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J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6522(2019)04-0061-11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让-保罗·萨特逐渐成为法国的文坛领袖。文学创作也由表现精英意识转为贴近大众,其突出特征就是文学书写与大众传播媒介技术的融合。20世纪40年代后期的法国被称为“电影剧本的时代”,[1]131萨特领风气之先,成为那个时代最早“触电”的作家之一。 1943年,萨特创作第一部电影剧本《木已成舟》(The Chips are Down)(又译作《大局已定》《决心已下》),并于1947年拍成同名电影。此后,他的电影剧本创作与改编持续了20多年。这20年间,他创作与改编过十余部电影剧本,有十部剧本被拍摄成电影。[2]他还当过法国《银幕》杂志编辑,发表了大量的电影评论,并花了四年时间研究巴黎的电影俱乐部文化。[3]41萨特不仅重视电影,而且积极探讨电影与文学的关联,并以跨界的方式在文学创作中积极尝试电影艺术的理念与方法。电影对于萨特文学实践的重要性,诚如西蒙娜·德·波伏瓦所言:“有一种表达方式萨特几乎把它置于与文学同样高的地位,这就是电影。”[4]31 萨特并没有写过系统的电影理论专著,严格地说,他似乎并不能算电影理论家。然而这个经常在电影“这块地盘上插下一脚”的作家,[5]289他关于电影的探索实践,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建树颇丰。作为作家的萨特在电影方面的尝试有开创之功,其互补式的研究不断启发后人关于电影与文学关系的思考。他的《想象心理学》一书不仅为法国著名电影理论家安德烈·巴赞“营造的电影理论大厦投放了最后一块基石”,[1]50而且后来的“作家电影”和“左岸派”电影,包括玛格丽特·杜拉斯、阿兰·罗伯-格里耶等人的电影文学主张,甚至德勒兹和布尔迪厄视觉图像理论,都可以在萨特这里找到思想资源。 本文以萨特的哲学思想为基础,结合萨特的电影剧本创作与电影评论,将散见于他各个理论时期关于影像理论的纲领性意见汇总,梳理出他思考电影的一条基本线索。 萨特的电影理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30年代是第一个阶段,可称为现象学的心理学时期。他从电影最基本的视觉元素——影像入手,分析了影像在意识结构中显现的过程与特点。40年代是第二个阶段,属于存在主义的电影理论时期。他将影像理论拓展到整个造型艺术,确立了想象在图像与造型艺术生产过程中的功能与作用,进而说明艺术的历史、功能与存在方式。第三个阶段主要是在4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可称为马克思主义电影理论时期。从1947年的《什么是文学?》到1960年的《辩证理性批判》,萨特从社会学的角度,结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与阶级分析理论,阐释影像生产与传播过程中的产业化与社会化特点,形成了关于电影艺术的大众传播理论。 一、影像并非一个物,而是属于某种事物的意识 在第一个阶段,萨特于1936年出版了与电影理论相关的一部专著《影像论》,①他用现象学的方法界定了影像的概念。1940年,他又出版了另一部确立文学和造型艺术基本原则的重要专著《想象心理学》,②此书以艺术作品中的意象为研究主题,将艺术与影像本体联系起来,论述了想象心理学在艺术(或审美)活动中的体现。 萨特关于影像研究的逻辑起点来源于现象学,尤其是借助了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他在考察意向的结构时,发现意识的投向活动表现为本质上相互区别的两种形式,要么是意识将其对象确定为存在的、现实的(知觉),要么是确定为缺席的、非现实的(想象)。影像就是意识以想象方式的存在。在《影像论》中,他分析和批判了欧洲近现代一些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关于影像的论述,指出其影像概念中表现的经验论和实在论倾向,并不能说明真正影像的特点。萨特远离传统的影像-物的思路,建立了影像-心理的观念,他创造的“想象物”(imaginaries)一词,“就是为了避免使用已被感觉主义与实证主义弄得混乱不堪的意象(image)这个旧词”。[6]73 在他看来,所谓影像就是“某种典型的认识。影像是一种行动,而并非一个物,影像是属于某种事物的意识”。[7]132它作为一种意识存在,以其形状、颜色、位置等向我显现,这种显现就是影像。意识以知觉和想象两种方式存在,影像与知觉具有本质的区别,却与想象有着密切关系。因为知觉是外在的、客观的认知,而影像则是内在的、主观的感受,它与想象即自由意识有着天然的同一性。“因为当有意识的思想进行想象活动时,想象力便摆脱现实事物的限制而寻求某些现实中没有的或不存在的东西。”[8]177 萨特的影像概念呈现两大特点:心理性和象征性。 所谓心理性,是指影像即主观的心理状态。萨特认为,如果影像只属于静止不动性的内容,它就不能和综合的必然性协调一致;如果影像本身就是综合,而并非要素,那么它不可能和意识流相符合。如此,“影像恰恰是在感觉素材之间,它不能算是客观的东西。影像,就是主观性”。[7]83 影像既然作为一种意识的状态,属于某物的意识,虽然不能等同于思维,但它在思维活动中发生作用。影像以自我显露的方式存在。这种自我显露的心理现象并不像独立于意识有意指向的对象一样,但是它在本质上却与并不存在的客体对象的位置相同。影像作为一种确实的心理实在,既不能够归结为一种可感觉的内容,也不可能建立在一种可感觉内容的基础上。“影像论的全部理论应当满足两项要求:它应当分析精神在其影像和其知觉之间起作用的自发的区别,它应当说明影像在思维的活动中所起的作用。”[7]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