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并上溯到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学术界已经有了许多分析和解释。不过,从企业群体的发展、从企业发展政策的角度来认识这个成就的文献较少。其实,直观地看,一国经济增长有良好表现,一定是这国有一个“争气”的企业群体,才使得产业体系得以建立并日具竞争力,才使得国内生产总值不断增加。毫无疑问,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是企业,而缺乏对微观基础的分析,就难以对经济成就有到位的认识。本文将说明,我国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和受到“左倾”思维影响的一些时段,政策上也大体重视企业群体的建设,不过那时的企业一般叫做厂、矿、店、社等等,当然也不是市场经济意义的真正企业;而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因为企业发展政策的巨大转折,才促进了百业兴旺和经济起飞。未来,我国要顺利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主要着眼点还是应该放在企业发展政策的深入调整上,而不是放在宏观政策频繁操作和产业政策制订实施上。 一、引言:企业发展政策重于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企业发展政策,是指对企业群体的整体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那些政策,包括企业设立与消亡、资本与股份、责权利配置方面的政策,以及准入、税费、融资、雇佣方面的政策,还有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等方面的政策。尽管由于企业发展政策常常以登记注册、财税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产业组织、科技创新等政策的面目出现,许多人可能并不能感受到独立的、系统化的企业发展政策的存在,但这并不影响企业发展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当然,这里所谓的企业,并不仅仅限于公司制企业、其他经营性法人组织、合伙制企业等,也可以包括我国的个体工商户。这样定义,符合学者的研究范畴和社会大众对企业的理解。 遗憾的是,在经济政策领域,货币、财政等宏观层面政策一般而言是关注的焦点,产业政策被当成中观层面政策也很受青睐,而微观层面的企业发展政策往往被视为微不足道,较少得到讨论。或者,企业发展政策往往被产业政策及其他政策所包罗、所掩盖,从而其独立性和基础性地位被忽视。 不过,从经济增长的原理来看,从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企业发展政策重于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工业革命以来,虽然是科技革命导致的创新浪潮促进了现代经济增长,但毫无疑问,大量涌现的企业才是创新主体和增长主体,而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不过是对这些主体进行调节和引导的杠杆。事实上,有不少国家,宏观和中观杠杆摆在那里,但由于缺乏庞大的、活跃的企业主体群,杠杆成了摆设,经济增长自然乏力。美国经济学家罗德里克(2009)、日本经济学家大野健一(2015)等人论述了在企业部门羸弱的情况下,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将会沦为“空调”政策。他们认为,即使货币和财政政策得当、产业和贸易政策就位,但如果没有通过有力措施促进大量企业的形成和发展,所期望的经济增长仍然不会出现。欧盟的一份智库研究报告(Altomonte and Ottaviano,2011)更是强调,国家竞争力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这个国家是否有一个强劲的企业部门,而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等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在实际当中,很容易看到,一个地方的企业数量多、实力强、经营活跃,其经济就会繁荣,民众的就业机会和经营机会就多,政府也更容易增加财政收入并因此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因此,对于抱有繁荣当地经济的愿望的政府而言,如何促使当地有数量更多、实力更强、经营更活跃的企业群体,以及促使企业群体更多地发展生产并创造价值,可以说是一项基础性政策。 尤其在当今时代,企业发展政策比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具重要性。由于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快速推进,创新正在成为最重要的增长引擎,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家的创新精神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企业群体的行为越来越具有主动性。由于经济全球化趋势总体上仍然难以逆转,不仅企业之间的国内竞争,而且其全球竞争,都需要更清晰、更一致的规则来引导,二十国集团(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和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协定(CPTTT)等国际协定,必定会更多介入企业政策的讨论和制订。完全可以说,企业发展政策应该也必将回到聚光灯下。 二、新中国建立后长时期的路线性区分与战略性倾斜政策 分析新中国建立后一段时期里的企业发展政策,无疑具有挑战性,也可能具有争议性。虽然存在思想认识局限,但那时的政府对如何提高厂矿、店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对如何兴办更多的厂矿、店铺,是高度重视的。这未必谈得上是系统化的企业发展政策,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常识和直觉。即便是新中国建立后不久就推行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本意当然是促使各生产经营单位焕发出积极性,而不是相反。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编纂的文献显示,毛泽东1953年在讨论《关于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若干问题》报告时就说,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这一点已经清清楚楚地给人民看到了;为什么社会主义经济比较好?就是劳动生产率比较高,技术提高得快,生产发展得快,又快又好。当然,在实际当中,“又快又好”是不是那么地泾渭分明,是另外一回事。基于这样的判断,毛泽东明确指出,对企业的政策就是“有所不同,一视同仁”。首先就是有所不同,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的,是经济中的领导者,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的,是经济中的被领导者,对它们的政策就应该有所不同;其次是一视同仁,就是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核算、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对公私企业的要求是一样的。 自然而然地,国家确立了路线性区分的企业发展政策。即公有制经济单位,包括国有经济单位和集体经济单位,应该大力发展;私有制经济单位,主要是私营企业,即使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也对它们施行了很多限制性政策,例如,在原材料供应、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等方面对它们进行限制。而外资企业,当时几乎不存在。此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则通过分红、定息等赎买政策,将私有制企业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和公有制企业。资料显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962),1956年初,全国原有资本主义工业企业8.8万户,到年底,99%实现了所有制改造,其中极少数转为地方国营企业,大部分组成了3.3万户公私合营企业,此后又对公私合营企业进行了改革、改组和调整公私关系。同时,国家兴办了大量的公有制企业。不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兴办了很多国营企业,更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也鼓励基层的区政府和街道、公社、大队积极兴办工厂,从而涌现了大量的农具厂、纺织厂、服装厂、陶瓷厂、食品厂等集体所有制企业。例如,山西省沁县长治区于1958年发起了一个声势浩大的全党全民办工业运动,截至当年5月,该区兴建、扩建并已投产的各种小型工厂有4739个,其中小肥料厂1094个,小型农具修造厂525个,榨油、酿酒等副食品加工厂435个(崔玉华、张天才,1958)。这就是那个时期的“大办工业”。不过在“大跃进”时期,各种各样的“大办”搞成了不切实际的运动,出现了大量的过火和虚假、荒唐的现象,许多“大办”出来的企业,特别是社队企业,后来因经营无方、管理不善而停产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