两栖”固然是农民实现城镇化的一条新道路,但农民做出这种选择需要以一定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为基础,其现实意义更多体现在为进城农民做出最终决策提供更长的缓冲期[4]。 “城乡两栖”打破了“城”与“乡”的地域空间边界,不仅影响着农民家庭生计模式的调整重塑,也反映出城乡关系由传统的二元对立逐渐转向彼此交融的复杂关系,其所产生的影响已经超越了农民及其家庭的微观层面,对宏观层面新型城镇化的实现路径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面对规模日渐庞大的“城乡两栖”群体,该从何种维度来看待这一趋势,迫切需要在学理上予以论证,进而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换言之,究竟将“城乡两栖”视为农民个体及家庭层面的行为决策,还是视为一种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并加以政策引导,将直接关系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就当前实践而言,我国不同地区农村流动人口的“城乡两栖”现象是在不同内外部条件下形成的,不同的“城乡两栖”群体所表现出的发展能力也不尽相同,根据不同“城乡两栖”群体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自身的主观能力条件分析“城乡两栖者”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本文在分析“城乡两栖”式城镇化形成的动力机制的基础上,阐释不同地区“城乡两栖”产生的主客观条件差异以及“城乡两栖者”的不同家庭形态,继而着重探讨“城乡两栖”与乡村振兴的内在联系,为迈向更高水平城乡融合的新型城镇化提供有益借鉴。 二、“城乡两栖”式城镇化形成的动力机制 “城乡两栖”更多地表现为人口在同一县域内的城乡之间循环往返,是一种以县城或县域小城镇为目标的就近城镇化。但是这种就近城镇化又明显不同于以县域产业发展带动而形成的“内生型”就近城镇化,是一种由外出流动人口回流家乡县城或小城镇而形成的“外生型”城镇化。因而,“城乡两栖”式城镇化的动力机制与县域产业带动的就近城镇化的动力机制存在显著差异。 (一)低成本的就近城镇化 王春光认为农村流动人口返回家乡所在地城镇购房定居的行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农村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城市的社会融入并不理想,社会归属感较低;二是农村流动人口长期在流入地城市的生活使其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已经市民化,对进入城镇生活有着较强的需求,但他们并不具备长期生活在流入地城市的经济条件。返回家乡城镇购房定居能够有效规避上述难题,农村流动人口不仅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城镇化,还能较快地融入当地城镇生活。当然,农村流动人口能否实现稳定的城镇化,不仅取决于城镇化成本的高低,还取决于其收入水平的高低。既有研究表明,农民工实现城镇化的必要条件是其家庭生命周期收入等于或大于生命周期必要生活支出[5]。同样,农村流动人口能够实现“城乡两栖”式城镇化的条件应是“城乡两栖”家庭的生命周期收入等于或大于生命周期必要生活支出。 就地区分布而言,产业发达的东部县域和部分产业基础较强的中西部县域更容易实现农村回流人口的“城乡两栖”式城镇化。因为上述县域能够为农村回流人口提供相对多样的工作机会和较为稳定的收入,使得农村回流人口不仅能够支付“城乡两栖”生活的成本,还能够在家乡所在地城镇购房从而定居城镇[6]。王春光文章中列举的西部某县案例便是因为该县蓬勃发展的旅游业为回流人口提供了高于其“城乡两栖”生活成本的收入,该县较低的就近城镇化成本优势有效满足了外出务工经商群体到县城就业安家的需求,吸引了大量外出流动人口回归家乡,实现了“城乡两栖”式城镇化。因而,低成本的就近城镇化成为驱动“城乡两栖”式城镇化的重要因素。 值得警惕的是,农村回流人口的“城乡两栖”式城镇化虽然相对于异地城镇化具有低成本的优势,但也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收入和就业稳定性降低的风险。因为大部分中西部县域产业基础相对薄弱,回流到家乡意味着放弃在原流入地的较高收入和较为稳定的就业机会,接受家乡所在地城镇相对较低的收入水平和稳定性相对较差的工作。因而,若农村回流人口由于收入降低导致家庭收入难以维持“城乡两栖”的支出,那么他们即使回流到家乡也难以实现稳定的城镇化。然而就现实而言,仍然有越来越多的农村流动人口选择到家乡所在地城镇购房,往返城乡的“城乡两栖”生活生计在中西部县域具有普遍性[7]。由此,低成本的就近城镇化并非驱动“城乡两栖”式城镇化的唯一因素,还有其他因素推动着农村流动人口返回家乡所在地城镇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