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安全稳定是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和构建内外双循环的重要保障[1]。当前,我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受中美贸易摩擦、人口红利消散和单边主义的影响,我国供应链运营风险不断提高,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各种封锁措施加剧了供应链运营的不确定性,供应链中断风险随之升高,我国供应链安全稳定正受到严重冲击。2020年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六保”战略部署指出要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明确提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在2021年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中,商务部等8单位强调要提高供应链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以维护供应链安全稳定,将该要求落实到供应链节点企业上,就是要提升节点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由于风险承担能力难以测度,现有研究普遍将风险承担水平视为风险承担能力的等价变量[2-4],风险承担水平反映了企业决策时的风险偏好,风险承担水平越高意味着其承担风险的能力越强。 数字经济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5]。随着数字经济与实体行业的融合不断深化,新发展业态不断涌现,其中数字供应链就是数字经济赋能所产生的数字化、智能化的技术系统[6]。我国高度重视供应链数字化建设,2018年商务部等8部门积极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以供应链数字化作为试点企业的核心任务之一,力求借此在现代供应链上培育新增长点。在供应链数字化进程不断推进和供应链安全稳定愈加被重视的背景下,供应链数字化能否提高供应链的风险抵御能力,从而保证供应链的安全稳定。换言之,供应链数字化能否提高供应链上节点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内在机制是什么?有何异质性表现?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深入理解供应链数字化的经济效果,同时为维护供应链安全稳定提供借鉴意义。然而,现有关于供应链数字化后果的研究多关注其对供应链功能、供应链绩效和供应链金融等方面的影响,尚无分析供应链数字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研究。基于此,本文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视为一次准自然实验,识别了供应链数字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因果效应,为理解供应链数字化与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证据。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拓展了供应链数字化领域的研究框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检验了供应链数字化对风险承担的影响,拓展了研究的外延。第二,丰富了风险承担影响因素的研究。现有分析数字化对企业风险承担影响的研究多基于区域视角[7-8],区别于已有研究,本文从供应链视角出发分析数字化与企业风险承担的关系,从而弥补了已有研究的不足。第三,本文为如何提高供应链安全稳定水平提供了现实路径,对落实政府部门提出的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战略决策部署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回顾 数字技术与供应链深度融合催生了数字供应链,当前对供应链数字化后果的研究多集中于分析对供应链功能、供应链绩效和供应链金融等的影响。在供应链功能方面,物联网等智能技术能有效触达供应链底层运营数据,并将所有链条主体置于一个协同网络之下,信息孤岛被打破,从而实现了供应链的互联化和集成化[9-10]。此外,智能设备和智能合约还能降低供应链中的人力介入程度,提高供应链的自动化水平[11-12]。在供应链绩效方面,Swain等(2019)[13]研究发现新通讯技术的引入通过增进伙伴间沟通频率改善了供应链伙伴关系,进而提高了供应链绩效。Lukic等(2017)[14]通过集成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了数字电力供应链系统,该系统有效地实现了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的目标。供应链金融方面,研究普遍认为,在供应链数字化增加了信息流的可及性和真实性,降低了银行金融风险,提升了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15-16]。 另一类与本文相关的是风险承担影响因素的研究,现有文献中影响风险承担的因素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特征和外部环境两个部分。内部特征包括股权结构、企业行为、公司治理和管理层特征等方面,股权结构方面,Boubakri等(2013)[17]研究发现国有股权比例上升不利于企业风险承担,Koerniadi等(2014)[18]则发现大股东的数量与企业风险承担有正相关关系。企业行为方面,企业出口行为有利于提升风险承担[2]。在公司治理方面,较高的独董占比和合适的薪酬激励都有助于提高企业风险承担[19-20]。在管理层特征方面,高管越是自信[21]、知名度越高[3]并拥有海归背景[22],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越高。影响风险承担的外部环境则主要包括政治环境、数字经济环境等方面。在政治环境方面,钱先航等(2014)[23]发现市委书记更替有助于增强当地企业的风险承担。在数字经济环境方面,地区数字经济水平[7]和区域数字金融水平[8]均正向影响企业风险承担。 通过对以上文献的梳理,发现对供应链数字化的研究大多是基于理论的定性分析,实证研究尤显匮乏,且尚无文献研究供应链数字化对节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总体而言,供应链数字化与节点企业风险承担的关系仍缺乏直接的经验证据。 (二)研究假设 1.直接传导机制 供应链数字化面临着高度的不确定性。第一,供应链数字化并非一定能为企业创造收益[24-25]。对内而言,供应链数字化可能对企业组织架构和企业文化造成破坏性冲击[26],或是在数据迁移等方面产生大量额外成本[11];对外而言则由于数字技术嵌入驱动价值链重构,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分配结构,可能在企业与协作伙伴间产生新的利益冲突[12]。Buyukozkan等(2018)[6]认为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成效至少受到转型计划、合作伙伴意愿等10个因素的影响。第二,供应链数字化不仅要以满足现有诉求为目标,还要以创新性的解决方案挖掘潜在价值[16],同时,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企业必须不断创新技术应用方式以保持数字供应链的竞争力[6],因此数字供应链具有显著的创新性特征[12],而创新往往伴随着风险和不确定性。综上所述,供应链数字化实际上是一项高度不确定的风险投资,故开展供应链数字化建设会直接推动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提升[7],增强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据此,提出如下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