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些地区刮起一股“破产风”,由政府出面采取行政指令的方式,让大批国有中小企业“破产”。一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市,有200家国有工业企业,竟有51家“破产”,破产面达25.5%,另一个试点市不到200家国有企业,“破产”48户,破产面达24%。有的地方违背《企业破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限于试点城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抵偿到期债务”国有工业企业的规定,竟提出“真正资不抵债的不破,规模小、贷款不多的不破,无望再生的不破”;还要求“先破国有、后破集体,先破大的、后破小的,先破好的,后破差的”,等等,使企业破产成为一种假破产,真逃债,侵蚀国有资产和掩盖落后的手段。如此“破产”,不仅不利于淘汰落后,激励先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深化改革,而且会扰乱企业之间的正常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破坏性,是很危险的。 一、破产的必要性和负面影响 破产是淘汰落后、调整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调整,有的淘汰、破产,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从总体上说是在不断发展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必须保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保持国有经济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因此国有经济必然发展,国有企业也将逐步增加。比如,1980年我国有国有企业8.34万家,1995年增加到11.8万家,15年增长了41.5%,平均每年增加2206家,每月增加183.8家。从实际规模看,增长得更快:国有工业总产值1980年3928.4亿元,1995年上升到26840.5亿元,增长了5.8倍,平均每个企业的生产规模也扩大了。但就一个企业来说,它又是在不断发展变化、新陈代谢、有生有灭的,绝大多数是在巩固、发展、壮大,部分可能规模不变或者有所缩小,局部的则必须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客观需要进行调整、淘汰。调整、淘汰有多种形式,通过法律程序破产,是其中一种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发挥国有经济的优越性提供了生产关系的基础和前提,但并不是任何一个国有企业都能充分发挥这种优越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能否办好,还取决于一些其他因素,特别是取决于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管理,取决于是否能够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办企业。如果班子不强,不善经营,乱搞一套,挫伤了工人阶级的积极性,拿不出产品,拿不出技术,以至债台高筑,又无望扭转,那么这类企业就不能发挥国有经济的职能,就会失去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属性,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对这类企业进行必要的治理直至淘汰破产,是对其违背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的必要否定,是避免更大损失、制止资源浪费、防止落后经营方式继续发挥作用的手段,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适当地和正确地运用破产方式,有利于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的一个作用是结算和偿债。当代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企业之间联系广泛,相互依存。这种依存是建立在按比例生产及正常经济往来和及时结算基础上的。在按比例生产的基础上,企业之间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清算,买进原材料要付款,借的债要按期偿付,社会再生产才能正常进行。如果有的企业长期经营不好,合同不执行,债务不偿付,必然拖另一些企业的后腿,以至引起连锁反应,影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确实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等于除掉了再生产过程中的赘瘤和血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相互拖欠等连锁反应,减少某些对再生产过程的损害,保持社会生产健康发展。 适当地和正确地运用破产,对调整产业结构是有利的。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是办得比较好的,但有的中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重复建设,上马时就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上马以后,又没有按照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的需要调整生产方向,以至很难办下去,淘汰这类企业,可以制止重复生产,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使产业结构更加合理。 适当利用破产形式,对激励其他国有企业,加强管理,深化改革,也有好处。企业破产,直接地看是法律对企业的制裁和否定,实际是市场和经济规律对企业的制裁和否定。它表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国有企业绝不是一劳永逸的,如果经营不善,照样有被淘汰的危险。 但必须看到,国有企业破产与其他经济形式破产是有区别的,与西方资本主义企业破产更有根本的区别。其他经济形式破产,主要是依据法律规范,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关系,一般不存在什么历史遗留下来的包袱。非公有制和乡镇企业破产,没有安排职工的任务。西方企业破产,则只是从维护资本家的利益出发,不会关心工人,不会考虑破产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影响。我国国有企业破产则不同,首先必须安排好职工,考虑每一个职工的出路。劳动者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我们不能像资本家那样,一句话把工人辞退了事。其次,国有企业破产是破国家的产,主要是破银行的产。银行损失,最终是国家损失、社会损失和老百姓的损失。而银行的承受力是有限的。因此,必须极其慎重地对待,把破产控制在绝对必需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某些国有企业破产是必要的,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和消极作用。第一,会带来一大堆矛盾需要处理。企业破产,最先受到冲击的是工人。工人失去劳动条件,失去生活来源,失去依靠,通常难以忍受。做好职工工作,安排好职工出路,是必须处理好的第一件大事。目前我国城镇失业人数达700万人左右,城镇停产半停产企业涉及职工600万人左右,企业已下岗职工200万人左右。数字已经不小,社会接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是有限的。安排职工重新就业,并非轻而易举。因此,企业破产必须考虑社会接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第二,会对企业无形资产和信誉造成巨大破坏。有些企业历史悠久,产品有信誉,企业破产,把这些有巨大价值的无形资产也破坏了。这种损失是难以弥补的。第三,破产企业一般债务偿付率很低,高者50%,低者为0,平均不超过10%。企业破产,除大部分是破银行的产以外,还涉及到一系列的相关企业,使若干家、上百家企业的债权化为乌有,严重的会连带引起一批企业破产或经营困难。山西有家中型国有企业破产,除银行贷款3000万元不能偿付外,还涉及十几个省市262家债权单位,引起6家企业破产,14家企业停工,1家倒闭,16家企业资金周转不灵,6万名职工的生活直接受到影响。国有经济是一个整体,必须考虑它的全局影响。