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改革是过去二三十年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主题之一,人们对此议论纷纷,也对研究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求我们从各个角度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制度:制度是规范人与人利益关系的一套规则 制度是强制执行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鲁滨逊漂流到荒岛,一个人的时候,发生的一切都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用多少时间去觅食,用多少时间建造逃生的小船,如何抵御风雨等等。“星期五”出现后有了两个人,就有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时就要有规范人们利益关系的制度了:产品如何分配,财富归谁所有,谁干什么活儿,谁听谁的等等。所有权关系是这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而与各种利益相关的那些产权关系是制度要规范的主要内容。 正式的制度是要成文的,也就是要在事后发生利益纠纷时有案可查。两个人之间办一件事的协议,就是一种制度。协议条款越写越多,说明在实践中发现要规范的事情越来越多。协议、合同中的一些常见的条款最后变成公共的制度,大家写一句“按相关法律”办事,就可以省去许多笔墨。同时,正式的制度是要强制执行的,其意义在于如果有人不按规范办事,是要受到惩罚的,要为此支付成本。就是说,制度不仅是写在纸上的一些条款,而且要有一套组织加以贯彻,要有可信的惩罚机制。有立法而无司法,甚或是没有有效的司法,不构成真正的制度。 有正式的制度,相应地也就会有所谓“非正式”的制度,指的是一些不成文的、没有强制执行的“社会行为准则”。但这些行为准则与一般的所谓“道德”的差别在于,它们也会有惩罚作为后盾。比如,在一个“熟人”市场中,一个人骗了别人,以后大家都不与他做生意,他就没了市场,收入下降。只有这时,不能骗人才构成这一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在历史上的很多场合,社会的确是靠这种非正式制度维系的。但是在一个流动性越来越大、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是与“生人”打交道的场合,正式的制度(包括信用记录制度)就成为必需。 二、制度的逻辑:人之初,性本恶 经济学的一个前提假设(公理性假设)是:人之初,性本恶。人不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且是机会主义的,一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做出坑蒙拐骗、贪污苟且的事情。制度的作用就是尽可能明确地界定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边界(产权),规范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地减少一些人损害另一些人利益的事情。这样,每个人都在明确的边界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实现了最大化。 好的制度扬善惩恶,那么它的基本前提就要假定存在“坏人”。不一定假定大家都是坏人,但是只要有一个坏人存在,就要有制度存在,否则这个坏人做了坏事不能受到惩罚,下一个人就会学着也去做坏事,结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世风日下,道德沦丧,好人也变成了坏人。 以前苏联版本的政治经济学,假定实行公有制计划经济,大家就都以全民利益为目标而努力工作,大公而无私,并且按此逻辑设计了制度,结果是人们越来越懒,产品质量越来越差,经济越来越没有活力,贪污腐败越来越严重,最后走向灭亡。制度的逻辑错了,一错到底。 其他学问(比如伦理学、人类学和宗教学)可以假定“人之初,性本善”,可以假定人能被教化,可以都是好人;经济学则不同,必须假定坏人的存在。在一个每个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人们的利益会有重叠、每个人的行为会有许多外部性的世界里,必须有制度来防止一些人的正当利益被别人损害。假定存在坏人,是为了保护好人。 三、制度的成本:有效的制度是在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制度 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包括要花费时间了解交易对方的信息,要承担交易损失的风险。在一般意义上,这是人与人打交道时所要花费的成本,经济学称为交易成本。任何制度的形成与执行都有成本,它是社会总交易成本的一种。起草和制定一种制度要花费许多人的时间,而执行这一制度,也就是使它成为可信的、真正有约束力的制度,要有司法体系,要有监督与检查,要有警察和监狱,这些都要费时费力。打官司要支付律师费,原告方要花费很多的时间与精力,都是这种制度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 制度成本太高往往会导致制度无法实施,甚至导致一种制度流于形式,构不成可信的、有效的制度。这种情况出现时,就应该想到,也许是制度本身的某些环节上存在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如果腐败的人太多,导致所谓的“法不责众”,就应该思考为什么腐败这么容易发生,监管这么难。腐败的定义是以公权谋私利。如果公权和公钱太多,腐败自然容易发生,而且一定是因为要被监管的人太多而监管成本太高,导致查也查不过来,抓也抓不彻底。这时就应该思考,是不是问题的根本在于公权和公钱太多。不从根本制度着手,只是抓监督与检查,结果是制度成本太高,仍然无法有效抑制腐败。好的制度不仅体现公平正义,还要便于实施,有效可信。私有制的一个优势在于承认私人利益,让私人拥有产权与承担风险,自己“看着”自己的东西,不必动用公权防止贪污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