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进一步阐释了新发展理念。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新发展理念,是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核心的新发展理念创新性地回答了我国发展所要回应和解决的系列问题,是新时代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矛盾的重要抓手。事实上,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尽管我们在改革开放中成功地解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但也出现了发展过程中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承载压力加大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一定意义上,由于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污染的负外部性和经济主体机会主义的存在,单纯依赖市场机制是无法根本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的,这就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在微观、中观、宏观领域的环境规制。而在环境规制中,绿色税收政策是环境规制不可或缺的部分。但与传统的绿色税收政策以及绿色税收体系不同的是,绿色发展理念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保证税收基本功能的基础上,还需实现其绿色发展的功能,即在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共生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是由“五大发展理念”的系统性、有机性和整体性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体系以适应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是完善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厘清的一个重理论与实践问题。 早在1932年,西方福利经济学代表性学者庇古就提出了“绿色税收”的概念,但这一思想在其后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各国政府才开始重视环境保护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人类环境宣言》的发布,使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绿色税制改革浪潮,构建了包含资源税、汽油税、垃圾税、噪音税、水污染税、碳排放税等税种的税收体系。20世纪80年代后,由前述税制构成的税收体系被称之为“绿色税收”体系。但从已有研究来看,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大多是基于“环境税”展开的。按照《国际税收词汇》,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一方面意指对污染行业及使用污染物征税;另一方面是指对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1]我国学者饶立新认为,绿色税收“不仅要研究如何利用税收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以及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且从环境、经济、社会三维发展角度,研究税收如何在发挥其保护环境作用的同时,减少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干预,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及税制本身‘绿化’问题。”[2]赵红旗则认为,绿色税收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国家凭借税收法律规定,一方面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不进行绿色生产与消费的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地征收的一种税及罚款;另一方面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进行绿色产生和消费的单位与个人实行的税收优惠及奖励政策。”[3] 随着绿色税收政策的实施所带来的环境保护效应的彰显,学界的研究视阈开始转向绿色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方面。伊塔亚(Itaya)的分析指出,在存在均衡路径不确切的情况下,环境税收的实施和增加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长期的正向推动效应,若引入政府公共支出来降低环境污染物的排放,会使该长期推动效应削弱,甚至不显著。[4]在奥奇尼科夫(Ovchinnikov)看来,绿色税收政策能够对企业的生产行为产生影响,企业对税收的反应是非单调的,一定的税收能够促进企业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当税率过高时作用则相反。[5]童锦治则认为,环境税税收减免政策不仅没有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而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6]王军和李萍的实证研究则表明,狭义和广义绿色税收政策均存在经济增长数量的抑制效应,环境分权会弱化此不利影响,但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狭义和广义绿色税收政策对经济增长质量分别会产生促进和抑制作用,而环境分权则进一步加强两极分化。甚至节能减排政策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后,绿色税收政策对经济增长质量的促进效应开始显现,且对经济增长数量的抑制作用得到了加强。[7] 从已有文献来看,学界对绿色税收的研究,要么是基于单一税种的设计、将绿色税收等同于“环境税”,更多强调其环境保护或者生态保护功能而忽略了其与经济发展的协调;要么考量到不同税制的强度对经济增长数量和质量的影响,但忽略了彼此间的协调效应,即忽略了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和综合平衡效应。更为重要的是,绿色发展理念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范畴,而是五大发展理念这一有机整体的构成部分,其目标并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而是要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总体目标中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进而解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建设美丽中国。因此,讨论绿色税收,必须将其置于绿色发展理念的逻辑定位与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中加以研究,才能更好地指导“美丽中国”建设。 二、绿色发展理念的定位与绿色税收体系改革取向 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中,习近平指出,“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新机遇和新矛盾新挑战,谋划‘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确立新的发展理念,用新的发展理念引领发展行动……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发展理念搞对了,目标任务就好定了,政策举措也就跟着好定了。”“五大发展理念是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具有内在联系的集合体,要统一贯彻,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相互替代”。[8-9]也即是说,“五大发展理念”在逻辑结构上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关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融合发展的重要指导。因此,仅就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来说,必须在“五大发展理念”的整体逻辑中加以把握,而不是脱离“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理念单向度地推进绿色发展。更为具体的是,绿色发展理念,绝不仅仅是环境或生态的保护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