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政,面临着一项重大任务:如何在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支撑起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我国实施了以更大规模减税降费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通过为经济主体减轻税费负担来稳定经济增长,但也加剧了财政收支矛盾,财税体制改革由此受到高度关注。“十四五”时期,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视野看,完善预算制度、调整税制结构、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相关文献综述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们党对现代化认识和实践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对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突破。“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这一论断,既强调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构成,又明确了财政是保障和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这里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评价指标、财税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三个方面对相关文献予以综述。 (一)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 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以国家治理的整体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特征和基本规律,并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出发,将现代化的要求与国家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关于国家治理,韩振峰认为,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指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1]。陈金龙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的要求,带领全国人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2]。张慧君、景维民认为,治理强调空间、主体和联系三个要素,即在“空间上”强调一定领土范围之内(主权范围),在“主体上”强调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三个既紧密关联又相互独立的主体,在“联系上”强调以相互耦合为基础,进而形成的一种整体性的制度结构模式[3]。何增科认为,国家治理是治理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开展合作管理,在尊重和补偿合法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4]。 基于国家治理研究成果,学术界也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了研究。竹立家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在“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原则的基础上,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确立政府权力边界,明晰政府职能,使公共权力不缺位、错位和越位[5]。包心鉴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从传统式国家治理向现代式国家治理转变,即以制度的现代化为具体依托,以服务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为指向的国家治理[6]。郭强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制度现代化,其核心要素是法制化、民主化和网格化[7]。何增科认为,现代政治手段的运用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命题,手段的现代化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手段现代化是指治理的理念、模式、方式、技术、工具的现代化[4]。薛澜、李宇环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形成多元主体间的协同治理模式,并形成一整套治理的工具、制度的规则和执行的能力[8]。 (二)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评价指标研究 国际上关于国家治理评价指标的研究很多。丹尼尔·考夫曼和阿拉特·克拉伊等推出的治理指标,为学术界和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可,其设计的指标体系主要以有效制定和实施合理政策的能力,以及民众拥有的对政府选举、监督和更替的权利为基础[9]。皮埃尔·卡蓝默指出,治理指标的核心是“正当性”,要从五个方面构建:一是满足需求,二是共同价值观,三是公平,四是治理者的“正当性”,五是最小强制标准[10]。福山认为,“好的治理”包括四个评价标准,即权力持有人的程序性衡量,获得社会资源(如税收)的能力衡量,产出效率结果的输出衡量,政府权力灵活性的官僚自主性衡量[11]。 就我国的研究而言,已有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评价指标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五种:第一,两指标法。如何增科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评价要立足于国家能力和民主法治两个维度展开,前者是应对变化和处置管理的有效性,后者是公权力应用中的自我限制和约束,以确保维护私有产权和秩序规则[4]。第二、三指标法。如范逢春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评判标准是科学、民主和法治,在法治之外,还要强调治理的前瞻性(科学)和治理的规范性(民主)[12]。第三、四指标法。如许耀桐认为,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主化是基础,法治化是支撑,制度化是保障,多元化是表征[13];魏崇辉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是法治、民主、协商和高效[14];刘俊祥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科学化、民主化、公平化和法治化四个维度[15]。第四,五指标法。如徐勇认为,民主化是国家治理的理念,制度化是国家治理的规范,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的体制,协调化是国家治理的原则,高效化是国家治理的产出,这样就形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评价的五个主体指标[16];杨海坤指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评价标准应是坚持公平和效率为先导,并追求更多更好的产出为目标,即五个评价指标是公平(民主化)、效率(效率化)、更高的好产生(法治化、科学化和文明化)[17];姜明安从管理学的框架出发,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分析标准应从主体、客体、目标、方式和手段五个方面出发,分别对应着多元化、立体化、人本化、规范化和文明化的相关要求[18]。第五、六指标法。虞崇胜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评价标准确定为以民主化作为治理前提,以法治化作为治理原则,以公平化作为治理基础,以科学化作为治理规范,以制度化作为治理保障,以效能化作为治理目标[19];陈光中则基于社会文明的视角,将清廉、文明、民主、法治、公正和高效界定为国家治理的评价指标,这既是治理的要求也是社会的需要[20]。此外,还有十指标法、十二指标法等,这里不再一一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