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影像的思考,通常只有在进入影像时代才会发生。没有影像的时代,即使有所谓关于影像的思考,那也是捕风捉影。因此,本文给自己确立的问题,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伪问题。然而,前影像时代关于影像的思考尽管有些隔靴搔痒,但也有可能因为它的朴素性而离题不远。在没有冗余信息干扰的情况下,一种质朴的思考有可能切中事物的本质。《庄子·齐物论》中记载的“罔两问景”的寓言,就跟今天关于影像的本体的思考有关,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一、模仿与依附 “罔两问景”位于《齐物论》篇末,上承瞿鹊子与长梧子的问答,下接“庄周梦蝶”作为结尾。原文如下: 罔两问景曰:“曩子行,今子止;曩子坐,今子起。何其无特操与?”景曰:“吾有待而然者邪?吾所待又有待而然者邪?吾待蛇蚹蜩翼邪?恶识所以然?恶识所以不然?” 根据通行的解释,这里的“景”指的是影子,“罔两”指的是影子的影子(简称重影)。大意是:重影问影子说:“你刚才还在行走,现在又停了下来;你刚才还在坐着,现在又站了起来。你怎么能这样没有自己独立的操守呢?”影子回答说:“我是有所依附才是这样的吗?我所依附的东西又有所依附才是这样的吗?我依附蛇蜕的皮、蝉蜕的翅吗?我怎么知道因为什么缘故而是这样的呢?我怎么知道因为什么缘故而又不是这样的呢?” 联系上下文来看,这里讨论的是生与死、是与非、觉与梦、形与影等等相互依附又互相区分的事物、现象或判断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就“罔两问景”这个寓言来说,它讨论的是形与影的关系问题。这里所说的形,用的是它最朴素的意思,指的是物的形状、外表或者轮廓。形与物密不可分,破坏了形也就破坏了物。在这种意义上,形可以等同于物。影与形不同,尽管它与形不可分离,就像在“形影不离”这个词语中的情形那样,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称的。形的变化可以引起影的变化,但是影的变化不能引起形的变化。 在“罔两问景”这个寓言中,由于是重影与影子之间的对话,尽管对话涉及的是形与影的问题,但是重影与影子之间的关系也值得追问。因此,与生与死、是与非、觉与梦之类的二分不同,“罔两问景”涉及形、影、重影之间的三重关系。当然,我们也可以把重影视为影,这样形、影、重影之间的三重关系,就还原成了形与影之间的二重关系。不过,对于我们思考影像本体来说,形、影、重影构成的三重关系比形、影构成的二重关系更有启示。 在柏拉图(Plato)哲学中,也有类似的三重关系。柏拉图认为,理念是真实的,现实是理念的影子,艺术又是现实的影子。他以床为例,认为存在三种床:“第一种是在自然中本有的,我想无妨说是神制造的,因为没有旁人能制造它;第二种是木匠制造的;第三种是画家制造的。”[1]由此可见,在柏拉图哲学中也存在类似的形、影、重影构成的三重关系。不过,由于后来的哲学家并没有严肃对待柏拉图意义上的理念,因此形、影、重影构成的三重关系也就缩减成了形与影构成的二重关系。 先抛开重影的问题,就形与影的关系来看,庄子与柏拉图的侧重非常不同。柏拉图侧重的是模仿,模仿与被模仿之间的关系是相似,尤其是形状上的相似。在“罔两问景”的寓言中,庄子没有谈及模仿,也不关心相似。庄子关心的是依附问题。影没有自己的主动权,依附于形而存在。在模仿关系中,柏拉图特别强调影的欺骗性,批评它会扰乱健全的理智。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说:“同一件东西插在水里看起来是弯的,从水里抽出来看起来是直的;凸的有时看成凹的,由于颜色对于视官所生的错觉。很显然的,这种错觉在我们的心里常造成很大的混乱。使用远近光影的图画就利用人心的这个弱点,来产生它的魔力,幻术之类玩艺也是如此。”[2] 在依附关系中,影与形的相似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欺骗性就没有被凸显出来,也没有成为庄子批评的主题。相似性不是某物A依附某物B的充分和必要条件。一对双胞胎兄弟可能非常相似,但他们之间有可能没有依附关系。雨依附云,但它们之间可以毫不相似。当然,形与影之间也存在相似关系。庄子没有强调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一方面有可能因为这种关系比较浅显,众人皆知;另一方面有可能因为这种关系不是必要条件,依附比相似能够更好地刻画形与影之间的关系。 通过简单的对照,我们可以看到在前影像时代东西方思想家关于影像思考的不同。柏拉图重视相似关系,庄子重视依附关系。但是,无论在哪种关系中,他们都认识到影既不同于形,又与形紧密相关。在柏拉图那里,抛开理念不说,形影之间更多表现为一种平行关系,如同木匠的床与画家的床之间的关系那样。画家的床是影,木匠的床是形。尽管画家的床依赖木匠的床,但是它们之间的依附关系不如“罔两问景”寓言中的形影关系那么紧密。在庄子寓言中,影离不开形,形的变化会引起影的变化。在柏拉图的模仿关系中,画家的床一旦完成之后,就可以脱离木匠的床而独立存在;而且,木匠的床的变化,并不会导致画家的床的变化。因此,将画家的床视为木匠的床的影子,只是一种比喻的说法,画家的床并不是木匠的床的影子。在刻画影像的本体论特征上,绘画远不如影子那么准确。 二、在场与缺席 随着摄影术的发明,绘画与影像之间的差别被凸显出来了。在《摄影影像的本体论》(Ontology of Photographic Image)一文中,巴赞(Andre Bazin)揭示了影像的独特特征,即影像既在场又不在场。说影像在场,意思是影像就像我们透过玻璃镜片看见的对象,它是真实存在的,因此影像可以在法庭上作证。但是,同样逼真的绘画则不具有这种特征,绘画不能在法庭上作证。巴赞对摄影与绘画的本体论区分有非常明确的意识,他说:“从巴洛克风格的绘画过渡到照相术,这里最本质的现象并不是单纯的物质的完善(摄影在模仿色彩方面还远不及绘画),而是心理因素:它完全满足了我们把人排除在外而单靠机械复制来制造幻象的欲望。问题的解决不在于结果,而在于生成方式。”[3]我们在照片上看见某物,就像透过玻璃看见某物。瓦尔顿(Kendall Walton)将影像的这种特征称之为“看透”(Seeing-through)。[4]照片仿佛像玻璃一样是透明的,我们是透过照片看见照片上的对象,因此我们在照片上看见的对象就像看见真实对象一样。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说影像有一种在场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