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44.7 仁是儒学的核心范畴,仁学也是朱子哲学的核心,陈来认为:“说朱子学总体上是仁学,比说朱子学是理学的习惯说法,也许更能凸显其儒学体系的整体面貌。”(陈来,2011年)唐君毅对朱子仁论的评价也很高:“朱子于仁,乃就其前事为公,后事为与物同体;内为心之知觉之性,外形于知觉物而生之情;上通于天,下贯于人;本在己之一理,末散而为由爱恭宜别爱人利物之万事,而加以界说。此连仁之前后、内外、上下、本末以论仁,固有其精切细密之旨,存在于其中也。”(《唐君毅全集》第18卷,第326页)朱子的仁论在儒学发展史的地位也非常重要,陈荣捷认为:“朱子说仁,实造我国思想史言仁之最高峰。”(陈荣捷,第41页)为什么仁学比理学更能体现朱子哲学的整体面貌?朱子的仁论又有哪些“精切细密之旨”?为什么说朱子仁论是一个高峰?这些都需要深入研究朱子仁论的内涵,及在中国古代仁论发展史的脉络中揭示朱子仁论的主要来源及其意义。 朱子的仁论集中体现在他44岁改定的《仁说》中(见赖尚清,2014年),而《仁说》的主要义理即在以爱之理、心之德来训仁,并认为作为心之德的仁来自粹然至善的天地生物之心,从天地生物之心、也就是天理中,建立其道德哲学形而上的本源。 一、爱之理 在儒家仁学发展史中,孔子把仁作为自己道德思想和修养工夫的核心,提出克己复礼、仁者爱人等一系列为仁工夫,更在以爱言仁的传统中提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这种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法则,把儒家的仁学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许慎说:“仁,亲也,从人二。”(《说文解字》)从字源上,许慎认为仁是两人之间一种亲爱的关系。段玉裁认为:“‘从人二’,会意。《中庸》曰:‘仁者,人也。’注:‘人也,读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问之言。’”(段玉裁,第365页)如果说,许慎“仁,亲也”,从仁的本义的字源上还可以看出仁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一种亲爱关系,那么“仁者,人也”的说法则完全摆脱了这种血缘关系的倾向,而成为某种具有普遍性的人与人之间的“以人意相存问”的关切、爱护关系。 在孔子之前,“仁”就已经逐渐成为中国文化关于德性的主要范畴,白奚认为《左传》《国语》就有把仁作为全德之名的苗头,但是孔子对仁作了关键性的提升,最终确立了仁作为全德之名的地位,从而创立了以仁为核心的儒学。(见白奚)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 孔子关于仁者爱人的对话,是对“仁,亲也”字源意义的一种重要推进——仁不仅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一种亲爱关系,更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普遍性的爱护、关切关系,即把别人当作跟自己一样的平等人格来作为尊重、爱护和关切的对象,这是《中庸》“仁者,人也”的一个思想来源。由于仁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仁作为德也就具有了普遍性。 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 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 孔子说仁,多从工夫上指点为仁之方,如克己复礼为仁、恭宽信敏惠等。上引两则材料特别重要,被后世称为道德法则的银律、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恕,是孔子认为可以终身行之的法则,也就是说它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遍性,是人人都可以遵从而且应当遵从的法则。仁作为一种德性、德行,首先表现为一种禁止的命令,即应当把别人作为跟自己一样的人格来尊重,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也不能把自己不愿意被他人施予的事物施加于别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则从自己有立、达的愿望,推出别人也有此愿望,进而去立人、达人。这两条法则都是从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人格出发,把仁提高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德性。由于仁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法则,人的所有道德行为都是出于此道德法则的行为,因此仁作为一种道德法则具有万德之本源的地位,这为朱子以“爱之理”训仁奠定了法则的基础。 中国古代以爱言仁的传统在二程那里发生了转向,这种转向以其理学体系的形成为契机。程颢说:“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二程集》,第424页)也就是说程颢认为自己体贴出来的天理不同于以往历史上所说的自然物理意义上的天理。程颢说:“天者理也。”(同上,第132页)以前被认为具有主宰作用的人格神的天,程颢认为只是理,而这个理也就是道。 《系辞》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又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又曰:“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亦形而下者也,而曰道者,惟此语截得上下最分明,元来只此是道,要在人默而识之也。(同上,第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