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收体系不科学,就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而言,也存在着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税制设置不合理;计税依据缺乏科学性;农业税收占农业国民收入比重偏低,且税负不均;严重阻碍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应尽快改革农业税制,主要是将农业税收从单一税制改为复税制,实行土地使用税、农业产品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收入调节税和统一征收农业产品税附加。 【关键词】农业税制 缺陷 改革 现行的农业税收,实际上由两个税种组成,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通行的“农业四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说法实际上是不科学的。耕地占用税虽然是以农业付出土地的代价作为基础,但不论从其纳税人的角度还是从其本质内容来说,都与农业生产经营没有联系,显然耕地占用税不应属于农业税收的范畴。而契税仅与房产产权变动相关,更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也不属于农业税收范畴。因此,我们考虑农业税制,可以抛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仅可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分析。 一、现行农业税制的缺陷 我国农业税制是在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大背景下构建起来的,几十年来在稳定农民经济负担,调动全国农民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自1978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农村经济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变化,这种旧体制下的税收制度已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及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更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相悖。现行农业税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农业税制设置不合理,未能充分发挥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作用。 现行农业税制把农税税种分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两大类,这样设置税种极不合理。严格来讲,所谓农业,可以将其定义为利用土地资源和动植物的生活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社会生产部门。因而,一切利用土地资源,通过人工培育动植物以取得农产品的活动,都是农业活动,通过农业活动取得的产品都是农产品,而不应再将其分为农产品和农业特产品。实际上,同一块土地既可种植粮食作物,又可种植经济作物,在一些地区甚至还可出产农业特产。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引入,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就更为频繁。将农税分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两个税种,实际上是无视同一块土地能生长不同作物的事实,也无视了农村种植结构调整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把这种税种付诸于农村实践,必然会与农村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发生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现行税制在将农业人为地分为两块的同时,却没有覆盖全部农业,农业特产税只征国家批准开征的品种,而其余的农业特产品并未计入征收范围,固而税负畸轻畸重,农业税收的调节功能严重扭曲。 (二)计税产量与农业实际产量严重脱节,而且计税土地与实际耕地面积不符,甚至出现“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怪现象。 由于我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据常年产量计算税额,而常年产量评定时就低于实际产量,评定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不变,这样,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各种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水利灌溉条件的日益改善,常年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距越拉越大。就全国范围来说,1989年常年产量占实际产量的比例为32.9%,1992年下降到30%。也就是说, 常年产量占实际产量的比例已不足1/3,而且两者的差距继续呈扩大趋势。此外, 计税土地与实际耕地面积不符。我国的计税土地是50年代末“查亩定产”时确定的,30多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乡镇企业、农民建房的急剧膨胀,耕地日益缩减,而减少耕地的农业税大都没有相应核减,多数仍然挂在帐上。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还有一部分新开垦的耕地又没有核交农业税的任务,这样农业税不变实际耕地却一增一减,出现了“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奇怪现象。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而且加重了一部分“无地纳税”的基层核算单位和农户的经济负担,从而加剧了农业税负的不公。 (三)农业税收占农业国民收入的比重偏低,而且税负不均,从而使农业税收难以发挥调节农民收入的作用。 长期以来,国家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对农业一直实行低税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使农业税收占农业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由1978年的2.8%下降到近几年的1.6%左右,农业税收几乎退出了农业国民收入的分配。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本是税收的重要功能之一,但由于我国农业税收额过低,不足以承担这一重任。所以,在旧的农业税制中,对农业收入真正起调节作用的并不是农业税收,而是农产品价格差。虽然种优等地和种劣等地所缴纳的农业税毫无差别,但优等地由于产量一般较高,提供的价差额较大。虽然种植这种作物与别种作物所缴纳的农业税相差不大,但通过产品价格限制,所提供隐形赋税不同。这样,通过价差促使赋税负担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品种之间大体均衡。农产品价格放开后,价差这一调节主体失效,而农业税收又不足以进行有效的调节,税负不均现象变得日益严重。一是地区之间差距不断拉大。占有优等地、优等地理位置的农民,通过放开农产品价格获利丰厚,税负变轻,而土地贫瘠或远离市场的地区获利较小,税负相对加重。二是产业、品种之间税负不均。现行农业税收主要是按田计征的土地税,由于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农村饲养业和水产养殖业从单一经营的农业中分离出来,农民经营养殖业一般收入较高、获利甚丰。然而,按现行的农业特产税制度规定,他们中有的不缴纳税或纳税很少,这就意味着国家对这方面的收入不参与分配或很少参与分配,使农业税收未能有效发挥调节农民收入的作用。这就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筹集资金进行农业重点建设,削弱了国家对农业的宏观调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