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日,我国拥有60岁及以上人口约2.64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约1.9亿人,占总人口比重13.50%[1],高于9.3%的世界平均水平,劳动年龄人口与2010年相比减少了4 000多万人,劳动人口总量呈现下降趋势;在我国23个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城市中,有4.8%的老年人处于日常活动能力重度失能状态,7%处于中度失能状态,四分之一的老年人需要得到全方位的照料[2]。截至2020年末,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较前一年增长1.53%,床位数增长3.3%,卫生人员数量增长4.2%,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量达到2.90人[3],超过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但专注于养老行业的人才缺口严重,养老机构的服务配给无法保障,大量的养老服务床位存在较高的空置率。在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的同时,我国育龄妇女生育率低至1.3,202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仅为1.45%[4],预计到2040年老年赡养比例(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与60岁以上老年人人数之比)将从2000年的6.4降至2.0[5]。这些数据说明我国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正面临两大挑战:一是伴随着深度老龄化的加剧,出生人口和劳动人口数量的萎缩,未来养老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二是作为康复护理市场的主要消费群体,大多数需要得到全方位照护的老年人无法享受到专业化服务,未来家庭和社会的养老负担会日趋沉重。为响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号召,学界和实务界针对上述挑战,应以正确理解“互联网+养老”的概念作为逻辑起点,先行解决“互联网+养老”应该由“谁”开发、为“谁”建设、靠“谁”施用等问题,为厘清应该依靠哪些力量共同应对“互联网+养老”挑战提供解决方案。 “互联网+养老”就是“互联网+养老相关行业”,即互联网与养老相关行业相连接。“互联网+养老”依托互联网骨干网络和终端网络、智能技术和设备、人机信息系统及其功能支撑的网络开放式平台图生存,依靠养老主体及其供需意愿与虚实行动的连接交互以及多样化资源、业务和关系汇聚融合等包容性合作求发展,是汇聚各行各业与融合既有养老服务模式所营造的养老主体共生共在、共建共享、共治共赢的整体性生态构体。其指涉对象包括:环境要素——互联网骨干网络和终端网络,需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工具要素——智能技术和设备,需要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化支持;系统要素——养老服务系统及其功能,需要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根本性要素——人,包括养老服务消费方与提供方,指涉所有参与“互联网+养老”或与“互联网+养老”打交道的人,因其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体能状态、信息素养等的不同,必然要求“互联网+养老”具有包容性和便利性。“互联网+养老”是新的生存发展环境、新的业态、新的养老模式和开放式网络平台,是思维创新、工具创新、模式创新、生态创新、质量创新的成果,是环境友好、界面友好、人机友好、用户友好的中介,需要建基于合作、安全、信用的基础之上,方能保证这一生态构体和谐、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养老”主体:模型和框架 “互联网+养老”能否实现优质高效发展,与其理念、思路及技术水准相关,与线下养老服务商机及“互联网+各行各业”的养老服务资源和能量的统筹与调控水平相关,而所有这些制约因素,都共同指向身处养老服务供需侧的组织和个人——本文将之统称为“互联网+养老”主体。这决定了养老需求来自所有“互联网+养老”主体,供需关系把主体及其资源、业务和关系,承载养老服务功能的平台及其系统,以及支撑平台及其系统功能运行的硬件、软件和各类终端网络都连结在一起,使得虚实主体得以融入“平行互动、纠缠相交的一体化过程”[6]。具体到“互联网+养老”这一生态构体的现实主体,除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相关主体之外,还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服务,为其平台运作提供支撑的多类行业以及其他与智能养老相关行业的组织和个人。这些组织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在智能养老服务平台上聚集,成为多元化主体的构成部分。他们借助集约化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海量数据以及多元化主体的各种资源、业务和关系,针对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多样化、差异化服务,创造价值使多方主体达成利益最大化,使“互联网+养老”逐步演化成为各主体相互依存的生态构体。上述主体构成了“互联网+居家养老”“互联网+社区养老”“互联网+机构养老”服务模式主体模型的共同部分和组成要素。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在三种主要养老模式各自的主体模型中不再对上述主体进行赘述,但若要对“互联网+养老”主体做出整体描画,它们仍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互联网+居家养老”主体模型 除老年人及其家庭之外,社区也是“互联网+居家养老”的重要主体之一。中国现行养老实践中已有居家社区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两类组合模式,从长远性或可持续性来看,很多目前选择居家或家庭养老模式的老年人未来仍然需要机构养老的参与和支持,凸显出“智能居家养老”“智能社区养老”与“智能机构养老”汇聚融合的现实必要性和未来可行性。 对于“互联网+居家养老”中还有哪些组织和个人可以有所作为,通过整合已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一般包括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商、社区、养老机构、康复设备企业、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等主体。此外,从“以房养老”相关成果了解到,老年人房屋的接受者可以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等[7],有“以房养老”需要的老年人必须与一些公民、中介机构、物业管理机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打交道,他们由此也成为“互联网+居家养老”的重要主体。“从国际上看,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以房养老’业务,无论何种模式,政府无不参与其中,有的甚至直接主办或者出资参与,有的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与管理”[8],如新加坡的“以房养老”制度就包括由建屋发展局推出的屋契回购计划[9]。我国“迄今为止进行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践,都局限于非营利组织或个别商业金融机构”[10],南京、上海、北京等地“以房养老”试点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民间运作,缺乏政府参与、缺少公信力[8]。可见,理想化的“以房养老”服务模式的主体应该涵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综上,居家养老的主要主体如图1所示。以此为参照,在明确所有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线上与线下的双边或多边交互与合作的基础上,“互联网+居家养老”子平台及其系统的功能设计才有需求来源,才能为所有应该或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实际作为场域空间或交互操作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