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本文试图回答:为什么到了1956年高级社阶段,当耕地等生产资料都被集体化时,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还属于私人所有,而1958年后在人民公社运动中就被基层转变为集体所有,并于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①(以下简称《人民公社六十条》)中得到了中央文件的确认。在这个过程中,仅仅是宅基地的名义所有权改为了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属于私人。与农村耕地等生产资料用地的集体化不同,宅基地名义所有权的集体化并没有给集体和国家带来直接的经济收入或者损失,也并没有影响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和控制,在当时并不是一个以经济为诱因的土地制度变革。但是从长期来看,宅基地名义所有权的集体化具有非常重要而长远的经济影响。 农村住房与宅基地是中国农民最重要的财富,但是与城市住房与住宅用地相比,其收益权和交易权受到了严格限制(刘守英,2015;Wu et al.,2018)。同为住宅用地,城市住宅用地配置中早就引入了市场机制。近年来城市土地市场地王频出,城市住宅用地价格屡创历史新高,城市居民也拥有相对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经营权等,住房已经成为城市居民家庭最重要的资产(杨赞等,2014)。同为农村用地,市场机制也早就在农用地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已经拥有耕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相对完整的交易权。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的数据,2013年底浙江省已经有超过40%的耕地使用权由市场机制进行配置。② 一些学者对中国宅基地的政策进行了梳理,非常准确地指出中国现行的宅基地制度建构于1962年的《人民公社六十条》,形成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根据社区成员身份无偿分配、一户一宅、无限期使用、严格禁止流转、缺乏退出机制等主要制度特征(高圣平、刘守英,2007;丁关良,2008;喻文莉、陈利根,2009;董新辉,2019)。然而,1962年的中央制度文本也并非无根之木,1958年的《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③(以下简称《简章》)中就已经提出了宅基地所有权集体化。正如孔祥智、刘同山(2013)所指出的,1956年之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针对的都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宅基地所有制并不属于改造的范围。更重要的,虽然这些研究指出了1962年宅基地被集体化的事实,但并没有回答为什么1962或者1958年,宅基地所有权要被集体化。 此外,如果仅仅将注意力集中于宅基地,也没有办法回答为什么当其他类型土地在1978年之后逐渐引入市场机制,并于1998年之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农房(含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从1990年之后反而被进一步限制了。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通过家庭承包制改革而逐渐赋予了农户稳定而有保障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比较完整的交易权;城市住宅与住宅用地,也逐渐引入了市场化因素,城市住房在1998年福利分房制度终结之后成为城市居民最重要的、可交易的家庭财产和资本;与此同时,为什么农房和宅基地的收益权和交易权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仅仅关注宅基地的制度变迁,而缺乏相关土地制度变迁的比较,难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逻辑。这些都是本文研究试图回答的问题。 本文余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述评;第三部分,聚焦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的理论基础,指出不论是马克思的经典理论还是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在有关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的相关论述及实践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都针对的是农用地、生产用地等;第四部分聚焦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的历史过程,分析随着生产资料改造的推进,宅基地为何也不得不进行名义所有权集体化改造;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与研究展望。 二、文献述评 自从North and Thomas(1991)提出制度变迁理论以来,有关制度变迁的理论得到了大量学者的关注。大体而言,从经济学视角看,制度变迁可以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Lin,1989)前者强调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推动制度变革,后者强调个人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推动的变革。 中国的农地制度变迁已经吸引了大量的学者关注。一些学者强调农地制度变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在中央已经给定的政策框架下,地方结合本地的约束条件和资源禀赋,做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龚启圣、周飞舟,1999;姚洋,2000)。但是这些研究没法解释为什么中央会进行土地制度政策框架的调整,很显然,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因此,一些学者强调农地制度变迁的强制性特征。然而,正如周其仁(1995a;1995b)所指出的,1978年之后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经济效率低下,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并伴随着高昂的体制运行费用。中央政府通过农地制度改革以满足经济发展和农产品增长的需要。地方农地制度创新的经验在中央认可之后具有了合法性,从而为农地制度变革在全国大范围推广提供了可能。这次农地制度变革是中央与地方互相作用的产物,既非单纯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非单纯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然而,农地制度变迁与宅基地制度变迁并不相似,早期的农地制度变迁是国家重工业化优先发展的产物,聚焦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而宅基地并非生产资料,一直到1956年农用地集体化之后,宅基地仍然属于私人所有。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土地制度第二次改革,市场机制重新被引入到城市住宅、城市用地和农用地资源配置中来(Ho et al.,2003),但是,农房(含其下宅基地)不仅没有引入市场化机制,在1990年之后,其市场交易范围反而受到了进一步限制(田传浩,2018)。 与农地制度变迁相比,学者们对宅基地制度变迁关注相对较少。通过梳理国家层面的宅基地相关制度与政策,学者们普遍认为,现行的宅基地制度框架构建于1962年的《人民公社六十条》(例如Tian and Fang,2018;陈小君、蒋省三,2010;高圣平、刘守英,2007;丁关良,2008)。但现有文献几乎都没有进一步追问,为什么1956年高级社阶段还属于私人财产的宅基地所有权到了1962年却被集体化了。可能很多学者都默认宅基地集体化是农业集体化的产物,然而,正如孔祥智、刘同山(2013)所指出的,1956年之前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仅仅关注的是“生产资料”类型的土地公有化,比如农用地的集体化,并没有将属于生活资料的宅基地也集体化。为什么到了1962年,属于生活资料的宅基地就被集体化了呢?值得注意的是,同为生活资料的农村住房仍然保持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