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增长理论中提到:人们把资源调动起来,并按一定方式重新配置,使得资源价值更大,那么经济增长就会发生。[1]各类企业依托于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一系列新兴信息技术,高效且规模化地匹配零散的需求与供给,形成平台生态系统。平台经济又推动了传统经济模式的转型升级。据统计,2018年,我国互联网平台创造的就业岗位累计超过6000万个。2015-2019年,平台企业的总价值由7957亿美元增长至2.35万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1.1%。①虽然尚无法判定互联网平台是否属于技术性能的深刻重组,但其已为国内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现代经济发展趋势伴随着市场和资源的集中化。全球十大互联网平台Google、Facebook以及Amazon等,无一例外都具有数据、技术和资本等要素高度集中的特征。2019年,在全球营业收入额TOP10互联网企业中,7家为平台企业,合计利润为1846.1亿美元,在十大互联网企业利润总额中占比达78.31%(见图1)。②同样,我国互联网服务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也高度集中。2015-2019年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和CR4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处于较高水平。③相关数据显示,中国排名前2位的头部平台企业,其市值总和在行业总规模中占比高达69.00%(见图2)。④竞争企业面临着准入门槛提高和市场份额减少的双重困境,平台经济市场已经迈入寡头竞争阶段。然而,部分头部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平台规则、用户数据和算法等,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妨碍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侵害消费者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弱化社会创新边际效应。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4月10日针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垄断行为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的罚款。⑥这意味着我国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监管进入新的历史窗口期。面对平台经济市场上客观存在的垄断现象,必定要有相适应的制度建设来缓解市场不完全竞争状态下的资源配置扭曲问题。监管的价值在于强化平台经济市场秩序治理,激发市场主体成长活力,形成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互为动力的良性发展格局,保证数字经济时代的创新福利能够实现全社会共享。
图1 2019年全球TOP10 IT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
图2 2020年中国TOP10互联网平台企业市值 虽然垄断与竞争相对立,但有效竞争并不意味着竞争越激烈越有效。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交易必定存在成本,竞争也会产生费用。[2]就互联网平台来说,数据系统研发、物流体系建设、品牌营销推广等投入多属于沉没成本,血拼式竞争既会使企业不堪重负,更会严重浪费社会资源。而平台垄断结构是社会化大生产与科技不断取得进步中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的产物,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本配置效率、节约了生产资料。尽管互联网平台市场竞争具有跨界性、动态性等特征,但无论什么行业,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都必须存在适度的市场竞争。而平台企业谋求垄断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这些无序现象必定会削弱乃至扭曲竞争效应。可见,垄断结构的形成不能完全等同于垄断行为的产生。我国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并非要压制平台企业创新动力和平台经济繁荣发展,而是从根源上遏制“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行为的出现。一是确保用户能够获取安全和公平交易的服务,二是确保企业能够开展公平和自由竞争。因此,厘清平台经济市场垄断结构的形成逻辑以及竞争的基本规律是准确判定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和所允许的正常性竞争行为的关键。这对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市场秩序、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 现有文献针对平台垄断的分析,主要着眼于两方面,即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的判定。首先,就垄断结构来说,新古典理论指出,充分竞争是将价格无限靠近边际成本,社会才能实现帕累托均衡。所以,市场越近似于完全竞争,市场结构才会趋于最优。而互联网平台市场的垄断结构与之矛盾。[3]基于此,有研究认为,互联网平台的市场结构是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结构,它是由“基础平台自然垄断”和“增值服务完全竞争”构成的新型垄断竞争市场结构。[4]苏治等也就此提出“分层式垄断竞争结构”的概念,他认为在整个互联网领域,头部互联网平台形成垄断层,中小型互联网平台依然处于竞争层,且竞争层无法对垄断层产生任何影响。[5]除此之外,有关平台的市场结构类型也存在不同见解。傅瑜等则认为,互联网平台是单寡头竞争性垄断结构,加之网络效应的强大作用,会导致市场集中度很高。[6]主流文献都认可目前平台市场的垄断现状,并基本集中于探究平台垄断结构所属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