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模式是指在特定历史时期农村土地制度的作用下所形成的土地产权关系、经营规模及经营方式的总和。土地经营模式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农民、土地、国家关系的具体态势。作为国家制度和时代的产物,土地经营模式一方面深受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思想观念、国家建设目标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其一经形成也会给农村生产与生活带来深刻变革,从而形塑着农村社会的治理生态。中国土地经营模式经历了租佃、土改、集体化、家庭联产承包等数次变迁,并形成了特定的土地经营模式。而不同的土地经营模式孕生了不同的农民、农村与国家的关系,并形成了与之相匹配的农村治理方式。从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与农村治理的内在关联视角分析和探讨农村治理的逻辑,有助于理解土地延包和承包地“三权”分置后农村治理生态所发生的微妙变化,进一步探索农村治理现代化转型的路径。 一、传统租佃模式:农民依附与权威自治 土地是传统农民唯一的生活来源。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以占有土地数量划分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和农民租种地主土地并受其剥削构成了封建社会的基石。地主阶级因掌握着农村社会最重要的土地资源而成为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占人口多数的农民则依靠租种地主土地勉强维持生计。这种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使土地分割成一个个小块,形成了细碎化的土地格局。农民的命运与这些小块土地捆绑在一起,并塑造出了自身分散、保守的阶级特性,正如马克思所说,农民如同“一口袋马铃薯”。如何整合这“一口袋马铃薯”,使其安于被统治地位,以维持农村社会的秩序,便作为一道难题摆在了统治者面前。若由封建政权直接管理农村,将权力渗透至农村,虽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全面控制,但必将付出高昂的管理成本,这是封建政权无力负担的,也因此给传统农村保留了足够的自治空间。而更为重要的是传统的土地租佃模式提供了实现农村“自治”的基础性条件。当然,这里的“自治”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自治,它不是指农民作为平等主体进行的自我管理,而是在农民基于土地形成的依附关系中由被依附的农村权威进行的农村治理。 1.农民依附关系的确立 封建土地私有制决定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各自在土地上的地位,这也正是这两个阶级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农民迫于生计租种小块土地,常年在这块土地上劳作,与土地、土地的所有者地主建立了强依附关系,“土地支配着农民,农民只是土地的附属物”[1]。这种依附一方面表现为资源依附,即农民的一切生活所需都依靠土地的产出,土地是无可替代的,离开土地,农民便不能活,土地是他们唯一关注的事情。另一方面表现为权威依附,即对地主的依靠,寻求权威对生产生活安全的保障。分散的小块土地的生产经营使农民很难形成作为一个阶级的合力,无法得到本阶级的庇护,只能向外寻找安全感。与此同时,小块土地塑造了传统农民的性格,说“人们的土地就是他们人格整体的一部分,并不是什么夸张”[2]。因为在小块土地上,农民生于斯长于斯,依靠世代累积的经验便能应对生活中的细小问题,不需要与外界过多交换就可维持生活,而且他们对于长期生活于其中的熟人社会更有信任感,依据熟人社会的亲疏远近形成了他们的“差序格局”,这种带有较强亲缘性与地域性的社会关系网络进一步强化了农民保守、内向的特性。此外,由于拥有的资源少使农民的能力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诸如农田灌溉、矛盾纠纷等大问题,形成了他们消极避祸,以忍让妥协换取安稳生活的不出头、不惹是生非的生活逻辑和软弱性格。一定意义上讲,农民保守、内向、软弱的性格特征助推了其对权威的依赖,在“皇权不下县”、中央权威遥不可及的情况下,传统的农村权威便成了唯一的依靠,这种依附关系构成了土地租佃模式下农村权威自治的条件,也使传统农村维持了长期的稳定秩序。 2.权威形成与权威自治 在传统农村,占有土地是获得权力的必要条件,农村权威必然是在经济资源上具有优势的人,是土地的所有者,拥有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3]。按照马克斯·韦伯的权威理论,权威由于来源不同可分为基于传统习俗、信仰获得权威地位的传统型权威,基于个人魅力赢得支持的魅力型权威和基于法律被遵从的法理权威。传统的农村权威属于韦伯所说的传统型权威,习俗、惯例是其治理农村的主要手段。这些农村权威既有治理农村的资格和资源,也有治理的意愿,借助治理身份,他们成为农村利益的集中代表及连接国家与农民的重要纽带。国家通过农村权威得以实现对农村的整合和控制,巩固了统治的基础;作为交换,国家则承认其治理农村的“合法性”,而成为农村权威强大的后盾,并以“看得见的手”不断推进权威阶层的壮大。农村权威倚重国家力量及对其治理地位的认可,自主地治理农村,不断扩大影响力,为其赢得更多的社会荣誉或经济利益。 传统农村权威自治是在国家与农民间沟通、联结并创造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平衡,不意味着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完全隔绝。这种自治形式下,农村权威要有能力应对国家下达的如赋税、徭役等任务,确保国家权力的效力,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分歧和冲突。但是,当赋税和徭役等负担过重、难以承受时,一些农村权威也会扮演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的调和者,代表农民进行谈判、抗争,不过这种抗争一般“并不对中央政府造成严重威胁”[4]。同时,作为地缘与血缘关系网络中的领袖,农村权威依据农民围绕土地长期聚居衍生出的一套如费孝通所说的依据“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5]、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礼治”对社会进行控制。而这种“礼治”与小农经济相适应,在小块土地所划定的封闭的生产生活场域内形成一个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中,若有悖于“礼”则会受到道义的谴责从而将忠、孝、义等传统伦理精神与农村秩序相联结起来,使农民接受和遵从,形成服从惯习。农村权威一方面依靠个人影响力凝聚村庄力量,组织村庄集体活动,管理村庄各项事务,另一方面担当着“礼”的推行者和仲裁者,对各种纠纷、悖礼行为进行公正“裁决”,维持“礼”高于一切的核心地位,在传统“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中这也是对中央集权地位的维护。因此基于传统土地租佃模式的权威自治隐含着农民对农村权威、农村权威对国家的双重依附,只不过前者是显性依附,后者是隐性依附,最终将农村权威推向治理前台,农民却在这种“自治”下集体失声,没有任何主张权利的资格和机会,土地所确立的阶级关系使农民仅仅能作为自治的客体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