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避免贫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不懈追求。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然而,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非一帆风顺,在划定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方法、明确改革后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如何构建等方面仍面临一系列难题。为此,我国学者试图通过对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改革实践进行总结提炼,找寻适合我国发展特色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途径(张晓山,2015;苑鹏等,2015;张应良等,2017;郭晓鸣等,2019;高强,2019),但总体来看,目前的研究仍缺乏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把握(张红宇等,2020)。 从“多数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韩松,1993)的法学视角来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并非只出现在倡导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中世纪的欧洲国家出现了以亲缘或地缘关系建立的村落为基础,由农民共同开发土地资源形成的土地公有制度,并一度成为农村社会的主要产权形式(苑鹏等,2018;陈华彬,2018)。在日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被称为“入会权制度”,形成于15世纪,是“居住在村社内的农民以获取柴火、稻草、木料等生产生活资料为目的,对山林、农地、渔场和温泉等资产共同所有、支配的习惯上的产权制度”(中尾英俊,2009),也是“居住在该村落的农户按照村落相关章程享有的产权制度”(山下咏子,2011)。明治维新之后,日本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农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开始融入到社会中来。但由于受到自然环境因素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大多数小农户仍难以脱离村落拥有的自然资源独立开展农业生产活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但没有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而消亡,反而获得了日本《民法典》的认可,成为独立于日本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之外的第三种产权形式(三井昭二,1999)。同时,日本称之为“入会集团”的农民集体,作为由居住在一定区域内,独立、平等的农民通过章程或约定组建的团体组织,也获得了代表集体成员对抗第三方侵害的权利①。文献显示,明治维新初期,日本的农民集体占有约三分之二的农地所有权和绝大多数的林权、水利权和渔场权。1909年,日本集体林地面积达到228.4万公顷,占森林总面积的76.9%(村田為治,1931)。2000年,日本农村拥有10公顷以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还有12071家(農林水産省,2005)。 虽然日本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形成背景、特点和面临的问题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从物权角度来看,两者都是多数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产权制度。日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集体成员资格和明确农民集体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集体产权理论,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对加快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本文从法学分析视角出发,通过文献梳理和实地调研,围绕日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演进、基本特征和产权构成展开深入探讨,并对推进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二、日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演进 (一)江户时代(1603~1868年)中期,形成了日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雏形 公元757年,日本颁布的《养老律令》②规定“山川薮泽之利用,公私共之”,即除去分给农户必要的口粮田以外,山林原野、沼泽、河流等无主资源,大家都可以共同利用(阿部猛,2005)。镰仓时代(1185~1333年),农民依托水系和山林分布,以资源利用为目的,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自然形成了共同开发、管理自然资源,获取畜牧草料、木柴,开展狩猎、打鱼等经济活动和共同保护资产的村落自治体——“惣”(中尾英俊,2009),这是日本农村集体的最初形态。15世纪,日本开展了全国农地普查,对村落进行了划分,规定领主享有征税权,自然村采取“户缴村结”方式纳贡,村落内部联系日趋紧密。村民推选村长(名主)、村长助理(组头)和村民代表(百姓代)代理行使村落管理权。此时的村落不仅成为了领主进行统治的基层行政单位,也成为了农业生产单位和村民生产生活的共同体,开始拥有独立的社区团体属性,具体表现为三点。一是对外承担纳贡义务,对内分配成员额度。村民在共同利益的捆绑下,共同开发自然资源,共同管理土地和水源,共同分担对领主的缴税义务。二是参加诉讼。遇到村界、用水等争议时,村长及其指定代理人可以代表村落提起诉讼,村落具备了对抗第三方侵害的权利。三是村落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参与买卖、借贷、赠予等经济活动,并由村民共同承担相关债务(中田薫,1938)。江户时代末期,日本形成了天皇所有、将军所有、领主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四种地权形式,村民不仅拥有集体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获得允许后还能够获得将军和领主林场等地权的用益物权(中尾英俊,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