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首要任务是“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这一重要论断既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指明了前进方向,又向学术界提出了一些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深刻内涵是什么?为什么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的今天还要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又如何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这里从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开放历程、新形势下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如何有侧重有选择地实施全面开放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我国对外开放的历程:从区域开放到全面开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采取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渐进开放策略,从兴办深圳等经济特区,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再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等,逐步实现从开启区域开放至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再到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本文借鉴余稳策[1]的划分方法,以三大重要历史事件为节点,将其分为三大阶段。 (一)全方位区域开放格局形成阶段(1978-2001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此后20多年,我国对外开放主要集中在地域上的扩大,从20世纪80年代的沿海城市开放,到90年代的沿江沿边和内陆中心城市开放,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区域开放格局。与此同时,在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建设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也进行了初步探索。 1.形成沿海开放经济带 一方面,初步形成沿海开放经济带。1980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兴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允许其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使其成为对外开放的“试验田”。1984年5月,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扩大其地方权限并给予其外商投资者若干优惠。1985年2月,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1988年3月,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将包括杭州、南京、沈阳3个省会城市在内的140个市县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区;同年4月,建立海南经济特区,将海南打造成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1990年4月,进一步开发开放上海浦东,在该地区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某些经济特区的政策。至此,初步形成了由点及面的沿海开放经济带。另一方面,初步构建以“外资三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1979年7月、1986年4月和198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形成沿江沿边和内陆中心城市开放格局 1992年1-2月,邓小平同志发表了南方谈话,我国对外开放随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方面,继续推进地域扩大方面的对外开放。1992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岳阳、武汉等5个长江沿岸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4个边境和沿海省会城市,太原、合肥、南昌等11个内陆省会城市,以及二连浩特等一些内陆边境城市。2000年,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对外开放再次扩大至广大西部地区。至此,一个从沿海到沿江沿边、再到内陆中西部地区的全方位区域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另一方面,初步推进市场准入方面的对外开放。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至少进行过11次市场准入和其他方面的开放,对外开放水平加速提高。如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的总体关税水平从1992年的43.2%降至2001年的15.3%,10年间削减幅度高达64.6%。 (二)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形成阶段(2001-2012年) 2001年12月,加入WTO是我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里程碑,我国对外开放随之迈入历史新阶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此后,我国对外开放由地域上的全方位开放阶段,转入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新阶段。 1.全面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 加入WTO以后,我国逐步开放了包括金融、电信、建筑、法律、旅游、物流等在内的众多服务领域,服务业市场逐步实现了全面开放。以金融业为例,我国逐步兑现加入WTO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放作出的承诺[2]。银行业方面,2003年,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对象扩至中资企业。2006年,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全部取消,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2007年,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国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成为法人银行。证券业方面,2002年开始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试点,2003年7月正式引入QFII制度。2011年12月,开始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试点。保险业方面,2004年,我国保险业结束加入WTO过渡期,率先在金融领域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截至2004年底,有14个国家和地区的37家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 2.全面拓展对外开放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