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进展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决胜全面小康社会之后,我国进入城乡融合的新发展阶段,乡村发展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就成为新发展阶段必须思考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增强乡村制度性供给,探寻城乡融合发展的新路径,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思想,意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这样既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又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此后,2018-2021年连续四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将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作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因此,农地“三权分置”作为新发展阶段农地制度的重大创新,理应成为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之一。 (二)研究进展 目前学术界分别对农地“三权分置”和乡村振兴战略都进行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就农地“三权分置”的研究而言,学术界主要从“三权分置”的内涵与要义、适度经营规模以及绩效等方面展开分析。“三权分置”作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要义。就其本质而言,“三权分置”旨在重构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产权结构,从而扫清土地流转障碍。进一步地,通过农地适度规模经营(许恒周等,2021),采用土地集中型和服务带动型两种经营模式(刘卫柏等,2018),促进地权变革中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就乡村振兴战略的研究而言,大多数学者聚焦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理论逻辑、实践困境以及突破路径等方面。研究精准扶贫战略与乡村振兴的协同推进,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从而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文丰安,2019)。然而,在当前二者有效衔接的进程中存在思想、政策、规划以及工作衔接不足(刘焕等,2020),导致中央战略整体落地不够、区域支撑能力不强以及工作体制机制不够通畅(高强,2019),不利于顺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因此,要化解当前二者有效衔接不足困境的突破路径就在于通过产业振兴,使其成为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的基础(曹立等,2020),并进而通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最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上述研究拓展了本文的研究视野,但其忽视了实现乡村振兴的长效机制在于通过立足小农的主体地位,扶持农村产业发展以培育乡村内生动能,实现从传统农民到“新型职业农民”的转变,通过农业农村现代化最终助力乡村振兴。 基于对上述研究的学术梳理,本文提出要实现乡村振兴,实质就是通过提升农业农村的“可行能力”,增加乡村发展动能,从而持续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这标志着我国“三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蒋永穆,2020),而土地问题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践最根本的问题,成为当前能否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问题(朱冬亮,2020)。这就有必要通过新时代农地“三权分置”下的适度规模经营助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进而通过农业现代化最终成为实现乡村振兴的着力点。鉴于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逻辑及当前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而探寻二者协同推进的实现路径,这将对最终实现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振兴的理论逻辑 基于马克思产权理论和现代产权理论,提出农地“三权分置”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的理论逻辑在于: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统摄地位的前提下,进行农地产权的进一步细分,从原“两权分离”架构下承包经营权合一的制度安排中分离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三权分置”的格局。“三权分置”权利格局下通过稳定农户承包权和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从而改变长期以来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困境。稳定农户承包权制度设计意在通过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加强对传统农民的社会保护,以维持农村社会的稳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产权安排实质上是让集体、承包农户与经营者共享地权(钟晓萍等,2020),通过土地流转使土地经营权适度集中,不仅可以通过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还能培育乡村地区内生动能,增加传统农民的“可行能力”,使其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最终成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 (一)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统摄地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要求 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党的指导思想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的领导地位,就农村土地制度而言,就必须实行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土地制度,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要求,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通过锁定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根本地位,有利于通过集体土地产权纵向独立性统摄下单一政治功能的发挥,从而实现“统”的效应的发挥与国家整体秩序的稳定相统一的价值目标。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较之土地私有制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不仅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还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因此,当前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统摄地位已经成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底线(郑淋议等,2020)。在当下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其核心就在于通过强化土地所有权的管理功能,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利用,从而建立成员集体的利益联结纽带。凡是一切涉及土地的核心利益都必须交由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成员集体协商决定,进而通过巩固成员权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产权与治权”的统一。因此,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统摄地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要求,这将不仅有利于实现农村社会稳定的秩序目标,还有利于提升乡村发展的内生动能,通过地权整合效应使传统农民成为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