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但质疑改革的声音一直未曾中断。“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政策早已被实践所证明、为中央所认可,但有学者一再提出质疑,指陈其不符合传统公有制的规定性特征。比如,有观点认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既是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权制度,又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了保障每个集体成员的生存就必须允许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调整①。也有观点认为,集体产权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把“公有制”变成了“共有制”,而后者遵循的是私有产权规则②。还有观点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解构了这一制度背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意识形态,使人们对于集体土地产权的认知与界定发生了混乱,从而导致农村地权冲突的大规模爆发③。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质疑之声反映了人们对公有制的理解存在一系列认识上的舛误。这些舛误可以归纳为一套公式化的认识,即:(1)社会主义=公有制;(2)公有制=共同所有权;(3)共同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4)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都不能改变制度初创时的范围和内涵。 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特有概念,与传统的法律理论、经济理论无法直接通约。将所有制与产权、公有制与共同所有权混为一谈是带来上述错误认识的理论根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走向“深水区”,改革实践与原有的制度体系、话语体系发生了激烈碰撞,概念范畴模糊和话语体系混乱已经成为阻滞改革深化的重要原因。当前,从理论上阐释清楚公有制的本质内涵和现代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从而建立一种所有制与产权在法律层面、经济层面通约的合理方式,对于改革全局而言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出发点即在于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私之辨入手,对上述问题做出回应与讨论。这里所说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从广义上对土地等各类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构造进行的系统性变革。这一定义包含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确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权益退出等内容,但不局限于已经部署的改革事项。 二、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的概念廓清 (一)所有制理论的基本轮廓 所有制问题贯穿马克思主义的始终,《资本论》中的论述可以视作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成熟形态。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为所有制变迁所勘定的基本轮廓包含“两个否定”: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第一个否定;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是否定的否定[1](p874)。分散私有制对应的是传统的小生产,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累,也排斥协作,排斥生产过程的分工,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1](p872)。这其实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传统小农社会的主要特征。而社会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等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p874)。 如此一来,准确理解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就成了科学认识所有制理论的关键。看到“个人”二字,很多人不免就会望文生义,将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混为一谈。很多人只注意到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消灭私有制”,但并没有注意到他同时强调“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2](p286)。实际上,马克思说的个人所有制是在生产力和人的能力高度发展条件下个人既能同时占有劳动和资本,又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自由组合的生产方式,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和扬弃。而所谓社会所有制,是以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为起点,进而在社会生产和交往的整体构造中得到规定的所有制形式。 进一步讲,所有制并非是个别的财产关系的反映,也不是所有权或者产权制度的集合,而是在社会生产与交往的整体性构造中得到规定的、居于一个社会主导地位的政治经济安排。它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形态的本质。正如马克思所说,“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2](p287)。而在实际运用中,马克思主要是希望以此为基点来分析总体性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而非着眼于具体的权利关系、财产关系[3](p85)。这就是为什么蒲鲁东高喊着“所有权就是盗窃!”[4](p40)来批判资产阶级的私有权,而马克思仍旧要批判他的原因。 (二)现代公有制的再认识 西方经济理论中认为公有制就是在一个组织或合作关系中,财产权利没有界定到任何成员,而归属于特定的组织或者集团所有;成员没有财产的排他性使用权,没有转让权,在有限定的情况下,不可能从使用公共财产中获得净收入[5](p548-550)。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又认为生产资料公有了,劳动者就自然而然地成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就成为生产过程的主人,在经济上获得了自由和解放。但是如果从公有制条件下劳动与生产资料两要素财产权利相互关系的实际情况去分析观察,这样的认识同样站不住脚[6](p99)。显然,上述两种认识都不符合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设想,其认识上的舛误是由于西方经济学不能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很好地通约所造成的。其中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所有制直接等同于财产所有权,并进而将公有制等同于固化的共同所有权。如果这些认识是正确的,那么马克思关于“社会所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等问题的论述将变得全然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