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实现腐败治理的“纪法协同、一体推进”,是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制与资源系统的最大优势所在,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腐败治理取得决定性胜利的最大经验。立基于党的十八大后以优化腐败治理体制为中心、推进腐败治理效能最大化的伟大实践,中国全面启动了以创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为中心的国家权力结构改革。实现了国家监察权的独立化。与此同时,新型“纪检—监察”关系的建构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纪法关系的第二次伟大转型,纪法协同必将全面提升国家腐败治理能力。但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开始成为纪法协同效能化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及相关党内法规就“纪法协同”中的一系列关键要素的定位、功能设计,无法满足腐败治理效能的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与重视,本文拟就此展开理论探索。 一、腐败治理体系中纪法协同的概念 如何“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监察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探索的重中之重。习近平同志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监察体制改革须“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并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①。纪法协同就是该理念的法律实践产物,并有别于传统的“治党”“管党”单一视角,从监察职能效能化和依法从严治党的复合视角展现法治反腐的新型纪法关系——执政党以积极治理主义为导向,利用党纪规范与纪检机构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优势,通过合署办公机制支持监察机关推进监察职能效能化,同时依托监察体制的法治平台履行依法从严治党之使命,达到有效治理腐败与法治反腐的有序平衡,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协同学视角下纪法协同的内涵 “协同学(Synergetics)”是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以实验过程中所发现的协同现象为基础而提出的可运用于多种学科的综合性理论,其任务就是以反映复杂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合作关系,确定不同科学领域中系统自组织的规律②,此理论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能带来新思想和新启发。③哈肯指出,协同学是一门在普遍规律支配下的有序自组织集体行为的科学,那些与外界有着充分物质与能量交换的开放系统,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过程遵循着共同的规律,即在一定条件下,由于构成系统的大量相互差异子系统之间发生相互协同的作用,在临界点上产生质变,使系统从混乱无序状态过渡到一个新的有序状态。④协同理论的基本概念是“协同作用”,即“系统内部各要素或各子系统相互作用和有机整合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协同作用体现为系统内部各要素或子系统之间实现差异互补和协同合作,达到差异与协同的辩证统一”⑤。协同学对本主题的理论意义在于,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从依法从严治党与法治反腐有机联系的系统性角度,看待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对腐败治理系统的动态性、多样性和综合性要有清楚的认知。纪法协同属于腐败治理系统内“纪检—监察”跨子系统的职能协作,包括目标、观念、规范以及运行的协同,并不局限于规范层面的“纪法衔接”,其内涵之复杂也远超“法法衔接”之子系统内的制度衔接与疏通。 1.纪、法规范系统在差异基础上的协作 “纪法分开”,“两把尺子、两种语言”是显示党纪规范系统与监察法律系统差异的标志式语言,并因此成就纪检与监察四方面差异,即异权、异(职)能、异标(准)、异靶。所谓“异权”,是指纪检权属党内权力,由政党基于确保组织纯洁性需要而对党员实施;监察权属国家权力,对象是公职人员,两者虽均属公权力但属性差异巨大。所谓“异能”,是指两者的职能不同,党纪规范是纪检机关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等纪检职能的规范依据;监察法律则是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等监察权限的法律依据。前者属于政党对党员群体的内部控制,更具灵活性;而后者则属于国家法律对公职人员的外部控制,具有稳定性。在行政伦理学看来。承认外部政治控制对于确保负责的行政行为是不充分的,有必要实施内部控制。所谓“异标”,是指对腐败容忍度及标准的不同,“党纪严于国法”,凸显党员干部区别于普通公职人员的政治责任,促使其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履行职责。所谓“异靶”,是指在权能差异前提下规范目的的不同,党纪目标着重于预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监察法侧重于法律追责(惩罚),并开始向惩预并重转型,“纪在法前”一前一后遏制腐败现象。⑥纪法协同并非消除两者差异的融合,而是以差异为前提的相互协作,从而实现优势互补。 2.以共同适用对象与奋斗目标为纽带的职能协作 “党的纪律与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式,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统一体,具有规范效力上的‘形式’与‘实质’辩证统一的特征。”⑦党纪规范与国家法律有着必须协同的衔接点,即共同实现腐败治理效能化和依法从严治党的目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员队伍是我国公职人员的主体,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⑧,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不等于没有“重点”,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抓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从十九大报告在“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环节中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阐述可见⑨,是执政党积极推动政党与国家腐败治理的效能化与法治化,并将行之有效的党纪措施法律化,“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通过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依法从严治党。可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⑩纪、法在适用对象和奋斗目标上有着高度的共通性和同步性,构成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互为优化职能协作的实践动力:(1)监督职责的重叠性。监督是纪检与监察的共同第一职能,两者在履职监督、用权监督、廉洁监督及操守监督的对象、内容上高度重合,这些职能效能化是纪法协同的核心。(2)调查机制的贯通性。纪检监察程序高度贴合,纪检的线索发现与监察的调查启动可在同一程序框架协同,一个程序实现两个规范目的,大为优化纪检监察的效能。(3)处置结果的衔接性。违纪通过纪法协同途径衔接了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形成对党员干部一贯式问责机制。纪法协同既有程序层面的同步以提高监察效率,也有实体层面的互相补充以避免监督机制的结构性失灵;同时还有规范体系的静态衔接和职能履行的动态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