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国家行政管理、公共事务治理、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职责,事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关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全面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决议提出:“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1]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面向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针对“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新要求,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系统观念准确定位政府治理体系建设 政府治理体系是以政府为主的多元治理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程序等规则要求,以法定的制度体制机制来组织与运行,承担公共治理责任、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现代治理系统。政府治理体系具有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制度的规范性和治理职责的法定性。政府治理主体由从中央到地方的各层级政府、非政府公共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参与公共治理的其他组织构成,这就构成了政府治理的多元主体体系;政府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以法定的制度体制机制进行组织与运行,这就形成了政府治理的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政府治理主体依法必须承担起公共治理的责任、履行相应的公共管理职能,这就构成了政府治理的职责体系。因而,政府治理体系主要由政府治理主体体系、政府治理法治体系、政府治理制度体系和政府治理职责体系等构成。 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政府治理体系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必须以系统观念深刻认识政府治理体系在基本现代化阶段的新任务、新角色、新职责和新维度。 (一)前瞻性思考政府治理体系在基本现代化阶段的基本任务 从“十四五”时期起,我国将进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这一新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较高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长达百年的现代化过程,由小康阶段、全面小康阶段、基本现代化阶段、现代化强国阶段、后现代化强国阶段(即向社会主义中级阶段过渡的阶段)等几个不断进步的阶段组成。在基本现代化阶段,我国将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于“十四五”末期成为高收入国家,于2035年迈入发达国家门槛水平、成为中等发达国家。基本现代化阶段是我国生产力水平实现新跨越的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将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进入以知识化、智慧化为主要特征的智能工业化阶段。智能工业化阶段的生产力发展将是空前迅速的,例如,美国学者斯图尔特·罗素(Stuart Russell)就认为,智能文明时期“全球GDP(国内生产总值)要增长将近10倍,即从每年76万亿美元增长到750万亿美元”[2]。这就意味着智能文明时期,生产力发展将有可能突破工业文明时期“GDP倍增”的限制,实现“GDP十倍增”的发展“奇迹”。当然,是否能真正实现“GDP十倍增”,还有待历史发展过程来检验,但是智能文明时期物质财富生产和积累速率远远高于工业文明时期也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是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智能工业化阶段,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将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好实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创造良好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前瞻性思考政府治理体系在基本现代化阶段的基本任务,要求政府充分发挥支持和保障创新发展、扶持产业链的完善与升级、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与高质量公共服务体系的作用,不断破除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确保智能文明时代的生产力得到不断解放和发展,从而达到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极大丰富,并且使这些财富惠及全体公民,在更好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二)全局性谋划政府治理体系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重要角色 在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中,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其中一个重要目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因素。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既关系到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关系到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政府能否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关系到公民平等参与权利的实现与否;政府能否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关系到公民公共服务权利能否落实;政府能否全面科学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关系到公民平等发展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政府能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关系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能否如期实现。 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全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政府治理体系。要不断完善国家行政体制,完善政府治理制度体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扩大公民参与,不断实现公民平等参与权利;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关系,持续建设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全面科学履行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保护职能,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充分保障公民平等发展权利;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从而更好发挥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更加完善国家行政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好提升国家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