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格式:钟海,刘欣钰.市域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与市域特点[J].西安财经大学学报,2021,34(6):16-25. 市域社会治理是近年来中国政策界和学术界的重要话语[1]。市域是国家治理体系运转的重要节点,具有“顶层治理引领之下与基层治理网络之上”或“中央决策执行者与基层治理领导者”的特殊定位。市域也是社会治理体系运行的重要纽带,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较强的问题解决能力,是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的最直接且最有效力的治理层级[2]。市域社会治理是观察和思考国家治理的全新视角和有效窗口,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杠杆和关键接点[3]。市域社会治理做得如何、是否有效及其效能发挥的怎样,关乎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一、研究的缘起 自2018年“市域社会治理”一词被提出之后,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度关切,并于2019年写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这一概念的提出,恰逢其时地切合了我国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社会治理实践创新和内涵转型的迫切需要,不仅是新时代党和国家“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的制度设计要求,也是进入新发展阶段回应城乡社会各种诉求的政策实施目标。进入21世纪,伴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加速和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人才、技术、资本、数据、信息等优势资源在向大中型城市不断集聚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和公共危机也在向市域层面不断集中。中国当前正处于“深度转型期”与“风险共生期”。这其中既有系统性风险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有在应付风险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弊端和不足,如社会治理主体的“丛林化”、治理过程的“悬浮化”、治理机制的“行政化”等。而且,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向城市汇聚,体制机制的弊端和不足往往最先在市域层级显现。市域已经成为社会风险和矛盾问题的策源地和集聚地。市域社会治理的提出既是对这些挑战和问题的适时回应,也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场域的重大转换,更是主动适应我国社会时空背景变化的必然选择。相对于县域治理而言,市域层级具有自主制定治理政策的制度空间、解决矛盾问题的资源基础和特殊优势;相对于基层治理来讲,作为城市和乡村两种社会形态的“接点”,市域社会治理具有社会功能的枢纽性、治理问题的全域性和治理面向的整体性等显著特点。市域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指出:“要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来抓,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创新,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4]” 市域社会治理之要义在于通过将“治理与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5]和“向基层放权赋能”,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增强国家治理效能。为此,市域社会治理的地方创新与基层实践一直在探索,也创造出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比如,浙江杭州市开展的“六和塔”工作体系、江苏南京市推行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社会治理新机制、江西赣州市搭建的“六大体系”工作平台、山西长治市构建的“党建+社会治理”市域治理新格局、福建厦门市形塑的“大数据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应用模式”、重庆合川区创建的“网格化+网络化+智能化”全域社会治理新模式,等等。与鲜活丰富的实践相比,学界对市域社会治理的研究相对滞后,已有成果体量较少,且主要聚焦于对各地市域社会治理实践经验的总结[6-8]、市域社会治理内涵特征的界定以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路径[2,9-12],鲜有从宏观层面对市域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市域特点进行学理阐释和理论建构。作为一个新的社会治理政策概念,市域社会治理既反映了现实的新动向和新需要,也回应了“郡县治,天下无不治”这一经典命题在新时代所面临的新挑战。有鉴于此,何谓市域社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为何、时代特征有哪些、又呈现出什么样的市域特点等,已经成为学术界必须直面并迫切回应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学术旨趣。 二、市域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和本质属性 概念的界定是理论分析的基础。从字面表述来看,市域社会治理就是“市域+社会治理”的组合。但是,市域社会治理的内涵远非“市域”与“社会治理”的简单相加。要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市域社会治理的内涵与意蕴,最为重要的是要在中国国情情境和制度语境中界定和明晰“市域”的概念。 “市域”一词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政策术语,其概念的出现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产物[13]。1982年,为打破城乡壁垒,协调城乡关系,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国家全面推行以“地市合并”或“撤地建市”为主要方式的“市管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市”逐渐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架构或行政管理组织体系中的重要一级行政建制单位,并对所辖县区实行全面领导。目前,学界对于“市域”的认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市域”就是地级市的行政区域范围[7]。作为我国一级行政区划,“市”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中间层级,行政地位和法律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同级;第二种观点认为,“市域”是指设区的城市的行政区划和层级[14],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第三种观点认为,“市域”是指“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15],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的全部行政管理区域,即市辖区、县、县级市、镇、乡等[5]。可见,从地理空间范围和行政区划层级来看,第三种观点中的“市域”的地理空间范围最为广泛,行政区划级别相对最为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