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综述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也是实施乡村振兴的基础。重视闲置宅基地入股利用方式,对盘活和刺激农村闲置宅基地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伴随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许多农民进入城市打工和落户,农村地区产生了大量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造成许多宅基地资源的空置与荒废,极大影响了农民财产性权利的实现。现阶段如何厘清并界定闲置宅基地?如何使其得以有效盘活利用,统一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和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也是我国农村土地总体利用亟须解决的问题。农民财产权利是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1]。在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宅基地入股公司时,核心是利用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财产收益功能[2]。然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审慎进行,赋予农民完整的宅基地财产功能,需要探索宅基地租赁入股抵押的具体路径,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3]。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体经营形式走向实体强社的新途径[4]。宅基地入股应从出资、流转、风险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5]。宅基地使用权入股利用应强化政府规制[6]。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的利益分配中,应构建公平合理的可持续收益分配制度,完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之间分配宅基地收益层面的立法[7];同时,应加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入股中的风险防范。 当前加强对农村闲置宅基地管理与利用仍是法学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通过系统梳理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的研究成果发现,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宅基地入股利用的理论研究较少。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宅基地的流转、置换、宅基地“三权分置”等方面,专门研究以入股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成果较少。另一方面,闲置宅基地利用方式的研究视角较窄。大部分研究只关注农村闲置宅基地总体优化利用、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方面,缺乏以入股利用为视角,去研究如何形成具有实践价值的闲置宅基地入股利用的制度。在深入分析闲置宅基地入股利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基础上,提出入股基本原则以及入股利用的指导意见、登记制度、评估制度、分配制度、风险防范来构建农村闲置宅基地入股利用的系统制度。通过创新闲置宅基地利用方式和机制,高效率、多途径利用闲置宅基地,对促进农民非农收入增长、推动乡村振兴发展都提供了现实的理论需求和实践支撑,最终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深化有所裨益。 二、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内涵及其利用现状 (一)闲置宅基地的内涵界定 目前,学理上就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的内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农村闲置宅基地是指该宅基地是否有建筑物在所不问,但因长期无人利用,无法发挥宅基地居住保障的应有作用与功能,这些宅基地都属于闲置宅基地[8]14-16。还有学者认为,闲置宅基地是宅基地本身及其所附建筑物的闲置,大多数呈现出房屋与相关构筑物的荒废和闲置现象。在此情形下,主要表现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纯粹的宅基地自身的闲置。即在宅基地表面并无修建成形的任何房屋,也就是对占有的宅基地不加利用的情况。另一种则是宅基地名义存在而实际不用。即宅基地上建有住房,但因为人员迁移、易地扶贫搬迁等各种原因致使所建房屋因长期无人居住而被荒废和闲置,即对占有并建好的住宅不居住的情况[9]125-127。综上,闲置宅基地的内涵是指不管宅基地上面是否存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只要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被充分利用而无法发挥其居住保障功能和经济效益的宅基地。 (二)闲置宅基地的利用现状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城镇化率稳中增长。到2019年底我国城镇化率已达到60.60%[10],大多数农业人口成为城市居民,留下了众多闲置宅基地与闲置住宅。据统计,在农村近2亿亩的宅基地中,闲置宅基地面积6000多万亩,处于闲置不用的为3000多万亩[11]。距离城市越远,空置率越高。因而,通过对收集的数据分析得知:现阶段,农村存有大量被闲置和荒废的宅基地。在此背景下对闲置宅基地的优化利用,发挥宅基地的经济价值是我国进行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一步。当前对闲置宅基地的开发利用着重在以下三个层面: 1.闲置宅基地的流转与有偿退出 (1)闲置宅基地的流转 2015年初启动了深化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推行了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合法流转与有偿退出政策。实践中宅基地流转主要有五种形式,具体言之: 一是买卖。这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属于比较常见的隐形流转方式,体现在拥有“一户多宅”的农民,出卖自己闲置与荒废的宅基地,或采取“合作建房”等途径,对闲置宅基地予以利用,有时将闲置宅基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一体化买卖。这种操作大多已突破对内转让的规定,出现对外转让的私下买卖。基于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政策要求,通过出租、转让、指标异地等多种流转活动,能够拓展农民闲置宅基地非农收入渠道[12]。二是抵押。由于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中缺乏资金,就将宅基地与房屋一并抵押银行进行贷款,达到融资的目的。同时为解决大量资金需求,当地农民以自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抵押给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贷款。三是征收。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宅基地流转的一种方式。这种模式产生于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农村的闲置宅基地按照法律规定去征收利用并进行补偿。因此,征收是一种合法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流转方式。四是继承。当发生被继承人死亡情形,由其继承人依法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然而在实践中,因为房地一体的原因,村集体无法单独收回宅基地,只能由继承人连同住宅一并继承使用。在这种情形下,也发生了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能否继承的现实问题,不管在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资格权问题也讨论较多。五是出租。对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所处村口或人员流动频繁与交通便利的位置,更容易发展农村商旅服务业。由于我国现阶段“房地一体”的政策,在租赁房屋时,是连同宅基地出租,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获取闲置宅基地的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